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制度是在任用官员时为避免亲友、邻里请托拘情而制定出的限制规范。战国以前官吏职位是世袭的,进人封建社会后,多数官员的选拔改为察举。但封建官吏腐败现象却不断产生,统治者逐渐在任用官员时实行回避制度,以减轻腐败现象,整顿吏治。

中国第一个关于任官回避的文法规东汉桓帝时期出台的“三护法”。“三护法”明确规定“婚姻之家”和“两州之士”不得“对相监临”,就是地方官员不得在姻亲之家所在地任职,或两个地方的长官虽然没有姻亲关系,也要回避籍贯上的对应关系,以防他们用相互包庇对方亲属的办法搞权权交易。。唐朝规定不许任本籍州县官及本籍邻县官。宋代,地方官员不仅须回避本籍,而且非本籍但有地产的亦须回避。北宋时正式规定任职须回避原籍。

明清时期的回避制度更加严格。明朝规定"南人官北,北人官南",只要想做官,就只能穿越半个中国。清朝法律略有缓和,只规定不得本省为官。一旦为官,便要拿着身份证明,到五百里之外的地方上任,称为"避籍"。这种避籍也存在一些问题。官员远赴他乡,异地为官,对于任职地的风俗很难事先了解,也可能会出现语言不通的现象,官吏治理必然存在困难。然而通过这样的办法,使官吏孑然一身,在辖地举目无亲,避免过多的社会关系造出人情网。

时至今日,古人回避制的成功经验仍时处可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4条就规定,如果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形之一,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研究中国古代的任官回避制度,吸取一些合理的积极因素,古为今用,重视回避制度在当今人才选拔,以及诉讼回避中的作用,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回避制度,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是有一定的积极现实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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