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贷款管理
13.1.1 不良贷款的处置方式
①不良贷款的处置方式一:现金清收
②不良贷款的处置方式二:重组
③不良贷款的处置方式三:呆账核销
④不良贷款的处置方式四: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2013年新版教材新增内容
13.1.2 不良贷款的成因
1. 社会融资结构的影响
2. 宏观经济体制的影响
3. 社会信用环境影响
4. 商业银行自身及外部监管问题
【例题】(2009年真题)下列属于不良贷款的有( )。
A.正常类贷款
B.损失类贷款
C.次级类贷款
D.可疑类贷款
E.关注类贷款
【解析】从2002年起,我国全面实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该制度按照贷款的风险程度,将银行信贷资产分为五类,即: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不良贷款指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1.现金清收准备
(1). 债权维护
①妥善保管能够证明主债权和担保债权客观存在的档案材料
②确保主债权和担保权利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③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
向人民法院申请保护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 2年。诉讼时效届满,人民法院不会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但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仍然为2 年) 。
从借款企业偿还借款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的 6个月内,债权银行应当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 否则保证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 财产清查
2 常规清收
包括直接追偿、协商处置抵质押物、委托第三方清收等方式。
3 依法清收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或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胜诉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 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在立案之日起 6 个月内作出判决。银行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财产保全
(3)申请支付令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 15 日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 15 日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 申请强制执行
①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②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
③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④2008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的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定期限为 2 年
13.2.2 不良贷款的处置方式二:重组
将债务重组划分为:自主型和司法型债务重组
(二)重组的方式
贷款重组方式主要有六种,即变更担保条件、调整还款期限、调整利率、借款企业变更、债务转为资本和以资抵债。但在实务中,贷款重组可以有多种方式,各种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三)重组方式中的“以资抵债”相关规定
1、抵债资产的范围
(1)动产:包括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借款人的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等;
(2)不动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等;
(3)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期权等;
(4)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和债券等;
(5)其他有效资产
2、下列资产不得用于抵偿债务:
(1)抵债资产本身发生的各种欠缴税费,接近、等于或超过该财产价值的;
(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确或有争议的;
(3)资产已经先于银行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的;
(4)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资产;
(5)债务人公益性质的职工住宅等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和医疗卫生设施;
(6)其他无法变现或短期难以变现的资产。
其一、抵债资产的管理原则
(1)严格控制原则
(2)合理定价原则
(3)妥善保管原则
(4)及时处置原则
其二、抵债资产的保管方式P295
(1)上收保管
(2)就地保管
(3)委托保管
其三、抵债资产的处置方式
不动产和股权应自取得日起2年内予以处置;动产应自取得日起1年内予以处置。
拍卖地址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单项抵债资产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抵债资产拍卖原则上应采用有保留价拍卖的方式。
(1)协议处置
(2)招标处置
(3)打包出售
(4)委托销售
(二)重组的种类
1、自主型重组
2、司法型重组,具体包括:
(1)破产重整--为了避免债务人立即破产,重组失败以后债务人通常都会转入破产程序,因此这类重组被称为"破产重整"
(2)和解
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后三个月内, 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 经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就和解协议草案达成一致, 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而中止破产程序的过程。
把和解与整顿结合起来, 则为我国破产法的独创。
现行《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和解与整顿制度有以下三个特点:
第一, 和解与整顿融为一体
第二, 和解与整顿又是两个相互独立的程序
第三, 和解与整顿由政府行政部门决定和主持
13.2.3 呆账核销
2010 年财政部为了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又发布了《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2010 年修订版)》 (以下简称《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
1 呆账的认定
(11) 已连续停止经营 3 年以上, 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或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破产清算或清算期超过 3 年以上的;被投资企业虽未依法宣告破产、 关闭、 解散或撤销, 但银行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控制权, 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超过 10 年,且被投资企业因连续 3 年以上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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