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严禁逃避投标
《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当事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往往会想方设法规避招标。拆分部分规避招标一般是指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划分为若干个部分,使每个部分的规模低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的规模,从而规避招标。除了化整为零之外,还有更常见的虚假投标等方法,比如利用设置巨额投标保证金等不合理的条件来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表面上投标,实际承包商已经暗中确定。
关于规避招标的行为,《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将必须招标的项目肢解或者责令其他规避招标的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工程合同金额5%至10%的罚款;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开放的原则
公开原则要求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公开;招标投标的具体流程是公开的,包括公开招标、公开开标、公开评标和中标结果等。
公开性原则保证了所有投标人都能公平地获得各种信息,防止只有本地范围内的少数投标人知道招标信息,从而保证了招标的普遍性、竞争性、透明性和公平性。
2.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享有平等的权利,履行平等的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排斥或实际排斥任何潜在投标人。
同时,针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地区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招标投标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投标活动。”这也是公平原则在招投标活动中的重要体现。
(三)国家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招标投标法》第七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和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包括社会监督、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这里主要指行政监督。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是招标投标法律规范设计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为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行政机关必须对其进行有效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由于招标项目范围广,国内有许多部门分别进行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意见,国家计委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管理;工业、水利、交通、铁路、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以及工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经济、贸易、水利、交通、铁路、民航、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及其配套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执法;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对外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许多部门的管理模式有利于发挥各部门专业化管理的优势,但也造成了不可避免的问题和矛盾,基层单位往往难以适应,容易导致各部门、各行业的垄断。因此,有必要对我国招投标管理体制进行适当改革,建立起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高效、精简的招投标监督管理体系。
《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招标网》等平台具有这些平台的优势。网站或媒体的存在并不是为了免费传递投标信息。全国各地这么多年积累的招投标数据提供的帮助是不可忽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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