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接受。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补充或修改其投标文件,但应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回答和澄清问题或纠正微小偏差的除外。投标人对评标委员会澄清的答复应限于含义不清、对类似问题陈述不一致或文字、计算有明显错误的投标文件内容,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在评标阶段,投标人通过降价函、降价声明或其他形式提出的修改后的报价是对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变更,评标委员会不予接受。
此外,开标后,已通知投标人其他投标人的报价。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允许投标人变更投标报价,相当于同意进行“二次报价”,明显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公平、公正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50条ニ(第1款)如果投标文件中有含糊不清的内容、明显的文字或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对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和说明时,应书面通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和说明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降价函 投标人借澄清的机会发出降价函或降价声明可否接受?》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降价函 投标人借澄清的机会发出降价函或降价声明可否接受?》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keji/7864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