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须知
一、房屋租赁合同登记需提交的资料
(一)证明其产权(使用权)的房地产权证书或其他有效证件(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二)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或合法资格证明,包括:
1.个人
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港澳台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外国人:护照(有居住证或入境签证)。
以上所有文件必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2.单元
境外企业营业执照、军籍证明、合法开业证明(提供原件,留复印件)。境外企业合法开业证明必须附有中文译本。未经我国相关职能部门认证的,必须经过公证或使领馆认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提供原件,留复印件)。
(三)共有房屋出租的,必须提供全体业主同意出租的证明。
(四)房屋租赁合同。
(五)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的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Xi市城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六条、第九条、第三十一条、《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政府管理部门应当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30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根据《Xi城市房屋租赁条例》第八条规定,出租房屋不能按照规定进行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提交出租房屋的相关资料和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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