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7月16日电:部分户外工作者没有拿到,部分地方多年不变——高温津贴实施情况调查
新华社《新华观点》记者吴曙光、赵小帅、袁
火辣!火辣!火辣!自12日进入该国以来,该国许多地方陷入了持续的“蒸烤模式”,南北大面积最高温度超过35℃。最近,许多部委和地方政府都出台了防暑降温措施,特别要求高温津贴发放到位。
根据《新华视点》记者进行的一项调查,地方政府在执行政策方面不到位。有户外工作者表示没有领取高温津贴,部分地方高温津贴标准多年不变。
许多地方在下面应对炎热的天气
根据2012年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35℃以上高温户外作业,未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至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从7月3日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对用人单位是否遵守高温津贴规定进行专项检查。同时,河北、福建、天津、哈尔滨、济南等地也发布了预防和应对高温天气的通知。
记者发现,由于中国各地气候条件差异较大,高温允许量的时间、周期和标准并不统一。
从发放时间来说,大部分省份是6-8月或9月,海南是4-10月,福建是5-9月,期间可以发放高温津贴。在分配周期上,有的按月分配,有的按日计算,河北省按小时计算。另外,大部分地方的缴费标准是每月200多元,广东是每月150元,最高的是天津,每月630多元。
河北近日宣布,将调整夏季高温津贴试行标准,即从事户外露天作业的工人每小时增加0.5元,即由1.5元调整为2元;对于没有防暑降温设备或有防暑降温设备但未能达到降低工作场所温度效果的室内工作人员,每人每小时增加0.5元,即1元调整为1.5元。
一些户外工作者没有得到补贴,一些地方标准多年未变
记者发现,高温津贴没有发放。在杭州地铁6号线奥体中心火热施工现场,记者采访了负责挖掘机调度的37岁宁波人徐倩。6月份他从500块钱拿到了高温津贴。但在同一个施工现场,部分杂工没有领取高温津贴。贵州戴群是建筑工地的保洁工。她说她不知道如何支付高温津贴。目前她一天只拿两瓶盐苏打降温。
“什么是高温津贴?我从来没听说过。”老段是北京前门大街的保安。他一周工作7天,一个月3200元。
记者采访了几位户外工作者,如建筑工人、快递师傅、停车场管理员等。,在北京的街道上,他们中的许多人说,他们没有得到高温津贴。有的说不知道相关政策,有的说知道政策但不敢找领导要。在北京西城区的一个停车场,一位管理员说:“说了算的不是老板。”
不按时按标准发放高温津贴的情况已经存在多年。据了解,2016年夏季,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东部某副省级城市对用人单位夏季防暑降温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中,发现部分单位高温津贴6、7月份未随工资发放。相反,他们应该等到9月份再集中精力分配;有些单位不理解新的高温津贴标准,仍然按旧标准支付。
此外,据记者调查,一些地区的高温津贴标准多年来保持不变,没有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天气情况进行调整。
比如广东现行的高温津贴标准是2012年制定的,每人每月150元。其实早在2007年广东就出台了《关于颁布广东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户外工作者、高温工作者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温工每人每月100元。通过对比两份文件,记者发现,除了室内外高温补贴标准调整为一致外,补贴标准保持在150元的最高水平。
“十年前买一瓶矿泉水五毛钱,现在涨到两块钱。但高温余量标准不变,不合理。”广东一家国有企业的员工刘说。记者了解到,湖南目前的高温津贴标准是2005年制定的,每人每月150元;河南实行2008年制定的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高温津贴标准。
专家建议加强对重点行业的监管,实施轮岗、缩短工作时间等规定
多年来,高温津贴的实施一直是一个难题。很多受访者认为,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落实防暑降温主体责任。同时,要加强对劳动者的政策宣传,提高他们的维权意识。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法律与治理现代化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黄硕表示,相关部门每年都会进行相关执法检查,建筑、餐饮、快递等行业存在的问题更加突出。这些行业应成为监督检查的重点,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应认真查处。
有专家建议完善员工高温津贴制度,及时调整高温津贴标准,通过工会协助工人和企业平等协商,将高温天气下的劳动保护写入劳动合同。
记者注意到,天津市已经建立了高温津贴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即上一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除以员工月平均工作日,再乘以12%。2016年,天津员工月平均工资为5265元。以此计算,2017年高温津贴标准为每天29元。
黄硕说,如何制定和调整高温津贴标准,应该举行听证会,让更多的高温工人参与讨论,更好地保护他们的权益。
此外,有专家建议,除发放津贴外,还应科学调整高温下工人的作息时间。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要求,每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企业应采取倒班轮流的方式缩短工人连续作业时间,不得安排室外工人加班。但记者发现,仍有很多工地工人为了赶工期,在烈日下加班加点。
重庆市安监局总工程师何建平认为,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工作时间、工资、津贴等方面的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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