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专业阶段考试时间为2016年10月15日-16日,大家案例分析题准备得怎样了呢?以下是yjbys网小编整理的关于注会考试《经济法》真题案例分析题精选,供大家参考。

 案例分析题:

  1、(本小题13分) 自2012年初以来,A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2012年12月17日,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下述情况:

  (1)2011年10月8日,B公司向C银行借款1000万元,期限1年。A公司以所属机器设备为B公司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B公司到期未偿还C银行的借款。C银行将上述抵押物拍卖得款900万元,将不足清偿的150万元借款本息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

  (2)2012年7月,A公司向D公司租用机床一台,租期1年,租金已一次性付清。2012年11月,A公司以50万元的市场价格将机床售与E公司,双方已交货、付款。E公司对A公司无处分权的事实并不知情。D公司获悉机床已被A公司卖给E公司后,要求E公司返还机床,遭E公司拒绝。

  (3)2009年1月,A公司与F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所属500平米门面房出租给F公司用作超市经营,租期5年,每年1月底前支付当年租金,F公司一直正常缴纳租金。2013年2月,管理人通知17公司解除该房屋租赁合同,但F公司表示反对。

  (4)2011年10月,A公司欠刘某专利转让费29万元到期未付。2012年12月20日,刘某将该债权以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G公司。G公司现提出,以该债权与其所欠A公司的30万元货款在相同金额范围内抵销。

  (5)2012年8月17日,供电局向A公司发出欠缴电费催收通知书,要求A公司一周内补缴拖欠电费20万元,否则将对其生产区停止供电,A公司于8月22日向供电局补缴了全部拖欠电费。2013年2月,管理人主张撤销A公司向供电局补缴电费的行为。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C银行以抵押物拍卖款不足清偿的150万元借款本息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行为,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2)E公司是否有权拒绝D公司返还机床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果E公司有权拒绝D公司返还机床的请求,D公司能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说明理由。

  (3)管理人是否有权解除A公司与F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说明理由。

  (4)G公司关于债务抵销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管理人是否有权撤销A公司向供电局补缴电费的行为?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及解析】

  (1)C银行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如破产企业仅作为担保人为他人债务提供物权担保,担保债权人的债权虽然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构成别除权,但因破产企业不是主债务人,在担保物价款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额时,余债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向破产企业要求清偿,只能向原主债务人求偿。在本题中,由于A公司仅为担保人,并非主债务人,因此,对于抵押物拍卖款不足清偿的150万元借款本息,C银行只能向主债务人B公司追偿,而不能向A公司申报破产债权。

  (2) ①E公司有权拒绝D公司返还机床的请求。因为E公司基于善意取得制度(E公司当时善意、以合理的市场价格有偿取得并已经交付)依法取得了该机床的所有权,E公司有权拒绝D公司返还机床的请求。

  ②D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根据规定,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依法已善意取得财产所有权,原权利人无法取回财产的,如果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3)管理人无权解除A公司与F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根据规定,对于破产企业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除存在严重影响破产财产的整体变价与价值实现、且无法分别处分等特殊情况外,管理人不得违背合同约定任意解除合同;在变价破产财产时,房屋可以带租约出售,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4)G公司关于债务抵销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

  (5)管理人无权撤销A公司向供电局补缴电费的行为。根据规定,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管理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赵某担任甲上市公司总经理,并持有该公司股票10万股。钱某为甲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2011年7月1日,钱某召集甲公司董事会,9名董事中有4人出席,另有1名董事孙某因故未能出席,书面委托钱某代为出席投票;赵某列席会议。会上,经钱某提议,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通过决议,从即日起免除赵某总经理职务。赵某向董事会抗议称: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应当解除其职务。且董事会实际出席人数未过半数,董事会决议无效。公司于次日公布了董事会关于免除赵某职务的决定。12月20日,赵某卖出所持的2万股甲公司股票。

  2011年12月23日,赵某向中国证监会书面举报称:(1)甲公司的子公司乙公司曾向甲公司全体董事提供低息借款,用于个人购房;(2)2011年4月1日,公司召开的董事会通过决议为母公司丙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担保,但甲公司并未公开披露该担保事项。

  2012年1月16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对甲公司涉嫌虚假陈述行为立案调查。3月1日,中国证监会宣布:经调查,甲公司存在对外提供担保未披露情形,构成虚假陈述行为;决定对甲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万元;认定钱某为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10万元;认定董事李某等人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处罚款3万元。钱某辩称,公司未披露担保事项是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要求,自己只是遵照指令行事,不应受处罚;李某则辩称,自己是独立董事,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因此不应对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承担任何责任。中国证监会未采纳钱某和李某的抗辩理由。

  中国证监会对甲公司的行政处罚生效后,有投资者拟对甲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其中,吴某于2011年6月20日买入甲公司股票1万股,于2012年1月5日卖出,损失1万元;郑某于2011年4月5日买入甲公司股票1万股,2012年2月5日卖出,损失1万元。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2011年7月1日甲公司董事会的出席人数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2)甲公司董事会能否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解除赵某的总经理职务?并说明理由。

  (3)2011年12月20日赵某卖出所持甲公司2万股股票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乙公司向甲公司的所有董事提供低息借款购房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5)2011年4月1日甲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为丙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6)钱某和李某各自对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抗辩能否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7)投资者吴某和郑某能否获得证券民事损害赔偿?并分别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及解析】

  (1)2011年7月1日甲公司董事会的出席人数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但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甲公司有9名董事,4名实际出席,1名委托他人出席,符合过半数要求。

  (2)董事会可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解除赵某的总经理职务。根据规定,董事会有权解聘公司总经理,并不需要理由。

  (3)2011年12月20日赵某卖出甲公司2万股股票的行为不合法。根据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乙公司向甲公司所有董事提供低息购房借款的行为不合法。根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5)2011年4月1日甲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为丙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不合法。根据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6) ①钱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的义务。公司董事受到实际控制人控制这一情形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的理由。

  ②李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负有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的义务。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的情形认定。

  (7) ①吴某不能获得证券民事损害赔偿。因为吴某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前已经卖出了股票,不能推定其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②郑某能够获得证券民事损害赔偿。因为郑某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买入甲公司股票,并在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卖出该股票而发生亏损,可以推断其损失与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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