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南北朝时期的西晋时期,路鼓已有史料记载确定被改名为登闻鼓。在宫阙左边悬挂登闻鼓,当百姓有冤情时,就可以击鼓喊冤,公车将此事上奏来表民情。

当时西平人曲路敲登闻鼓,有事谏议于皇帝,有官吏称其言辞多是谣言诽谤,应该将曲路斩首示众。可以看出登闻鼓制度已经存在,但是却受到官吏的排斥;但是登闻鼓制度的确定,一方面可以让无处申诉的百姓,找到一条上陈冤屈的道路;另外,皇帝也以此监督和制约司法机关。

此外,南北朝梁武帝时期,实行肺石函制度,面对商俗甫移下不上达的现实情况,发布诏令:可在公车府树木旁边的肺石旁边放置函。隋朝时期,规定:经过郡州的也不理睬,至省仍不睬,乃诣阙上诉,会有司录受理诉状并将其上奏。

这时对于登闻鼓有所限制,要依次被县、郡、州、省拒绝后,才能申诉,不得越级上诉。并且设有专门的司录负责上奏。唐宋期间在中国发展史上,经历了政治、经济、文化等大繁荣,直诉制度在这两个朝代不断发展完善。

唐朝直诉制度的表现形式种类较多,有击登闻鼓、肺石制度、上表、投匦状、邀车驾等;有的是继承前朝的制度基础上,发展为正式的制度。

如,邀车驾的规定,记载皇帝的车马行至此处,在路边邀驾申诉内容不属实者,杖八十无论是邀车驾或者击登闻鼓,如果上表陈述但是主管官员不受理案件,相关官员将被加一等治罪;对于邀车驾申诉的人员,而入部伍内,杖六十。

即对邀车驾者进行的了限制,申诉必须属实,不然会受到惩罚,又对官员进行了规定,不接受申诉的,也有加罪一等。在古代,作为平民百姓,要面见皇帝实属不易,所以有不少直诉者为了能引起统治者的注意,采取自残的方式,来引起最高统治者的过问。

在古代身体发肤,受之父母,对自己身体的伤害,是被认作大逆不道的;所以规定:自毁自伤者,杖打一百即使伸冤者申诉内容为实情,而自毁自伤者,仍鞭挞五十。可见,统治者对自残行为极为痛恨。

有的是对前朝已确立制度的继承,立肺石的制度就是继承了,西周时期的肺石制度;而且对于立肺石的主体限制也没有太多变化,只有孤独体弱的老人和孩童才能站在肺石上,即才能行使这项权利。

而上表制度相对两汉时期更为进步,明确规定有受理机关给事中、御史三司监、中书舍人,受理范围是冤案停滞不审或者,根本未受理及被官吏迫害的人;规定了挝登闻鼓制度,上表之后仍然不能表达冤屈的,可挝登闻鼓。

唐代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创新,武则天时期,设立了匦函制度,即在庙堂的东南西北,四个方位放置四个铜匣子,根据每个匣子不同的颜色,区分不同的功能。

青色的匦放置在东面,投放关于指控养人及劝农之事者的书函,名字叫延恩匦;红色的匦放置在南面,称为招谏匦,投放关于正谏论时政之得失者的书函;白色的匦放置在西面,名曰申渊匦,可投放关于自陈冤抑者的书函;黑色的匦放置在北面,名曰玄匦,可投放关于告以智谋者的书函。

每天所有投进的书状,到晚上的时候都要由侍御史、御史中丞整理匦内的诉状。关于投匦伸冤,直至大历十四年七月,律典里才有了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关的程序,本司不理,然后省司省司仍然不予受理,送至三司,到三司仍然不予理会,此时才能将诉状投至匦内进而上奏给皇帝。

如果进状的人并未经过三司的审理,并且所诉之事也不是冤屈之事,辄妄来进状者,不再接受申诉。如有急切需上闻,不在此限。其妄进状者,从今往后各位官员请将诉状文牒送到三司以及台府加以处理。

可以看出,投匦制度在唐朝是重要的直诉手段,体现了唐朝对可以君民交流直诉制度的重视,也不仅体现了统治者出于维护统治的目的,发出来完善发展直诉制度,更体现了统治者对于百姓有一颗仁者之心。

两宋时期的法治是中国法制史,继唐之后最辉煌的朝代,有些规定是宋朝独有的,有些法律制度不仅不见于唐朝,也未见于明清,是唐朝以后法制成就较高的时代;这是和宋朝独有的经济文化有关。

在继承唐制的基础上,直诉制度得到了高度发展,设置了专门的机构处理相关直诉案件。唐朝虽也设置有直诉的设施如匦院和登闻鼓,但是并没有设置专门的机关,宋朝初年,在登闻鼓制度上,设置鼓司,景德四年改称登闻鼓院。

宋初设立有军头司、引见司,后二者合并为军头引见司。宋朝受理直诉案件的专门机构,规定了处理范围和程序,《宋代司法制度》中提到了登闻鼓院的受理范围,凡是有关公私利济、朝政利益得失、军事机密、诉求处理不公者、起诉在京官员、理学冤屈及陈乞再任、试换文资等无法将陈述上诉者,均可经院进状。

而登闻检院和登闻鼓院,两者负责的内容大致相似,只是在受理案件先后上有所不同:只要是伸冤之人,必须先诉于鼓院,若登闻鼓院对案件不予接受,登闻检院才可对此案件进行审理,若登闻检院仍不受理,才能到理检院申诉。

理检院只是对登闻鼓院,和登闻检院行使监督权,并不受理案件;若理检院也不受理,可以邀车驾,由军头引见司帮其转奏,军头引见司其职责是检查审阅禁军,引见申诉者以及分配。

两宋时期的直诉制度不同于以往朝代,在机构的设立上作出了很大的创新,不仅使宋朝的直诉制度更加规范,而且有利于减少伸冤者,在直诉过程中又蒙冤,提高办事效率,保障百姓权益,维护统治。

直诉制度发展到元明清,虽然仍然存在,却不及高度发展的唐宋时期,这一阶段的直诉制度,不管从受理范围还是程序,受到的限制越来越多,无论是机构设置及案件的处理,都没有宋代相对宽松的环境;直至清王朝封建统治不复存在,直诉制度便也告以终结。

1.《夏天品史 历朝历代处理冤假错案都有不同的制度,直诉制度在发展中不断改进》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夏天品史 历朝历代处理冤假错案都有不同的制度,直诉制度在发展中不断改进》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lishi/18415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