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缺乏成文法授权的情况下,类似上海这样的试点会遭遇合法性质疑。
文/徐明轩
日前,上海市闵行区检察院启动了“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工作”,意在对涉性侵害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限制从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关系的工作。
这一司法措施在赢得喝彩声的同时,也遭遇了一定的质疑: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从业禁止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而闵行区事实上搞成了“终身禁入”。闵行区检察院回应称,“并非‘禁止从业’”,是限制从业。
实事求是地说,上海闵行区的这一司法措施,因为是“试点”,的确与现行法律有“不合榫卯”的地方。
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了“从业禁止”规定,作为“非刑罚处罚措施”:“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闵行区的限制措施,一来把对象扩大到了“强奸、猥亵儿童、组织卖淫、强迫卖淫”等相关犯罪人员;二来也突破了三到五年的期限。
事实上,这次闵行区对性侵犯罪者实施“职业限入”机制,更像是跨行业的公约,由闵行区检察院牵头,与教育等相关职能部门会签了《关于限制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从业办法(试行)》,其中要求,对于闵行区相关主管单位在招录人员时,要严格查询比对黑名单信息库。
应该看到,目前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中“熟人犯罪”问题越来越突出,公众也在呼吁要对未成年人构建足够强大的防火墙。有很多人主张引进美国的《梅根法案》等措施,对性侵儿童者做出特殊预防。1994年,美国的7岁小女孩梅根被绑架、奸杀,震惊全国,之后美国就推出著名的《梅根法案》:政府通过公众网站、报纸、宣传手册或其他的形式,把性犯罪者的姓名、照片和犯罪事实等告知社区的居民。
去年浙江慈溪市检察院就曾牵头出台措施,对实施严重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实施信息公开。当时也曾引发社会争议。就有法学家认为,对于性侵儿童的罪犯已经服刑,再对个人信息公开披露、禁入,无异于“一罪二罚”。
必须看到,为更好保护未成年人的性安全,对于性侵者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核对)、行业禁入,是民众的强烈立法诉求,也有很多国家的成熟经验。但是,目前在缺乏成文法授权的情况下,类似上海、慈溪这样的试点都可能遭遇合法性质疑。当务之急,中国版的“梅根法案”应该早日出台,依法构筑未成年人性保护的防火墙。
□徐明轩(法律工作者)
编辑:梁适
本文为新京报原创内容
未经新京报书面授权,不得转载和使用
1.《性侵者职业禁入,还缺中国的“梅根法案”》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性侵者职业禁入,还缺中国的“梅根法案”》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keji/977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