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年,国家有关部门在争议中发文,禁止所有房地产开发商以“挂牌”或“内部认购”的形式出售房屋。
建设部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已经明确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保留性质的费用。”
几年过去了,在房地产市场,“内部认购”仍然是趋势,几乎成为房地产开放前的“必修课”。“内部认购”、“1万到3万”、“1万到2万”等。,让消费者眼花缭乱,不知所措。其实,所谓“内部认购”,并不是内部人的认购,而是开发商提前抽回资金、试探市场的一种手段。
为什么开发商热衷于“内部认购”?
其实开发商热衷于“内部认购”有两个原因:第一,开发商可以提取一定的资金,帮助开发商度过前期的财务困境。
开发商热衷于“内部认购”的另一个原因是为了测试市场。如果开发商对自己的房地产定位和价格定位不确定,他们会通过“内部认购”和“编号”来进入市场。比如定价问题,如果定价低,会造成大量客户抢走有限的房源,所以开发商有理由提价,增加对产品的信心。
“内部注册”和“内部认购”的风险主要是价格。对于任何一个房地产开发商来说,没有交过所谓“诚意金”的客户都不是真正的客户。然而,付钱的消费者不一定会成为他们的顾客。
律师认为,“内部认购”是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只要签订“内部认购”协议,缴纳定金或预付款,本质上就是商品房预售,违反了《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因此,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因为它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没有合法资格的房产预售,卖方无照出售行为会有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对于买受人而言,也可能存在因中途停售、物业未竣工、建筑违法而导致物业无法返还或无法取得产权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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