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增值税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固定资产的角度讲,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那么固定资产提前报废怎么进行账务处理呢?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五条规定:

  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2. 条例第十条内容如下: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4.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发生的清理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固定资产清理

  发生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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