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社会,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的合理补充,因其程序简单、借贷迅速而日益活跃,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另一方面,老百姓实际上感觉民间借贷的某些部分处于盲目、无序、混乱的状态。
案例回放
被告刘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4年7月22日向原告借款23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借款期限及利率未约定,由黄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字。后来,通过银行转账向刘支付了230万元。之后,刘于2015年7月13日偿还贷款本金30万元。2015年11月10日,双方协商达成《续贷保证协议》,补充被告刘于2014年7月22日向原告借款230万元,按月利率3%计算的约定。2017年5月18日,黄偿还贷款本金50万元。同时发现被告自2015年7月13日起未向原告支付利息。多次催收欠款及利息,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要求刘偿还贷款15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13日起按年利率36%计算,至上述贷款还清为止),并由被告黄对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但被告人刘、黄认为,其仍欠贷款150万元是事实,但认为应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
法庭听证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刘偿还贷款本金150万元,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陈某申请被告按年利率36%支付利息,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只支持依法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不支持更高部分。被告人黄作为保证人表示,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刘应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5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人民币150万元为基准,自2015年7月1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贷款还清为止),保证人黄对贷款本息的偿还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请求。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额利息协议无效。借款人要求贷款人返还已付年利率36%以上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高息不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双方在约定利息时都要遵守法律,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最高限额,即约定利息不能超过年利率的24%,超出部分不予保护;约定利息在24%至36%之间的,作为自然债务,当事人自愿支付的,法律不干预;约定利息超过36%的,即使当事人支付,也可以要求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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