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于2018年发布第12号公告,公布了被应急管理部取消的部门规章设定的45项认证项目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12项认证项目,其中附件1《部门规章设定的认证项目取消目录》中有14项与消防相关。
其中,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条例》(公安部令第119号)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时,申请人将不提交《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殊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消防行业特殊工种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申请人不予提交,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查等方式进行核查。
原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公诉
2018年第12号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少认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认证项目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精神,现公布被应急管理部取消的部门规章设定的45项认证项目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12项认证项目(见附件),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涉及认证事项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修改后另行公布。
附件:1。部门规章设定的认证项目取消目录
2.取消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认证项目目录
应急管理部门
2018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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