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租回交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租赁业务,是指卖主(即承租人)将一项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后,又将该项资产从买主(即出租人)租回,习惯称之为"回租"。在售后回租方式下,卖主同时是承租人,买主同时是出租人。

售后回租的基本交易研究

假如回租的设备只是在短期内使用,可以界定为是经营租赁;若是回租的设备准备长期使用,通过向租赁公司分期支付租金,在租金支付完毕时重新取得该资产的所有权,则售后回租实质上是一种融资行为,属于融资租赁。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开展这种业务的根本目的在于筹资,在出售时可取得全部价款的现金,而租金则是分期支付的,从而获得了所需的资金;而资产的新所有者(即出租人)通过售后回租交易,找了一个风险小、回报有保障的投资机会。

该融资性售后回租交易形式是企业在告贷无门、融资困难或融资成本比较高时,为达到融资目的,同时又能够保证生产正常运作的情况下开始使用的。通过售后回租业务可将固定资产转化为货币资金,运作程序较简单,已成为重要的筹资手段之一。

一、融资性售后回租交易的优势

(一)有效盘活资产,解决资金问题

融资性售后回租交易可以作为一种融资手段,切实缓解流动资金压力。这是公司进行售后回租交易所要满足的首要目标。

通过出售交易,企业解决了资金困难,增加了企业的流动性,又盘活了自身的固定资产;而后的回租,使得企业的生产得以继续,满足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需。通过售后回租交易,企业可以实现与“抵押贷款”和“分期付款购买商品”同样的效果。而灵活的租金支付方式又使其显著优于上面两种银行金融产品。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企业还可以售后回租融入资金,同时约定回购条款,获得资产升值的好处。

(二)融资资金用途灵活,不受限制

通过售后回租取得的融资资金,由企业按实际需要使用,既可用作流动资金、也可用作项目建设等。而银行贷款都必须是特定的用途,即规避了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必须用于生产经营周转、不能投资固定资产项目建设的监管风险。

(三)实现节税的效果

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上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而对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企业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样,充分运用国家关于投资抵免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新旧资产都能计提折旧费用,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而新资产的设备投资的一部分还可以进行投资抵免,从而取得节税效果。

另外对在关联各方所得税税率不同的情况下,关联方之间进行售后回租交易,通过每期支付租金的形式可将利润由高税率公司向低税率公司转移。

(四)有利于全盘考虑企业规划,有效改善企业的财务结构

融资性售后回租可以控制资金流,不占用银行的信用额度,有效改善企业的财务结构,使企业获得财务杠杆的好处。在我国企业的售后回租交易普遍是按照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的,在这种情况下,售后回租交易同时增大了企业的资产规模和负债规模,资产负债率得以提高,使得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得到提高。

(五)融资性售后租回交易的低成本优势

通过银行融资一般融资成本高,期限短,条件苛刻。实际资金成本大约能到10%左右。

售后回租交易,承租人是最大的受益者,费用相对低,期限长,只需要在期初支付较少的租金就能获得固定资产的全部使用价值;另外租金金额及支付方式灵活:也可以根据承租人具体的资金状况、经营业绩和营业周期等具体情况,就租金金额及具体支付方式在合同中予以约定,而不必拘泥于定额、定期支付租金的形式。

在资金成本方面,租赁内含贴现率一般也为10%左右,甚至高于贷款成本,但由于灵活的支付租金方式,使得利息费用支出比银行借款支出要少一些。在所融资金用途方面,银行贷款一般在借款时即限定了贷款用途,擅自改变用途又面临法律风险和信用风险,而通过售后回租交易所融资金,除非合同另有约定,一般企业可以自由支配。

二、融资性售后回租交易的局限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国外发达市场常见的融资方式,但是国内目前融资租赁行业的交易金额比较为低,市场渗透率也非常低。企业通过售后回租方式进行操作可以放大投资规模,极大提高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但是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还存在较多的局限,导致无法广泛的应用。以下就一些局限展开分析。

(一)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规范行业行为。

国内的融资租赁并没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也没有专门的融资租赁法,主要的法律法规还主要是合同法中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法律并没有进行集中规范,条款较为零散。实际案例处理很容易将融资性售后回租和一般财产租赁混同,这种法律上的认识偏差影响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发展。

(二)售后回租的配套政策不够完善。

售后回租进行融资是一种综合性强的产品,需要多方面的配套服务,例如咨询服务、保险服务、法律服务等,提供资金的一方不应该仅仅有银行等有限的主体。国内零售厂商在做融资业务的时候,往往会面临着国内的保险、法律、融资等并不能支持其业务的开展,这影响了业务的效率。

(三)是否已具有足够的风险防范意识。

风险的防范一方面是指合同风险,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注意合同条款的全面性,应就合作双方的权力、义务、违约责任等做出明确、充分表述。另一方面应对售后回租方式进行筹资予以充分论证,避免债务危机。

三、采用融资性售后回租的一些建议

(一)完善其法律制度

健全和完善融资性售后租赁法制体系,对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范,关于业务中的风险及其责任方进行明确,完善相关的资产评估工作,对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的性质等进行定性,对买卖合同的无效条件和可撤销条件进行归类。融资租赁的兴起和运用,需要有关部门及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出台《融资租赁法》。建立租赁资产登记制度,推进信用评级体系建设,构建科学全面的法制体系,规范租赁市场的管理方式,为企业的融资提供满意的服务,实现绿色管理。

(二)完善相关的配套设施

鉴于我们的相关的配套设施还不完善,我们可以建立租赁行业三方协会,为融资性售后回租提供咨询服务、保险服务、法律服务,为发展售后回租业务提供一个良好的协商环境,使融资性售后回租的进行更加的顺畅,于此同时也可以推动我国经济的良性循环。令我我们也可以更多的借鉴国外的经验,并结合国内的实际情况,创新相关的制度,使其配套设施更完善,构建一个良好的环境。

(三)建立风险防范意识

企业首先要建立风险评价机构,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建立具有权威性的内部控制机构,审计机构维护其权威性和独立性,有效地控制各种经营风险。

其次,为了提高企业融资的有效性,人才培养是其中的关键环节。由于融资租赁的特点,需要精通金融、投资、法律、财会、资金、教育等多个领域知识的综合型人才,而目前企业在这方面往往缺乏经验和专门人才,所以应对现有的企业财务管理人员进行专业的融资租赁知识、技能实务培训,如有必要,可聘请有关专业人士协助参与,选择合适的融资租赁公司,合同签订后,应严格信守合同条款,履行偿付租金的义务。

最后,企业还应维护诚信的形象,在社会上保持较好的声誉。

融资性售后回租中的涉税问题

一、承租人(出售人)销售有形动产时的涉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文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该项规定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实质是融资和租赁,与租赁资产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仍然属于承租方,因此承租人对该资产仍视同自有资产一样计提折旧,不作销售处理,不确认损益。对于未确认融资费用部分,作为融资利息计入财务费用,体现了融资业务的实质。

另外,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1988]30号)规定:“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实质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款,应该依借款合同万分之零点五缴纳印花税。对于出售有形动产的合同,应按购销合同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

二、支付租金时的涉税问题

根据财税[2013]106号附件2的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假设A公司将一生产设备按2400万元的不含税价格销售给B租赁公司,同时,A公司又将该设备以3000万元的价格租回,每年年底支付租金600万元。那么B公司应确认的融资租赁销售额为600(3000-2400)万元。根据融资租赁开具发票的相关规定,B公司借出的本金2400万元不需要取得对方发票,故A公司的“销售”行为不需要开具发票。B公司可收回的租金3000万元超过本金2400万元600万元部分即为B公司在该项交易中取得的增值收益,应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总额为600万元(含税)。根据租赁协议,采用分期开具发票方式:分5次开具,每次开具发票金额为120万元。换句话说,A公司每次支付600万元租金时,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120万元(含税),每期可抵扣增值税174358.97元(1200000÷1.17×17%)。B公司每年应按120万元(含税)缴纳增值税,确认应税所得1025641.03(1200000÷1.17)元。

三、适用新政处理售后回租的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财税[2013]106号两个文件对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来说,无疑是两大利好,成为众多公司融资策划的热点,但是适用这两个文件对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进行税务处理,有诸多限制:

1.交易顺序的限制,售后回租业务必须是承租人先将资产出售给出租人,然后再从出租人处将资产租回,否则,不能适用现有政策对该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2.交易标的的限制,承租人回租的资产必须是其出售给出租人的同一资产,不得是出租人的其他资产,包括出租人拥有的与该资产规格、型号、产品名称相同的其他资产。

3.出租人的身份限制,根据文件规定出租人必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未经批准的其他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不得适用该政策。

4.交易目的的限制,融资性售后回租交易的目的必须是以融资为目的,售价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任何以转移资产、少缴纳税款为目的的售后回租都不符合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政策规定,都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5.融资性售后回租的资产不得改变原账面价值,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3号第二条规定,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因此,对于融资性售后回租资产不改变其账面价值,只做核算科目的转移。

四、总结

融资性售后回租交易作为近些年兴起的一种财务创新工具,受到了各个公司的青睐,己彰显出了巨大的经济助推力。鉴于自身的创新能力,即有效盘活资产,解决资金问题;融资资金用途灵活,不受限制;实现节税的效果;有利于全盘考虑企业规划,有效改善企业的财务结构;融资性售后回租交易的低成本优势等优势可以看出融资性售后租回交易还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和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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