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徐苑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去年12月,来自河南焦作的17岁男孩王勇解救了被连续猥亵的女同学,并被猥亵者和郝某击中眼睛。王勇还打了对方一拳。他倒地后又踢了一脚屁股,然后把女同学送回家。没想到会造成大灾难。
王勇被警方告知其行为涉嫌故意伤害,但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支付赔偿金。王勇被检方逮捕,目前在看守所被拘留了近半个月,但猥亵者至今未受到法律制裁。在此事件引起公众关注后,焦作检察院回应称,已成立专责小组对案件进行审查,审查结果将及时向公众公布。
解救他人者已被拘留,猥亵者仍逍遥法外。焦作的操作比较混乱。据报道,性骚扰者和一些郝多次骚扰。首先,他们在酒吧里强迫自己的脖子接吻。王勇把贾加带走后,在外面追着他,强迫他拥抱。如此肆无忌惮,令人发指。相比与某豪的放肆,王勇一开始还比较克制,只想赶紧把贾加带离现场。直到被某个英雄攻击,他才还手。在普通人眼里,拳打脚踢不仅仅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更是人被攻击后的正常反应。从反击的力度来看,并没有超过合理的限度,也没有表现出强烈的伤害他人的意图。如果这种正当防卫不是正当防卫,就应该受到惩罚。以后遇到违法行为谁还敢去救助别人?
以上情节不是王勇家的故事。获救的贾加接受了媒体采访,证实了王勇的正义行为。而且办案民警也确认了“与某郝耍流氓,先打人”一案,认为“案情清楚,不复杂”。警方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公安局只负责查案,王勇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由检方决定。由此可见,王勇能否免除处罚,主要取决于检方对“正当防卫”的理解。
检方批准逮捕王勇,说明他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这背后是否还有其他考虑暂时不得而知。仅仅因为王勇的某个郝鼻子“粉碎性骨折”,就否定其行为的正当防卫性质,让其在刑事责任和赔偿之间做出选择,是不合理的,也不符合近年来司法机关正当防卫决心的松动趋势。
王勇的父亲王恒波收到了孩子的逮捕通知
法律不能对人太苛刻,也不能要求人做出中立理性的计算和行动而不损失一点。最高人民检察院早就给予了指导:“必须充分考虑辩护人面临违法侵权的紧迫性和紧张性,防止他们事后在正常情况下以冷静、理性、客观、准确的标准来评判辩护人。”考虑到勇敢无畏的紧急情况,应该放宽认定标准。如果一味要求防卫行为等同于侵权行为,指责善意的人,是否会让人在违法行为面前措手不及,胆战心惊,从而助长违法者的嚣张气焰?司法机关惩恶扬善的价值追求在哪里?
就算不考虑见不平路救人的情况,双方也只是普通的肢体冲突。王勇的逆袭行为无论从哪方面来说都不是“故意伤害罪”,无论是法律判断还是普通人的常识判断。两所高中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双方都不能克制,引起争斗。如果错误的一方先开始,手段明显过度,或者一方先开始,继续侵害另一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返还方的行为一般应视为防卫行为”。不是“谁受伤谁有理”或者“谁闹事谁有理”,而是因为他受了重伤,检方会把他从受害者变成受害者,让他的狮子开口要求赔偿。
在正当防卫的认定上,司法机关态度明确,即“法律不能向不法行为屈服”。今年8月,永州少年踢伤少女并被拘留,但猥亵者安然无恙,一度引发争议。舆论干预后,上级机关已责令当地公安局撤销案件,并立即解除对未成年人的刑事拘留,猥亵者已被行政拘留。现在类似的场景不断重复。这说明在对正当防卫的承认上,地方执法部门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还存在偏差,难以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导致与民众对正义的渴望发生冲突,需要社会反复重申常识。
现在,焦作官方承诺审查。可以肯定的是,如果一个人因为一个被鼓励的行为而受到惩罚,公众在道德上和情感上都很难接受,对公平正义的损害更难以估计。在一个健康的社会里,我们不能容忍正义和善行,不能让违法者在法律之外无所畏惧和猖狂。希望检方能迅速做出回应,不要让帮助者和受助者继续承受等待和不确定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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