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记者许巍通讯员郑德伟重庆市涪陵区一名年轻人在网上捡了一把自己用的火药,买了4000发子弹。另一个年轻人帮助他的朋友储存他知道在网上购买的子弹。近日,涪陵区人民法院以王兵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他被判非法持有火器罪,并被判处6个月监禁;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二个月。王军犯非法储存弹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王兵,男,28岁,重庆市涪陵区某厂员工。王军,男,25岁,重庆市涪陵区农民。十年前的一天,王兵在涪陵长江大桥附近的山坡上捡了一把散弹枪。喜欢玩散弹枪的王兵,把枪放在家里自己用。王兵听朋友说可以在某网站上买到火药子弹。2011年4月8日,王兵通过某网络用QQ号从800元人民币购买了4000发铅弹,其中2000发购买给朋友,其余用于打猎。2011年5月初,王兵得知网上买子弹的家人已经被调查,于是将购买的铅弹转移到朋友王军家里保管。王军知道王兵在网上非法买了铅弹,现在还留着。2011年5月16日,公安机关在王军家中查获铅弹1766发。经鉴定,铅弹为标准的5.5 mm铅气子弹,成分为弹药。同日,公安机关在王兵家中查获一把火药枪。经鉴定,火药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子弹的非标枪,具有杀伤力。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认为,王兵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王兵违反国家弹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弹药,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情节严重,数罪并罚。王军明知是非法买卖而储存弹药,其行为构成非法储存弹药罪。该法解释说,《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或者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持有枪支、非法买卖弹药、非法储存弹药罪,是指藏匿枪支、买卖弹药、私自储存弹药、拒不交出弹药的行为。被告人王兵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同时违反国家弹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弹药,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买卖弹药的定罪标准为500发气枪铅弹,比该解释中“情节严重”的最低数量标准高出5倍以上,在王兵非法买卖的4000发气枪铅弹为“情节严重”。王兵犯有数罪,应一并处罚。被告人王军明知是非法买卖而储存弹药,其行为构成非法储存弹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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