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笔畅诉头条号作者陈宏荣名誉权纠纷案一审胜诉,法院判决,“被告陈宏荣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名为‘猪肉荣的文剧店’的头条号上发布致歉声明向原告周笔畅赔礼道歉,致歉声明持续时间为七十二小时,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本院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陈宏荣负担”。《头条》作者周笔畅诉陈洪荣案一审胜诉,法院判决“被告陈洪荣在判决生效后七天内,以‘猪肉文蓉歌剧院’为题,发表道歉声明,向原告周笔畅道歉。道歉声明持续了72小时,道歉内容必须经过法院审查。如果上述内容逾期不执行,法院将选择全国性的公开报纸刊登本判决的主要内容并公布费用。
此前,被告人通过其今日的头条《猪肉蓉的戏楼》发表了其撰写的文章,文章的许多内容被侮辱、贬损和捏造。侵权发生后,周笔畅律师与陈洪荣协商,希望他删除侵权文章,并向周笔畅道歉,但陈洪荣没有做出任何回应。2016年2月,律师周笔畅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陈洪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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