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2015年,经常看到“中国孕妇赴港时因健康原因被香港入境事务处拒绝入境”,这无疑引起了内地网友的热议,进一步扩大了陆港矛盾。这就是所谓的双非问题。今天,我们的小系列将聚焦于香港“双非”问题的前世。
什么是双错?
所谓“双非华人”,是指父母不在香港,但在香港出生的华人。2001年后,“双非子女”人数达到20万,成为香港的一大社会问题,进而引发陆港矛盾激烈。近年来,随着双非子女的成长,他们所面临的教育和医疗问题成为双非父母和香港政府的迫切问题。
法律起源
《香港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对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规定如下:
(一)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三)第(一)、(二)项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
从法律角度来看,香港实行“落地生根”的政策,只要在香港行政管辖区出生的婴儿能够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基本法》的这项决定为香港的双非童潮铺平了道路。
现实案例
自《基本法》实施的第一年起,便出现了一个颇具影响力的“伍嘉陵案”:1998年,香港人在内地所生的1,000多名子女,因没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签发的居留权证明书,而要求他们在办理批准手续后,合法来港定居。被递解出境的无证儿童中,有4名申请人拒绝接受这一点,于是他们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法剥夺他们的权利为由,到法院要求得到他们的“陈述”。这是伍嘉陵、吴丹丹诉移民局局长和陈金亚。经过多次波折,诉讼被上诉至特区最高法院,即案件的终审法院。终审法院经聆讯后,于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终审判决。法院裁定香港政府败诉,并指出香港终审法院享有宪法管辖权。
“伍嘉陵案”的发生,引起了香港政府对《基本法》有关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规定的关注。经过几番周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终于在1999年6月对《基本法》作出解释:“当事人应为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所指的永久居民。在他出生时,父母双方或其中一方必须是第24条第2 (1)款或第24条第2 (2)款所指的永久居民。”
双无问题催化剂
毕竟,“伍嘉陵案”的发生,只代表了97年香港回归前后香港父母的部分非婚生子女的身份。然而,一直令特区政府头痛的“双非”问题,当时并没有任何迹象。2003年,非典肆虐,香港经济遭受重创。基于此,中央政府适时推出“自由行”政策,香港经济在这种经济的催化下得以复苏。
随着免费旅游的实施,越来越多的内地居民有机会在香港旅游购物。当然,香港优秀的医疗体系和高价值的香港身份无疑吸引了很多家长的目光。1999年4月“庄逢源案”的伏笔,让更多内地父母看到了在香港生孩子的可能性。在香港政府有意无意的推动下,香港的医疗体系迎来了蓬勃发展。当然,这种发展离不开越来越多的内地孕妇来香港分娩。
于是,一场轰轰烈烈的“去香港生孩子”浪潮开始了。
矛盾激发
越来越多的人去香港生孩子,对香港这个只有700万人口的社会影响巨大:有限的医疗资源被占用,经济增长带来的生活压力日益增大,两地冲突濒临。香港孕妇上街抗议占用医疗资源、婴儿奶粉抢购等新闻爆出,最终让香港政府意识到“双无问题”已经到了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
2012年11月,香港政府行政长官梁振英宣布实施“零双不”政策,以行政手段有力地结束了这一波浪潮。然而,此举刺激了两地居民的矛盾。
结局
虽然双非子女已经告一段落,但30万双非子女的教育和医疗问题是双非家庭和香港政府亟待考虑和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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