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公司建设宿舍楼、仓库等机会,先后收受三家建筑公司贿赂,原安徽盐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刘志远因涉嫌受贿今日再次过堂受审。据了解,2011年底一审法院认定刘志远受贿4万元,并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然而对于这份判决检察院却提起抗诉,认为刘志远受贿金额应为14万元。3月1日上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二审程序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各方就该10万元款项究竟该如何定性展开了激烈辩论。
盐业系统挖出受贿案
安徽盐业公司原总经理涉嫌受贿今日二审过堂
被告人刘志远,男,1955年出生,被捕前系安徽盐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0年底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
据检方指控,刘志远在担任安徽省六安华侨友谊公司经理、安徽省盐业总公司六安市分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收受他人钱款合计14万元。
1997年,六安市建设三公司承建了六安华侨友谊公司商品楼扩建改造项目。当年下半年某日上午,刘志远以资金紧张为由,向该项目经理涂某某索要钱款。为谋求刘志远在项目上给予关照,当天下午,涂某某从银行取出3万元交给了刘志远,该款被刘用于家庭房屋装修。
2003年,安徽天成建设公司承建六安市盐务局宿舍楼工程,为谋求刘志远在工程上给予关照,项目经理张某某晚上来到刘志远家,送给刘1万元人民币,该款被刘用于个人生活消费。
2005年1月,安徽安泰置业有限公司胡某某为获得六安市盐务局所属盐库项目建设开发权,送给刘志远10万元人民币,该款被刘用于归还其购房贷款
2011年底,一审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志远非法收受他人钱款4万元,而安徽安泰置业有限公司胡某某送给刘志远10万元人民币,因证据不足未予采信,据此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志远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
在判决下达之后,检察院提起抗诉,认为被告人刘志远非法收受14万元人民币事实清楚。今天上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二审程序开庭审理了此案。利用公司修建宿舍楼和仓库的机会,先后向三家建筑公司行贿。安徽盐业投资有限公司原董事总经理刘致远因涉嫌受贿罪于今日再次出庭。据了解,2011年底,一审法院认定刘致远受贿4万元,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但检察院对此判决提出抗诉,主张刘致远受贿14万元。3月1日上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庭审过程中,各方就如何定性这10万元展开了激烈辩论。盐业系统翻出的贿赂案宣判后,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被告人刘致远非法收受人民币14万元事实清楚。今天上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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