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在四件套上的“大嘴猴”被索赔3万元
长沙两级法院共受理原告起诉案件341起,被告多为小型百货商店摊贩
美国服装品牌“保罗·弗兰克”以其卡通形象“大嘴猴”而闻名。随着品牌知名度的提高,市场上的假货越来越多。今天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个侵犯著作权的案件。长沙个体户龙先生被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起诉,罪名是销售四套未经授权的“大嘴猴”。
三湘都市报华盛在线记者通讯员李
[事件]
卖“大嘴猴”的个体户被索赔3万元
“我们已经授权中国公司生产四套类似的产品。市面上一套卖300元左右,被告卖一百元。”庭审中,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的律师表示,其代理的产品通过互联网和专卖店销售,主要面向中高端客户,而龙先生则擅自低价销售了4套带有“大嘴猴”卡通形象的产品,其行为侵权,非法复制发行其“大嘴猴”艺术作品的版权产品。
为了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的律师还在法庭上拿起了本案涉及的四件套诉讼,进行了对比。“这是一个由不同颜色的条纹隔开的枕套,枕套前后明显有“大嘴猴”的图案,与原告申请著作权保护的图形一致。被告销售商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原告律师称曾与被告就假冒四件套货源一事进行过沟通,了解到该商品是从高桥某贸易公司获得的,但从账单上看,并不能完全认定为“大嘴猴”品牌,在与该公司的电话联系中,得知对方老板坚称自己从未出售过“大嘴猴”四件套。因此,原告认为对被告主张的合法来源有疑问,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停止侵犯其著作权,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同时,请求法院增加收购公司作为被告。
[进展]
“我不知道侵权,我后悔”因为我保存了购买文件,避免了赔偿
“四件套进价50元,卖了才赚几十块钱。当时我只进口了这个动漫产品,并不知道“嘴猴”是品牌。我现在真的很后悔。”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龙先生承认销售了被指控的侵权产品,提交了供应商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表示货物没有库存。
据龙先生的律师介绍,经法庭现场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大嘴猴”艺术作品的版权产品实质相似。但是3万元的补偿费不合理。“龙先生购买了少量涉嫌侵权的产品,利润相对较低。因此,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赔偿要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龙先生认可销售被指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也认可被指控侵权产品与原告“大嘴猴”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产品实质相似。由于没有证据表明龙先生是自己生产的所谓侵权产品,而只是销售的,故认定龙先生侵犯的是原告公司的分配权,而不是复制权。由于龙先生在购货收据上提供了供应商的供货信息,包括签字和联系方式,可视为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被法院受理,可以免除龙先生的赔偿。同样,也不需要补充供应商行为的被告,原告可以自行起诉供应商。综上所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龙先生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大嘴猴”艺术作品著作权的产品。
扩展
长沙已经受理了341起类似的诉讼
该案主审法官王立夫表示,该案是一起涉外民事诉讼,是一起版权侵权纠纷。本案原告保罗·弗兰克工业有限公司是保罗·弗兰克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其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许可,他人不得复制或传播其作品。目前,长沙两级法院已受理原告以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公司名义起诉的341起案件,包括商标侵权和著作权侵权案件。判决后,公司相关案件将分批进入法院审理。
"此类纠纷的密集产生反映出一些销售者和生产者忽视了知识产权."王立夫表示,目前,被起诉者大多是长沙市个体工商户,尤其是小型百货商店的经营者。
记者注意到,许多被告声称他们“不知道”涉嫌侵权产品的销售,那么法院是如何确定的呢?王立夫解释说,如何判断被告是否知情,法院将从当事人是否“知道”和“应该知道”来判断。看你知不知道,法院从“你是否发过律师函或警告函”和“你是卖正品还是卖假货”来判断。此外,食品和药品销售的注意义务应高于普通商品。要判断是否是“应该知道”,法院会从以下几点来判断:一、销售的产品是否是三无产品;二是所售产品的购买价格是否明显低于正常价格;三、卖方和个体工商户与法人性质的检查注意义务不同,批发商的检查注意义务必须高于零售商。
1.《大嘴猴四件套 长沙个体户出售的四件套上印“大嘴猴” 被索赔3万元》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大嘴猴四件套 长沙个体户出售的四件套上印“大嘴猴” 被索赔3万元》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keji/8172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