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在天涯重庆社区,一个帖子告诉我,有个男的过年租女朋友回家讨好父母。结果,双方一度发生关系。当他们回到重庆退房时,“女朋友”提议多付1000元。新闻链接:80后,小伙子花了几千块钱租女友回家过年。他不知道是否应该给他。如果给他,是不是涉嫌卖淫嫖娼?大部分帖子用户认为1000元应该给这个。记者联系了海报“LEELI2005”。她说她是涉案男子王军的朋友。王军30岁。他的家乡在四川省巴中。大学毕业后一直在重庆从事汽车销售。父母已经下达了“结婚令”。为了让父母开心,春节前一周在网上发帖,想租女朋友回家过年,每天租300块。网上聊天后,王军最终选择了自称24岁的陈琳琳,一家广告公司。两人签署了协议,王军承诺不会做陈琳琳不想做的事。如果他牵手拥抱超过10次,就要分开交100元。三十岁,他们来到了王军的家乡。在家里呆了两天,两个人都觉得很好说话,还开玩笑说可能只是假装做。第三天,我父母让王军带陈琳琳去看望我叔叔。那天晚上,王军喝得有点多,住在叔叔家。他把两个人安排在同一个房间里。那天晚上,两个人发生了一次性关系。第四天,他们回到重庆,结账时,陈琳琳要求他多付1000元,因为他们有关系,“牵手就给钱,有关系当然给钱”。王君傻了眼,因为协议里没有约定,她同意发生关系。这个要1000块钱付吗?如果付钱,不就是性交易吗?根据“LEELI2005”,两者之间出现了争议,尚未解决。律师陈述:重庆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婷,涉嫌卖淫1000元,称法律规定人格和身份权不能出租,但“女朋友”不属于此类。准确的说,王军是从陈琳琳租劳务的,他们的行为不违法。陈舟律师说,你同意牵手拥抱多少就付多少是有法律约束力的。然而,在他们发生性关系后,陈琳琳索要钱财,并被怀疑卖淫,因为这是陈琳琳用性换取金钱的一种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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