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晚间,央行发布了《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去年10月28日,央行曾发布了征求意见稿。
《办法》要求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元,鼓励发行记名预付卡,赋予记名预付卡持卡人在挂失、赎回等方面更多权利。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还允许预付卡通过网络支付渠道缴纳公用事业费等小额便民支付。
但是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认为,由于预付卡的购买者和使用者很难是同一人,要求单张超过1000元的预付卡实名制,操作起来容易变通,可能在操作中“有名无实”。
删除异常行为实名制条款
《办法》细化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监察部等部门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中关于建立购卡实名制度、非现金购卡制度和限额发行制度等方面的要求。《办法》要求:“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元。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况调整预付卡资金限额。”
另外,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发卡机构应当识别购卡人身份,核对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虽然央行此次出台的正式 《办法》和征求意见稿相比,都要求了实名制,但央行《办法》中却有所弱化。征求意见稿中要求,购卡人存在以下异常行为的,发卡机构也应要求其使用实名:故意化整为零、拆分购卡金额的;一天内购买接近1万元数额的不记名预付卡超过3次的。而在正式的《办法》中,此条规定被删除了。
某大型电器经销商人员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很多时候预付卡的购买者和使用者不是同一人,要实名制登记可能缺乏可操作性。其次,1000(元)以下的未作实名制要求,加上央行删除了异常行为实名制,购买者完全可以通过化整为零的方式规避实名制要求。”
央行相关负责人也解释到,强调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在资金限额、有效期、挂失、充值、赎回等方面的权利差别,从而鼓励、引导持卡人在预付卡业务中留下身份信息记录,享有更多权利,以突出预付卡作为非现金支付工具的 “留痕”功能,为打击洗钱、套现等不法活动提供线索。
三种情况允许网络支付
在征求意见稿中,央行批准可发行向本发卡机构为客户开立的网络实名个人账户充值的充值卡,其充值后的资金只能用于网络购物消费,不得通过任何途径提现、变现和套现。
《办法》规定预付卡不得用于网络支付渠道,但三种情形例外,一是缴纳公共事业费;二是在发卡机构拓展的实体特约商户的网络商店中使用;三是同时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的发卡机构,其发行的预付卡可向持卡人在本机构开立的实名的网络支付账户充值,但同一客户的所有网络支付账户的年累计充值金额合计不超过5000元。
目前很多实体商户出于压缩经营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考虑,纷纷将线下的商品引入网络商店中展示、出售。允许预付卡在发卡机构拓展的实体特约商户的网络商店使用,对持卡人而言,只是改变了购买同一商家商品或服务的方式,但可以节约时间,甚至享受更多的优惠;对特约商户而言,能够节省营业场所租金和人工费用,增大利润空间。同时,同一家商户的网上商店出售的商品与实体商店基本吻合,其套现、洗钱风险相对较小。
一些预付卡发卡机构同时也获准办理“互联网支付”业务,为满足该机构预付卡持卡人通过其实名的网络支付账户进行小额支付的需求,《办法》对此类机构发行的预付卡适当灵活处理,允许持卡人向其在该发卡机构开立的实名的网络支付账户充值,但实行同一客户年累计5000元的金额控制,一方面风险可控,另一方面也引导不记名预付卡通过其实名的支付账户支付而留下“痕迹”。
通过五批牌照发放,截至目前,已有197家企业拿到央行颁发的第三方支付牌照。并不是所有执牌企业都能开展预付卡业务,比如首批授牌的27家企业只有13家获批经营预付卡。获批企业预付卡业务的经营范围也有差异,部分授牌企业仅能受理预付卡但不能发行,比如快钱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部分只限于线上实名支付账户充值,比如支付宝。
相较于前三期,第四批获批企业成爆发式增长,该批获准企业的经营范围大部分是区域性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业务为主。
《办法》还规定,“发行可在公共交通领域使用的预付卡发卡机构,其在公共交通领域实现的当年累计预付卡交易总额不得低于同期发卡总金额的70%”。央行表示,此举防止因其兼具吸收预付资金和可赎回功能而被滥用于不当目的,这种比例限制符合公交领域预付卡的特性,符合预付卡向小额便民发展的管理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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