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需要有良好的法律,而且需要实现良好的治理。法律依据可以在上级法律中找到,系统界面为下级法律预留,法律的设计要有可操作性。

□本报记者普

8月3日,新的自行车共享规定出台,明确了自行车共享停车-记入信用记录的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鼓励和规范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应当履行车辆停放管理职责,推广应用电子围栏等技术,采取经济处罚、信用记录等综合措施,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

在共享经济时代,信用信息正在影响每个人的生活,并频繁出现在地方立法中。

7月2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明确规定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制定统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类管理标准,将文明行为和严重不文明行为信息录入本规定,实现信用信息共享。

无论是单车共享新规,还是地方在社会治理方面的探索,都是中国社会信用法治建设的一个缩影。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信用经济。但目前我国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有待提高,信用状况有待大幅改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学院副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副秘书长王磊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体系,要依法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新机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诚信是一个国家的软实力,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是一项全面、综合的系统工程。在巩固信用制度基础的过程中,离不开信用立法的护航。

如果信用评分较低,自行车共享将被禁用

在解决人们出行“最后一英里”问题的同时,自行车共享由于随机停车、随机丢弃等问题,对城市交通秩序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成为许多城市的“顽疾”。

在意见提出之前,一些城市也在探索解决方案,其中包括信用记录中的不诚实。

针对自行车共享用户在交通违规后逃避处理的情况,从5月15日起,江苏南京交警与mobike、小榄、ofo等8家自行车共享企业建立了信息共享“黑名单”机制。

广东省深圳市将对乱停自行车问题提出意见,并向自行车共享用户索要征信。

经营自行车共享的企业,如厦门、福建、摩比克等,已声明禁止在小区内停止自行车共享,否则将扣除相关方相应的信用点。

近日发布的《合肥市2017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点》中提到,不规范使用自行车共享可能会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近日,记者发现,北京市很多地区已经为非机动车划定了停车区域,其中多辆自行车共享车有序停放,原有的占道停车现象正在减少。

……

“ofo在APP上推出了信用评分系统,ofo小黄车采用了信用评级系统,信用评级根据用户的用车行为进行加减。对于非法停车和私占的用户,黄晓ofo将采取停止租车服务、关闭账户、发布警告等措施ofo小黄车公关部媒体经理任宝銮告诉记者。

信用扮演着比这重要得多的角色。

个人在使用信用卡时恶意拖延还款,被银行拉入“黑名单”;企业利用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被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逐步完善,越来越多的失信行为受到处罚。

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大杨沟派出所所长、全国人大代表郑尚伦表示,要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加强诚信和法制保障,确保信用体系建设有法可依。

“要从立法、司法、执法、普法等方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立法,迫切需要有统一的法律或法规,有效地将全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纳入法治和守法的轨道。”郑尚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出。

政府不诚实包含在信用体系中

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在少数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落实政策,不守信用,不作为,甚至不作为,严重损害了商业环境和政府形象。

《法制日报》记者通过搜索全国不可信执行人名单,发现至少有300个政府被列入全国不可信执行人名单。

关于政务失信主体,既有县级政府和乡镇政府,也有政府部门或机构,如机关、招待所等。

在失信行为中,部分地方政府作为行政主体,因在行政诉讼裁决中未履行信息公开和行政处罚义务,被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一些地方政府作为民事主体,因赊欠建设资金、举借贷款、收取赔偿金等原因,被列入不可信赖的执行者名单。

“一个政府如果不讲诚信,也是违反法治原则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所所长汪静波指出。

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已经注意到政府信用的重要性。

例如,湖北省政府近日发布《关于加强政府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依托省级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和完善政府失信信息共享交流机制,及时将政府、政府部门和全省各级公务员的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府失信记录。

政府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信用是社会信用的重要支柱。政府信用要实施,离不开法治的护航。

“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诚信建设的法律法规,确保政府诚信建设有章可循,政府失信监督问责有法可依。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关于日常行政活动的相关立法,减少法律空的白盲,严格执行,确保每一项行政活动都在法律轨道上进行,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人为因素造成的失信。”汪静波告诉记者。

王磊建议,要加强政府信用建设,建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信用档案制度,建立和完善政府信用档案,鼓励或依法惩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信用状况,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示范作用,进一步增强政府公信力,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立法澄清信用信息共享

近年来,地方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信用和法治建设。

6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根据规定,严重失去信任的主体将被限制进入相关市场、行业、担任相关职务、从事相关金融业务、享受相关公共政策和获得相关荣誉称号。

同时,浙江、湖北、陕西等地也在探索信用立法。国家信用立法的经验正在地方探索中积累。

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了到2020年建立基本社会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的目标。

专家认为,在信用立法过程中,有必要平衡信用信息的收集和保护。

王磊指出,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在公开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同时,还应注意保护市场主体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权、信用权和个人信息权等合法权益。因此,在信用权立法过程中,应注意依法收集、收集、保存、整理、加工和提供社会信用信息,并注意保护民事主体的征信权、复制权和更正权。

对于信用信息的收集和管理,法律还应明确相应的原则,确保信息安全。

“法律在明确信用信息主体时,必须坚持全面性原则。个人、企业、政府、社会组织等相应主体都应包括在内。记录、收集、转换和应用信用信息的过程必须公开透明。”刘俊海建议道。

王磊指出,行政机关在收集、收集、共享和使用社会信用信息的活动中,根据信息主体严重失信行为的情况,设置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必要的原则。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它的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它。刘俊海、王磊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信用立法必须注重可操作性,为信用建设和信用管理提供有力支持。

“不仅需要有好的法律,而且需要实现善政,在上级法律中找到法律基础,为下级法律保留机构接口,并设计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比如现在的黑名单制度,必须在法律上找到依据。”刘俊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王磊认为,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各级行政机关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国家法院信息公布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平台的公开合作,有利于促进相关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共享,有必要在立法上明确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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