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12月2日报道,“本院认为,原审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如下: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129号、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53号,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无罪。”
聂欢止失声痛哭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的话刚落,72岁的聂张穆欢芝就放声大哭。这一刻,她已经在来回等待太久了。
惊堂木落下,错案终于洗清,但年轻生命的逝去所带来的深思远未结束。近年来,司法机关正视历史之谜,坚决纠正错案,无疑会增强法治的权威性,树立全社会的法治信仰。但人们期望司法机关能够坚持证据判断、决不怀疑犯罪等法律原则,完善冤假错案的预防和纠正机制,使司法不至于“迟到”。
“等了21年,终于还我儿子清白”
在庄严的法庭上,一位老人因儿子的康复而泪流满面。画廊里,很多人都在默默哭泣。
“我已经等这个无罪判决太久了。这个结果我很满意,但是儿子无论如何也回不来了。我很想他。”张焕志说。
别人很难想象,老人为了挽回儿子的清白,经历了21年的种种波折和撞墙的辛酸。“我知道我的儿子从来没有犯过这些罪行,这种信念让我坚持了这么多年。原审有那么多重大问题。我一直相信这个案子会水落石出,但这只是时间问题。”她说,司法系统正在进步,法律环境正在改善。从本案的再审过程中,她真正感受到了国家纠正冤假错案的决心。
张焕志的律师李书亭掩饰不住脸上的激动。“以前我们申请阅卷很多次,但是最高法院下令异地复核后,不仅允许查阅之前的20份卷宗,山东高院复核阶段形成的18份卷宗,以及最高法院再审合议庭调查取证形成的卷宗,也都允许查阅。在再审过程中,检察院和再审合议庭做了大量扎实细致的工作。我认为最终判决在程序和实体上都给出了一个公平的结果。”
李书亭说,他接受张焕志的委托代理此案已经11年了,但直到2014年底最高法院开始审查聂书斌一案,他才看到张焕志老人脸上的笑容。“以前的波折今天已经翻了。本案的判决充分表明,正义可能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在判决书中,对原审中收集、引用并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逐一进行了认真的审查和审查,作出了公正的判决。在此基础上,一系列疑点得到证实,聂书斌符合无疑的概念被判刑。无罪,这样的判决体现的是程序正义。”参加宣判的辽宁省律师协会会长杨行泉说。
宣判后,再审合议庭主审法官胡云腾介绍了张焕志。根据相关法律,张焕志及其家人可以在2年内向河北省高级法院要求国家赔偿,并可以申请聘请律师费用的法律援助。“这个案子是历史形成的,可以因为国家司法的进步而改变。”他对张焕志说:“生活会继续,你应该照顾好自己,向前看。”
庭审结束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官方微博表示,坚决服从和执行最高法再审判决,并向聂书斌的父母和亲属表示诚挚的歉意。河北高院将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吸取此案的深刻教训,及时查处是否存在违法审判。
再审判决充分体现了证据裁判精神
“这是一个令人震惊的判决。当我看到聂书斌妈妈哭的时候,我的眼泪忍不住掉了下来。”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莫鸿宪说:“聂书斌案的再审判决可以说是体现了证据裁判的真实精神。判决非常明确的采纳了各方哪些意见,不采纳哪些意见,标准是证据。我相信这将成为一个基准案例。”
再审判决指出,聂树斌犯罪时间的基本事实、犯罪工具的来源、被害人死亡的时间和原因无法确认。聂书斌被捕后前五天审讯笔录等重要证据的缺乏,导致对卷内聂书斌原认罪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认罪书与卷内其他证据一致的真实性、可靠性以及本案是否另有作案人等产生了怀疑。原判决最终确定所依据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链条,不符合证据真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符合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
“原审认定聂树斌犯罪根本不符合‘两基’要求,不符合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真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最高法负责人说。
“两基”实际上是我国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严打”时期确立的刑事司法标准,旨在强调案件的基本事实和证据应当卡住,而不是纠缠案件事实证据的细节。
“用年度标准来判断案件的年度,是案件再审判决的一个特点。”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敏源表示:“这意味着,按照目前法院的调查,即使按照当年的刑事诉讼法,也足以判定聂书斌案是错案,即应当平反。”
值得注意的是,再审判决在判断原办案人的行为以及事后的解释时,多次使用了“不合理”这一表述。
聂树斌案再审合议庭成员夏道虎告诉记者,“不合理”实际上指的是本案的三个缺陷。“第一,通过对原审卷宗的调查和审查,我们发现有确实的证据表明,聂树斌在被抓获后的前五天受到了讯问和记录,期间他的供述是认罪和辩护的。根据法律规定,询问笔录应该包括在内,但这些笔录是缺失的。”
“第二,通过检查了解,我们确认调查人员在事发后找到了很多重要证人。这些人中有死者的丈夫,也有最先发现受害者失踪并找到受害者衣服的死者的工人和室友。这些目击者证实,事件发生后,办案机构迅速要求他们制作笔录。”夏道虎说:“这么重要的证人证言,应该是破案的重要线索,但他们在案卷中的证言,直到破案后才出现。他们之前的证词去哪了?这也是一个明显的异常。”
夏道虎第三个不合逻辑的观点是,本案中一个重要的原始书证——聂书斌工作的工厂车间考勤单莫名其妙地不见了。“我们了解到,车间主任已经拿着考勤单向公安机关作证,要求公安机关用后归还,结果没有了。”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于缺失的证据,有证据证明办案机关提取了案件,并且是案件发生后缺失的,办案机关没有合理解释的。合议庭依法作出有利于投诉人的裁定。”夏道虎说。
聂树斌和王书金不是“非此即彼”
说起聂树斌案,大多数人都会第一时间想到王书金案。
在为聂书斌一案平反的过程中,王书金在2005年承认自己是“真正的凶手”成了一个关键节点。夏道虎坦言,聂书斌一案的复审与重审,与王书金自认是“真正的凶手”有关。
2013年9月,河北省高级法院对王书金一案作出二审判决,裁定王书金的供述与石家庄西郊抢劫杀人的证据不符,王书金不能定罪。记者注意到,最高法院第二巡回法院对聂树斌案的再审判决中并没有过多提及王书金。
"聂案的平反并不一定要求就是真正的凶手."王敏源说:“只要确定此案不能排除另一个真正的凶手,案就不能作为平反和改判聂案的重要依据。”
夏道虎说,王书金和聂树斌绝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如果王书金是真正的凶手,聂书斌就可以排除。但是如果你不能确定王书金是真正的凶手,你就不能确定聂书斌是真正的凶手。我们对聂树斌案的审查,不仅仅是对王书金的一条线索审查,而是对所有证据的全面综合判断,依法作出结论。”
自2014年底最高法院指定山东高院对聂树斌案进行复审以来,山东高院的复审期限已延长4次。在最高法院对该案进行审判后,第二巡回法院的重审接近法定期限,直到作出判决。
夏道虎表示,山东高院对聂树斌案的审查历时一年半,主要是因为该案是历史遗留案件,案情复杂,疑点重重。此外,在审查过程中,申诉人和律师还向山东高院提出了延期意见和新的证据线索。“法院工作量很大,审查的卷宗只有一百份。”夏道虎说。
“据我所知,错案的纠正很少是一帆风顺的,会经历一个曲折的过程。错案形成后,要花很大力气去纠正,投入大量资源,成本巨大,损失巨大。”王敏源说,“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防止错案的发生才更重要。”
正义如何才能停止“迟到”?
“20多年前,聂树斌在没有犯罪地点、时间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被判处死刑并执行。现在看来不可思议,但这是当时的实际情况,是‘推定有罪’的惨痛教训。”莫鸿宪说,“目前司法界普遍认为‘无罪推定’原则是一个巨大的司法进步。”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表示,从聂树斌案中,有许多深刻的教训值得司法机关认真吸取,需要加强人权保护、程序正义、证据裁判、相互制约和纠错等理念。
“作为司法人员,我们必须牢记错杀的惨痛教训,确保悲剧不再重演,法治不再蒙羞,正义不再迟到。”夏道虎说。
许多法学领域的专家认为,我国过去“以侦查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实践导致审判过于依赖侦查案卷、笔录等书面材料,审判流于形式,大大降低了通过庭审在刑事诉讼中发现真相、保障人权的价值,不利于有效追究犯罪,也容易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在全面推进法治的背景下,有必要进一步探索错案产生的原因,而不是简单地将错案归咎于当时的历史条件。要通过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加强错案源头治理,进一步规范司法机关的侦查和审判。”卞健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确保准确及时地认定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惩治犯罪分子,保护无辜群众不受刑事起诉。”许多专家表示,随着这一意见的颁布,无罪推定原则实际上已经在中国扎根,这也可以视为放弃旧诉讼模式的一个标志。
王敏源认为,最高法院在聂树斌案中异地复核、直接提审是解决拖延已久的疑难案件的好办法。“这种做法值得肯定。未来能否上升到程序性规定,可想而知。”
“我相信司法机关会对本案中负有责任和有重大过失的人追究责任。至于怎么追究责任,追究什么样的责任,要根据具体的调查情况来确定。现在下结论可能还为时过早。”王敏源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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