分析电视和网络炒作,却“没人能管”?

销售欺诈可能会成功,因为很难在犯罪之间划清界限

一审法官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欺诈手段层出不穷,其中销售欺诈相当隐蔽和混乱。这种欺诈往往依赖于合法成立的公司长期向公众宣传和经营。

法官认为,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许多商家在通过电话、电视和互联网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时,往往会使用虚假和夸大的方式来推销自己的产品,消费者往往会遇到他们购买的产品未能达到广告效果的情况。很多消费者认为只是产品质量问题,或者习惯了虚假宣传,没有意识到被诈骗。虽然一些消费者意识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犯,但由于缺乏有效的渠道,他们很难主张自己的权利。

从行政执法机构的角度来看,由于对销售导向型电信欺诈的严重违法程度缺乏明确的判断,他们不敢主动,甚至对消费者的投诉采取回避和规避措施。甚至一些低级销售电信诈骗的公司人员,看到公司长期公开运营没有被查处,误以为自己只犯了民事诈骗,没有诈骗。因此,在实践中,迫切需要明确销售欺诈、虚假宣传和民事欺诈的界限。

延伸虚假宣传和销售欺诈的界限在哪里?

看是“自我推销吹嘘”还是“隐瞒真相”

民事领域的“虚假宣传”与刑事销售诈骗的界限是什么?

法官表示,首先,“虚假宣传”的宣传内容不同于销售欺诈中“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外延。根据司法解释,虚假宣传的内容是夸大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和性能,并非针对消费者。虚假宣传只能通过产品影响消费者,进而获取金钱,而不能直接从自身信息或其他外部条件驱动消费者消费。一般来说,王婆卖瓜,吹牛卖,虚假宣传瓜的味道和质量,不针对买瓜的人。

销售欺诈的作案手法概括为“捏造事实,隐瞒真相”,不仅限于夸大和吹嘘产品的质量和性能,还包括捏造一切有助于达到欺诈目的的事实,如捏造权威身份、夸大受害者的实际情况、故意制造紧急情况、骗取受害者的同情等。销售欺诈可以因人而异,编造不同的事实。所以虚假宣传只是诈骗犯罪活动的可能手段之一。

此外,虚假宣传和销售欺诈针对不同的对象。虚假宣传,无论是通过广告还是现场演示的方式,往往都是针对不特定的人员,而销售欺诈的欺诈对象则是从不特定对象转化为特定对象。一般来说,虚假宣传就是“广撒网”,让“愿者上钩”。另一方面,销售欺诈是先“广撒网”,再“集中培训”。诈骗对象锁定后,会根据不同的人实施深度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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