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对于颜路来说,这个家庭是“分散的”。早上她出庭受审,下午她老公也出庭受审。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帮丈夫受贿,和丈夫一起被抓
吕燕,34岁,来自嘉兴。80后,她有了稳定的收入,有了可爱的儿子,有了一个铁饭碗“吃香”的老公。这样的生活是80后梦寐以求的,也是多少年轻人努力向往的。然而,因为她帮助丈夫受贿,她像丈夫一样站在被告席上。
吕燕是两家橱柜店的老板,丈夫姜立是嘉兴某区建设局质监站副站长,负责该区市政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姜立利用职务之便,为嘉兴一家工程检测公司的老板在业务运营等方面谋取利益。他知道自己的身份很敏感,于是要求妻子吕燕签署一份合同,合同同意收取20%至30%的商业特许权使用费。2005年至2012年,被告人以其丈夫的名义,以业务费提成的形式,向何老板收受贿赂共计33.7万元。
2013年1月,吕燕和她的丈夫意识到情况的严重性,于是他们抛弃了年幼的儿子和年迈的父母。他们逃到了姜立的家乡永兴,以为案件会在很长时间后被查封,然后他们可以回来与家人团聚。然而,他们不知道自己此时已被列为网上逃犯,最终于2013年11月被逮捕并绳之以法。
由于她的特殊关系,她成了贿赂的共犯
在法庭上,当吕燕回答主审法官的问题时,他说:“因为我丈夫是国家工作人员,很难直接收钱。所以我老公和何老板商量好了,让我出面拿钱。我同意,我老公跟我说,我拿这钱跟我没关系。”在法庭上,吕燕承认了自己的罪行,但当她提到孩子时,她忍不住哭了。这次出门在外给孩子带来了太多的负面影响,但是现在父母却要受到两方面的惩罚,对孩子会有什么影响!吕燕再三要求审判长从轻处罚她,不想因为大人的过错而毁了孩子的一生。毕竟孩子是无辜的。
2014年5月9日,嘉兴秀洲法院公开宣判该贿赂案。考虑到被告人吕燕是从犯,如实供述自己并主动返还赃物,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
虽然本案被告人吕燕不是国家公职人员,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受托人谋取利益,指使受托人将相关财产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罪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合谋共同实施前款行为的,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本案被告吕燕是姜立的妻子,符合特定关系人的定义。她不仅知道并同意丈夫姜立的犯罪意图,而且还主动接受现金、提供账号、转账等。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因此,根据刑法共犯理论和上述司法解释,被告人吕燕是受贿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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