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7月26日电据中国政府网站消息,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中央企业法人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该规划提出了目标任务,即在2017年底前,将所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注册并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中央企业改制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计划,经过多年改革,我国90%以上的国有企业进行了企业重组,有效促进了国有企业政企分开,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逐步提高了企业管理水平。然而,一些国有企业,特别是一些中央企业集团,尚未完成企业重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将取得决定性成就。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到2017年底,基本完成国有企业的企业改制。
“实施计划”要求制定重组计划。推进公司制改革,中央企业要根据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明确改革模式、产权结构设置、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治理安排、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等内容。,并根据有关规定起草或修改公司章程。
《实施计划》还要求严格的审批程序。中央企业集团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改制为多种经营的股权企业,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除另有规定外,审批程序按照中央企业内部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实施方案还要求确定注册资本。公司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全资子公司的,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可以以前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作为确定注册资本的依据,并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认购期限届满前进行资产评估。改制为多元化股权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入账交易等各项手续,并以资产评估值作为认缴出资的依据。
根据实施计划,它将为结构调整提供政策支持。第一,划拨土地进行处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具有授权经营或者国家授权投资机构资格的企业,可以以国家评估投资或者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其原划拨土地。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其原划拨土地可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划拨土地性质。
第二,税收优惠支持。根据规定,公司制改制企业享受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税收优惠政策。
三、工商变更登记。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母公司可以先行改制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其下属企业或事业单位应限期完成改制或向企业转移。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多种股权企业时,应先将其下属企业或事业单位改制或转为企业,再完成母公司改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第四是资质的继承。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各种专业或专门资格证书由改制后的公司继承。改制企业应当在工商变更登记后一个月内,到有关部门办理企业名称等资质证书的变更。
《实施方案》指出,改革后要加强党的领导。中央企业党委要切实加强改制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体制对接、机制对接、制度对接、工作对接的“四同步”、“四对接”要求。要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确保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在企业改制中得到充分体现和有效加强。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处理好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改制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实施计划》还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制企业要着力推进董事会建设,规范权力运行,实现权责平等,落实和维护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权、选人用人权、薪酬分配权。要坚持两个“一致”,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处理好党组织与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明确权责界限,实现无缝衔接,形成各司其职、协调运行、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
此外,《实施计划》还提出完善市场化运行机制。改制企业要不断深化劳动、人事和分配三大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市场化就业制度,合理扩大收入分配差距,真正形成经理上下车、员工进出、收入增减的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
最后,《实施计划》要求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企业改制过程中,要按照法律法规、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产权管理等相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执行决策程序。完善金融支持政策,维护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落实金融债权。加强重组全过程监管,坚持公开透明,禁止暗箱操作和利益转移。做好信息披露,加强事后监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中央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企业清理整顿和公司制改制,按照国家集中统一监管的要求,分别实施。省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实施方案,指导地方国有企业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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