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金融期权(financialoption)是以期权为基础的金融衍生产品,指以金融商品或金融期货合约为标的物的期权交易。跟着百分网小编一起来看看相关的考试内容吧。
第三节 金融期权与期权类金融衍生产品
一、金融期权的定义和特征
(一)金融期权的定义
期权又称选择权,是指其持有者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按交易双方商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量的基础工具的权利。
期权交易实际上是一种权利的单方面有偿让渡。期权的买方以支付一定数量的期权费为代价而拥有了这种权利,但不承担必须买进或卖出的义务;期权的卖主则在收取了一定数量的期权费后,在一定期限内必须无条件服从买方的选择并履行成交时的允诺。
(二)金融期权的特征
主要特征在于它仅仅是买卖权利的交换。
与金融期货相比,金融期权的主要特征在于它仅仅是买卖权利的交换。期权的买方在付了期权费后,就获得了期权合约所赋予的权利,即在期权合约规定的时间内,以事先定的价格向期权的卖方买进或卖出某种金融工具的权利,但并没有必须履行该期权合约义务。期权的买方可以选择行使他所拥有的权利;期权的卖方在收取期权费后就承担着在规定时间内履行该期权合约的义务。即当期权的买方选择行使权利时,卖方必须无条件地履行合约规定的义务,而没有选择的权利。
(三)金融期货与金融期权的区别
1.基础资产不同
凡可作期货交易的金融工具都可用作期权交易。可用作期权交易的金融工具却未必可作期货交易。只有金融期货期权,而没有金融期权期货。一般而言,金融期权的基础资产多于金融期货的基础资产。
例5—10(2012年3月考题·判断题)
一般地说,凡可作期权交易的金融工具都可作期货交易。然而,可作期货交易的金融工具却未必可作期权交易。( )
【参考答案】×
【解析】金融期权与金融期货的基础资产不尽相同。一般地说,凡可作期货交易的金融工具都可作期权交易。然而,可作期权交易的金融工具却未必可作期货交易。
2.交易者权利与义务的对称性不同
金融期货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对称。金融期权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存在着明显的不对称性。对于期权的买方只有权利没有义务,对于期权的卖方只有义务没有权利。
3.履约保证不同
金融期货交易双方均需开立保证金账户,并按规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在金融期权交易中,只有期权出售者,尤其是无担保期权的出售者才需开立保证金账户,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以保证其履约的义务。至于期权的购买者,因期权合约未规定其义务,无需开立保证金账户,也无需缴纳保证金。
4.现金流转不同
金融期货交易双方在成交时不发生现金收付关系,但在成交后,由于实行逐日结算制度,交易双方将因价格的变动而发生现金流转,即盈利一方的保证金账户余额将增加,而亏损一方的保证金账户余额将减少。当亏损方保证金账户余额低于规定的维持保证金时,亏损方必须按规定及时缴纳追加保证金。因此,金融期货交易双方都必须保有一定的流动性较高的资产,以备不时之需。而在金融期权交易中,在成交时,期权购买者为取得期权合约所赋予的权利,必须向期权出售者支付一定的期权费,但在成交后,除了到期履约外,交易双方将不发生任何现金流转。
5.盈亏特点不同
金融期货交易双方都无权违约,也无权要求提前交割或推迟交割,而只能在到期前的任一时间通过反向交易实现对冲或到期进行实物交割。其盈利或亏损的程度决定于价格变动的幅度。因此,金融期货交易中购销双方潜在的盈利和亏损是无限的。在金融期权交易中,期权的购买者与出售者在权利和义务上不对称,金融期权买方的损失仅限于他所支付的期权费,而他可能取得的盈利却是无限的,相反,期权出售者在交易中所取得的盈利是有限的,仅限于他所收取的期权费,损失是无限的。
6.套期保值的作用与效果不同
利用金融期权进行套期保值,若价格发生不利变动,套期保值者可通过执行期权来避免损失;若价格发生有利变动,套期保值者又可通过放弃期权来保.护利益。这样,通过金融期权交易,既可避免价格不利变动造成的损失,又可在相当程度上保住价格有利变动而带来的利益。
并不是说金融期权比金融期货更为有利。如从保值角度来说,金融期货通常比金融期权更为有效,也更为便宜,而且要在金融期权交易中真正做到既保值又获利,事实上也并非易事。
例5—11(2012年3月考题·判断题)
人们利用金融期权进行套期保值,在避免价格不利变动造成损失的同时,也必须放弃若价格有利变动可能获得的利益。( )
【参考答案】√
【解析】金融期权与金融期货都是人们常用的套期保值工具,但它们的作用与效果是不同的。人们利用金融期货进行套期保值,在避免价格不利变动造成损失的同时,也必须放弃若价格有利变动可能获得的利益。
二、金融期权的分类
(一)根据选择权的性质划分,金融期权可以分为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
看涨期权也称认购权,指期权的买方具有在约定期限内(或合约到期日)按协定价格(也称敲定价格或行权价格)买人一定数量基础金融工具的权利。交易者之所以买入看涨期权,是因为他预期基础金融工具的价格在合约期限内将会上涨。如果判断正确,按协定价买人该项金融工具并以市价卖出,可赚取市价与协定价之间的差额;如果判断失误,则放弃行权,仅损失期权费。
看跌期权也称认沽权,指期权的买方具有在约定期限内按协定价格卖出一定数量金融工具的权利。
(二)按照合约所规定的履约时间的不同,金融期权可以分为欧式期权、美式期权和修正的关式期权。
欧式期权只能在期权到期日执行。
美式期权则可在期权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的任何一个营业日执行。
修正的美式期权又称百慕大期权或大西洋期权,是指可以在期权到期日之前的一系列规定日期执行。
(三)按照金融期权基础资产性质的不同,金融期权可以分为股权类期权、利率期权、货币期权、金融期货合约期权、互换期权等。
1.股权类期权:与股权类期货对比记忆
包括单只股票期权、股票组合期权、股票指数期权。
单只股票期权(简称“股票期权”)指买方在交付了期权费后,即取得在合约规定的到期日或到期日以前按协定价买人或卖出一定数量相关股票的权利。
股票组合期权是以一一揽子股票为基础资产的期权,代表性品种是交易所交易基金的期权。
股票指数期权是以股票指数为基础资产,买方在支付了期权费后,即取得在合约有效期内或到期时以协定指数与市场实际指数进行盈亏结算的权利。股票指数期权没有可作实物交割的具体股票,只能采取现金轧差的方式结算。
2.利率期权
利率期权指买方在支付了期权费后,即取得在合约有效期内或到期时以一定的利率(价格)买人或卖出一定面额的利率工具的权利。利率期权合约通常以政府短期、中期、长期债券,欧洲美元债券,大面额可转让存单等利率工具为基础资产。
3.货币期权
货币期权又称外币期权、外汇期权,指买方在支付了期权费后,即取得在合约有效期内或到期时以约定的汇率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额某种外汇资产的权利。
货币期权合约主要以美元、欧元、日元、英镑、瑞士法郎、加拿大元及澳大利亚元等为基础资产。
4.金融期货合约期权
金融期货合约期权是一种以金融期货合约为交易对象的选择权,它赋予其
持有者在规定时间内以协定价格买卖特定金融期货合约的权利。
5.互换期权
后两种期权基础资产是期货不具备的种类。
三、金融期权的基本功能
基本功能有:套期保值、发现价格、控制风险。
四、权证
权证是基础证券发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发行的,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有价证券。
(一)权证分类
1.按基础资产分类,划分为股权类权证、债权类权证以及其他权证。
2.按基础资产的来源分类,权证分为认股权证和备兑权证。认股权证也称为股本权证,一般由基础证券的发行人发行,行权时上市公司增发新股售予认股权证的持有人。
备兑权证通常由投资银行发行,备兑权证所认兑的股票不是新发行的股票,而是已在市场上流通的股票,不会增加股份公司的股本。目前创新类证券公司创设的权证均为备兑权证。
3.按照持有人权利的性质不同,权证分为认购权证和认沽权证。前者实质上属看涨期权,其持有人有权按规定价格购买基础资产;后者属看跌期权,其持有人有权按规定价格卖出基础资产。
4.按行权的时间分类。按照权证持有人行权的时间不同,可以将权证分为美式权证、欧式权证、百慕大式权证等类别。美式权证可以在权证失效日之前任何交易日行权;欧式权证仅可以在失效日当日行权;百慕大式权证则可在失效日之前一段规定时间内行权。
5.按权证的内在价值分类。按权证的内在价值,可以将权证分为平价权证、价内权证和价外权证,其原理与期权相同。
(二)权证要素
1.权证类别
即标明该权证属认购权证或认沽权证。
2.标的
权证的标的物涵盖股票、债券、外币、指数、商品或其他金融工具,其中股票权证的标的可以是单一一股票或是一揽子股票组合。
3.行权价格
发行人发行权证时所约定的,权证持有人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的价格。若标的证券在发行后有除息、除权等事项,通常要对认股权证的认股价格进行调整。
4.存续时间
权证自上市之日起存续时问为6个月以上24个月以下。
5.行权日期
这是指权证持有人有权行使权利的日期。
6.行权结算方式
分为证券给付结算方式和现金结算方式两种。
前者指权证持有人行权时,发行人有义务按照行权价格向权证持有人出售或购买标的证券;后者指权证持有人行权时,发行人按照约定向权证持有人支付行权价格与标的证券结算价格之间的差额。
7.行权比例
指单位权证可以购买或出售的标的证券数量。目前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标的证券发生除权的,行权比例应作相应调整,除息时则不作调整。
(三)权证发行、上市、交易
1.权证的发行
由标的证券发行人以外的第三人发行并上市的权证,发行人应提供履约担保:通过专用账户提供并维持足够数量的标的证券或现金,作为履约担保;并提供经交易所认可的机构作为履约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人。
2.权证的上市和交易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权证的上市资格标准不尽相同,但均对标的股票的流通股份市值、标的股票交易的活跃性、权证存量、权证持有人数量、权证存续期等作出要求。
目前权证交易实行T+0回转交易。当天买入、当天卖出,而且没有涨跌幅的限制,波动性比较大。
五、可转换债券
(一)可转换债券的定义和特征.
1.定义:在一定时期内按一定比例或价格将之转换成一定数量的另一种证券的证券。可转换债券通常是转换成普通股票,当股票价格上涨时,可转换债券的持有人行使转换权比较有利。因此,可转换债券实质上嵌入了普通股票的看涨期权。
在国际市场上,按照发行时证券的性质,可分为可转换债券和可转换优先股票两种。可转换债券是指证券持有者依据一定的转换条件,可将信用债券转换成为发行人普通股票的证券。可转换优先股票是指证券持有者可依据一定的转换条件,将优先股票转换成发行人普通股票的证券。目前,我国只有可转换债券。
2.可转换债券的特征
(1)可转换债券是一种附有转股权的债券。
(2)可转换债券具有双重选择的特征——最主要的金融特征。
一方面,投资者可自行选择是否转股,并为此承担转债利率较低的机会成本;另一方面,转债发行人拥有是否实施赎回条款的选择权,并为此要支付比没有赎回条款的转债更高的利率。双重选择权是可转换债券最主要的金融特征。
(二)可转换债券的要素
1.有效期限和转换期限
转换期限是指可转换债券转换为普通股票的起始日至结束日的期间。
可转换公司债的期限最短为l年,最长为6年,自发行之日6个月后可转换为公司股票。
2.票面利率或股息率
可转换债券的票面利率一般低于相同条件下的不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半年或1年付息一次,到期后5个工作日内应偿还未转股债券的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
3.转换比例或转换价格
转换比例是指一定面额可转换债券可转换成普通股的股数。
转换比例=可转换债券面值/转换价格
转换价格=可转换债券面值/转换比例
4.赎回条款与回售条款
赎回条款——发行人权利
赎回是指发行人在发行一段时间后,可以提前赎回未到期的发行在外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条件一般是当公司股票价格在一段时问内连续高于转换价格达到一定幅度时,公司可按照事先约定的赎回价格买回发行在外尚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回售条款——投资者权利
回售是指公司股票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低于转换价格达到某一幅度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将所持可转换债券卖给发行人的行为。赎回条款和回售条款是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规定的赎回行为和回售行为发生的具体市场条件。
5.转换价格修正条款
转换价格修正是指发行公司在发行可转换债券后,由于公司的送股、配股、增发股票、分立、合并、拆细及其他原因导致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动,引起公司股票名义价格下降时而对转换价格所作的必要调整。
(三)附权证的可分离公司债券
2006年5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这种债券与可转换债券之间的区别:
1.权利载体不同。可转换债券的权利载体是债券本身,因此,债券持有人即转股权所有人;而附权证债券的权利载体是权证。
2.行权方式不同。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在行使权利时,将债券按规定的转换比例转换为上市公司股票,债券将不复存在;而附权证债券发行后,权证持有人将按照权证规定的认股价格以现金认购标的股票,对债券不产生直接影响。
3.权利内容不同。可转换债券持有人的转股权有效期通常等于债券期限,债券发行条款中可以规定若干修正转股价格的条款;而附权证债券的权证有效期通常不等于债券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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