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实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福利挂钩制度,完善公务员激励保障机制,建设一支忠诚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公务员队伍,中共中央办公厅近日发布了《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条例》,并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条例》明确规定了公务员的职务与职级序列、职级设置与职务比例、职级确定与晋升、职级与待遇等。,并明确说明职级编号是按照各类公务员行政编制的一定比例核定的;公务员不能单纯根据资历晋升职级;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按规定降低职级。
本条例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规定,主管级别是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是与领导职务平行的晋升渠道,反映公务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年资贡献,是确定工资、住房、医疗等福利待遇的重要依据,不承担领导责任。公务员的职级是根据他们的能力和政治操守、工作表现和资格来决定的。
公务员可以通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晋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履行领导职责,不担任领导职务的职级公务员接受领导指挥,按隶属关系履行职责。
首次确定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职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动。新录用的公务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一级科员以下及相当级别的职级。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团体调入人员,应当按照公务员调动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原职务、调入职务和工作经历,确定其职级。机关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的职级,按照国家关于军队转业人员安置的有关规定确定。
不是达到最低任职年限就必须晋升《条例》规定,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德才表现、责任、工作业绩和任职资格等因素综合考虑。如果他们达到了最低任期,就不能晋升,也不能简单地根据资历进行排名,反映出正确的就业方向。
公务员晋升所需工龄的年度考核结果应等于或高于胜任水平。同时,如果每次年度考核结果优秀,服务年限将缩短半年;每年考核结果基本合格或不确定的,当年不算晋升工龄。
根据本章的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落实干部标准、严格管理干部、建立鼓励干部创业、承担责任的指导思想的要求,细化公务员升降的条件和情况。
因公出差交通住宿标准不与职级挂钩《条例》强调,领导职务和职级是决定公务员待遇的重要依据。公务员应当根据其职务等级实行相应的工资标准,享受住房、医疗、交通补贴、社会保险等待遇。担任领导职务并兼任职务的公务员,按照高原则享受相关待遇。
晋升职级的公务员不改变工作岗位和领导与指挥员的关系,不享受相应工作级别的政治待遇和工作待遇。因不称职、不称职被调离现岗位的,按照其职级确定相关待遇,不保留原政治待遇和工作待遇。
《条例》明确规定,公务员因公出国的待遇,如交通、住宿标准、办公场所标准等,不与职级挂钩。
县级以上副职领导成员因不再提名、机构改革等原因免任领导职务并转入正职,保留原待遇,不改变干部管理权限。
不同职位类别公务员之间可以交流根据《条例》,担任领导职务和兼任职务的公务员,主要按照领导职务进行管理。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各级公务员通常由其地方当局管理。公务员晋升到与本机关领导成员职务相对应的职级,不作为机关领导成员管理。
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相互调动、兼任;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晋升领导职务或职级。
另外,一般管理、专业技术、行政执法等不同工作类别的公务员,可以相互交流,根据对应关系确定职级。
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不得违反规定设置职级,不得在职务之外设置职级,不得随意放宽职级资格,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职级待遇标准。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党委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责令改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或处分。
据新华社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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