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公务是指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公众参与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指党群组织人员,使用行政编制,一般没有待遇、职能、岗位设置、人员交流、政府部门两种类型。另一个原因是,在公共机构中,那些承担行政执法和公共管理职能的机构虽然参与公共服务,但使用职业编制。如果他们想转公务员,会有很多额外的限制。

事业单位参与公共服务的基础是“承担行政职能”。因此,事业单位不可能参与公共服务。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行政、公益和生产经营三种模式,其中公益分为公益和公益。从改革的角度看,行政类是指将行政职能转移到相应行政机关,将生产经营改为企业,保留公益,剥离公益,将生产经营职能改为企业,将公益职能纳入保留公益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将政事分开,今后不再设立承担生产经营职能和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公共机构公众参与有三种模式:一是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公共机构,如文化稽查大队、农业执法大队、路政大队;一种是由于党政机构数量的限制,县级基层把行政部门设置为直属事业单位,各地设置的直属“商务局”大部分由社会公众管理;还有一个主要或者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包括社保、就业、节水等单位。党政机构改革要求市县不设商务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将转移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没有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就没有参与公共服务的基础。因此,事业单位今后将不再参与公共服务。那些以前登记为公务员的人,如果随着改革在公共机构就业,仍将保留其公务员的地位和待遇。

唯一的例外是行政执法机构。根据综合执法改革方案要求,以县区为主设立的行政执法机构仍保留事业单位性质。但新《公务员法》仍然保留了“行政执法公务员”的概念,明确规定“承担公共管理的事业单位”可以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这为改革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政策、法律、法规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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