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国有企业薪酬水平普遍偏低,经营者的薪酬与职工平均收入的差距远远低于国际通行标准,员工们的薪酬差距较小,激励和约束作用很差,薪酬结构还没有摆脱计划经济的薪酬模式。
薪酬改革是否就是降薪?
这种理解是片面的。实施方案明确,要通过改革,将偏高、过高的薪酬水平降下来,但更重要的是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形成机制。
改革以后,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调整为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相较改革前增加了任期激励收入,有利于引导企业负责人更加重视企业长远发展,防止短期行为。通过改革,将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与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挂钩,绩效年薪与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匹配,任期激励收入与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体现了激励约束和社会公平。
据有关部门初步测算,改革后省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水平总体会有所下降,不同功能、不同规模、不同效益的企业之间的收入差距更趋合理,企业负责人与职工收入水平的差距有所缩小,同时与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相关人员的收入水平仍保持一定的倍数关系,有利于促进形成相对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同时,由于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与职工的收入挂钩,将增加负责人与普通职工的利益关联度,有利于增强企业发展的合力。
负责人薪酬将如何构成?
根据实施方案,改革后,省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按照不超过上年度省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薪酬审核部门可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对基本年薪进行分档,副职负责人的基本年薪,依据其岗位责任和承担风险等因素,按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一定比例确定。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任期激励收入与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
这是在综合考虑企业职工、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相关人员等工资水平的基础上确定的。同时,为加强综合考核评价的约束作用,规定企业负责人年度或任期考核评价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为合理调整企业内部分配关系,规定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对省管企业负责人如何考核?
针对有人担心的考核可能流于形式等问题,实施方案具体明确了薪酬支付周期——规定企业负责人的基本年薪按月支付,绩效年薪按考核年度一次性兑现,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任期考核和任期审计结果兑现。
其次,建立了综合考核评价制度,将目前薪酬管理中对省管企业负责人重点考核生产经营业绩,调整为对履职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考核评价:一方面加强和改进生产经营业绩分类考核,对不同功能性质的企业突出不同的考核重点;另一方面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履行政治责任、社会责任等情况的考核评价。
另外,方案还明确实行追索扣回制度。对省管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企业负责人承担的责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办法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省管企业负责人。
企业负责人薪酬之外的福利待遇如何规范?
如果仅仅只是规范年薪,薪酬外的福利待遇得不到有效约束,改革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实施方案要求统筹规范福利性待遇,将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统一纳入薪酬体系依法依规统筹管理,企业负责人缴纳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能突破上限。同时,要严格执行《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省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的意见》,严禁按照职务为企业负责人个人设置定额的消费,严禁用公款支付履行工作职责之外、应由个人承担的各种费用,严禁企业负责人对外转移各种个人费用支出等。
方案还明确,省管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任何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存在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取酬、享受福利性待遇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并追回违规所得收入。
湖北等四省国企老总限薪方案公布 绩效差最高降50%
粤浙鲁鄂先后公布方案大幅降国企负责人基本年薪,引入任期激励收入;高管收入与职工挂钩
四省国企老总限薪绩效差最高降50%
8月13日,湖北出台《关于深化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启动该省国企负责人薪酬改革。自年初中央实施央企负责人薪酬改革以来,目前已有22个省市明确今年将启动地方国企负责人薪酬改革。截至发稿,广东、浙江、山东、湖北4省已先后公布实施方案。
在各省改革方案中,除决定大幅降低国企负责人基本年薪外,还引入了任期激励收入,明确企业负责人收入与职工平均收入和其本人绩效考核挂钩,考核较差的最高可降薪50%。
除上述公布方案的4省,上海、天津、重庆、四川等地地方国企负责人薪酬改革实施内容也已陆续向社会透露,北京市也已将此事项列入2015年市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据相关部门透露,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批准,报中央同意后即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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