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民法是调整公民、法人之间以及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事法律关系:指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即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3.民事主体: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4.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义务。
5.民事权利:是指法律和法律为保护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而提供的对法律权力的保护,是法律权力与特定利益的结合,或者是类型化利益或利益与力量的结合。
6.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为了满足权利人的要求,对某种行为承担或者不承担法律责任。
7.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指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客体。
8.物: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被人力控制,能满足人类一定需求的财产。
9.民事法律事实:指能够依法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化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10.产权:指以财产利益为直接内容的权利。
11.人身权:指以人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与权利人的人身密不可分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12.控制权:指直接控制对象并享有一定利益的权利。
13.请求权:特定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一方要求另一方作为或不作为。
14.抗辩权:指对方当事人请求或者拒绝对方当事人主张的权利。
15.形成权:指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法律关系变更的权利。又称行动权、改变权等。
16.绝对权利:是指不需要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就可以实现的,可以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也称为对世界的权利。
17.抗辩权:只能通过债务人实施某种行为来实现,债权人只能对抗特定债务人的权利。也被称为人权。
18.主要权利:是指几项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而不依赖于其他权利的权利,也称专有权。
19.从属权利:不能独立存在但从属于主体权利的权利。
20.既得权:指成立的所有要件均已实现的权利,一般权利为既得权。
21.期待权:指所有成立要件尚未实现,但将来可能实现的权利。
22.民事权利自我保护:是指权利人自己采取各种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也称私力救济或自我救济。
23.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自己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或者其他合法权益不受正在进行的违法侵害,对违法侵权人不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24.紧急避险: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利益不受较大损害,在必要的情况下采取紧急措施,对他人造成较小损失。
25.自救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了保障其请求权的实现,对他人的财产或者自由采取查封、限制或者其他相应措施,并得到法律或者社会道德认可的行为。
26.公民权利与国家保护:指权利受到侵犯,受国家机关保护,也称公力救济。
27.平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项权利是否存在的诉讼。
28.支付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行为,以实现其权利。
29.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判决改变部分现有民事权利和义务,形成新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诉讼。
30.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每个自然人平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可能性。
3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能够行使民事权利、设定民事义务,能够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或者资格。
3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能够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又称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享有部分独立权利,或者在一定范围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34.无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不具备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即不具备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资格。
35.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住所,在法定期限内下落不明,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制度。
36.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在法定期限内下落不明,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依法推定失踪人死亡的制度。
37.监护是指民法规定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38.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9.法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40.法人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资格。
41.侵权行为能力:指承担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的能力。
42.法人法定代表人: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43.法人机关: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法人章程可以代表法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或者集体。
44.法人的分支机构:根据法人的意志建立的法人的一部分。
45.法人终止:即法人消灭,是指法人丧失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状态。
46.合伙: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合伙合同共同出资经营,并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承担责任的组织。
47.合伙: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
48.普通合伙: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的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组织。
49.有限合伙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
50.民事法律行为: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51.单方法律行为:又称一方行为,是指根据一方的意志可以成立的行为。
52.双方的法律行为:指双方同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53.共同法律行为:也称为协议行为,是基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同含义的协议的法律行为。
54.意思表示:向外界表明其意图在私法上产生某种效果的行为。
55.法律行为的效力:是指一个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因为符合法定的效力要求,所以可以具有法律约束力。
56.法律行为成立:指法律行为客观存在。
57.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是指成立后效力无法确定,需要由其他行为或者事实确定的法律行为。
58.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旨在确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件。广东特版交流群前323、中119、后3545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秩序强制性规定以及良好习惯而已经成立但应当宣告无效的民事行为。
59.可撤销民事行为:又称可撤销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从事民事行为,但因其故意而表示不
60.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法律行为无效。
61.附条件法律行为:指当事人在其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条件的法律行为,这些条件的成功与否决定了该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
62.有期限的法律行为: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设定一定期限,以期限的到达作为法律行为发生或消灭的依据的法律行为。
63.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其法律效力直接归于被代理人的行为。
64.委托代理人:指基于委托人授权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人。
65.法定代理:指依法产生代理权的代理。
66.指定机构:指根据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指定机关的指定而设立的机构。
67.代理权:代理权本质上是一种法律地位,即从事代理行为的资格和地位。这种资格和代理地位是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向第三人表达或接受意思表示的权利。
68.表见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代理权被超越或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则代理行为有效。
69.无权代理: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从事的代理行为。
70.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自己的实际授权,也没有代理的表象足以使第三人误认为自己有代理权。
71.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未行使请求权,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权利。
72.取得时效:又称占有时效,是指占有他人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经过一定时间后,取得该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
73.普通时效:指《民事基本法》规定的时效期限,常用于各种应适用时效的法律关系中。
74.特别时效:指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对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时效。
75.最长时效期限:又称绝对时效期限,是指不适用中止时效的时效期限。
76.诉讼时效中断: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由于法律原因的发生,诉讼时效存在的依据被推翻,使已经执行的期间全部无效,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77.时效期间中止:是指因债权人因一定法律原因不能行使请求权而中止时效期间的计算。
78.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根据具体情况请求人民法院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决定延长的制度。
79.期间:指具有一定法律意义的一段时间。
80.预定期限:指法律规定的某项权利的期限。
81.人格:一个人的法律资格。
82.人格权:指民事主体专有享有的固有权利,以个人利益为客体,是维护其独立人格的必要条件。
83.一般人格权:指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一般人格利益,概括了人格独立、自由和尊严的全部内容,并由此产生和规定了特定人格权的基本权利。
84.生命权:以公民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独立而具体的人格权。
85.健康权:是指公民的特定人格权,其内容是通过其生理功能的正常运行和完善发挥来维护人类生命活动的利益。
86.身体权:公民保持身体完整,控制四肢、器官等组织的特定人格权。
87.姓名权:公民按照规定决定、使用和变更姓名的权利。
88.姓名权:是指法人和特殊自然人组织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的名称,依照法律法规转让自己的名称,排除他人非法干扰、挪用或者冒用的人格权。
89.肖像权:指公民将自己肖像所体现的利益作为具体的个人权利。
90.名誉权:指公民、法人就其个人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价值,以及其享有的保护和维护的特定人格权。
91.信用权:指民事主体根据对其在社会中的经济能力的相应信任和评价,享有保护和维护的人格权。
92.荣誉权:是指民事主体维护和控制自身荣誉和利益的基本地位权利。
93.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受约束、约束或者阻碍,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考的权利。
94.身体自由权:又称迁徙自由权,是指公民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动和不行动的权利。
95.精神自由权:又称决定意义的自由,是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独立思考的权利,是公民自由支配自己内心思维活动的权利。
96.隐私权:指自然人享有的控制其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的特定人格权。
97.性自主:指公民保持性纯洁和良好品行,享有所体现的个人利益的人格权。
98.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客体享有直接控制权和专有权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权。
99.物权法定原则:是指法律对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有明确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不同于法律规定的物权或者任意变更物权的内容。
100.公示原则:物权变动时,需要以一定的方式向外界表明变动的后果,即变动后的财产中权利的性质和归属,否则不会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
1.《担保物权名词解释 广东专插本考试《民法》名词解释(一)》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担保物权名词解释 广东专插本考试《民法》名词解释(一)》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keji/8115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