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约的制定也是北宋时期礼制下移的结果。传统儒家把礼作为控制社会的重要手段,《周礼》制定之初主要是维护贵族阶级利益的工具,随着历史的发展,到唐宋时期,长期以来的贵族政治已经分崩离析,相应的礼制社会也处于崩溃的边缘,此时期的礼制开始下移,在民间得到扩大与普及,并且渗透到家族之中,成为教化百姓与控制社会的重要手段之一。
此时期依据古礼而重新解读礼成为潮流,而士大夫在其中扮演着尤其重要的角色。士大夫个人拟订的仪制和日常行为规范,或补充了国家礼制中的不足,或将国家礼制的部分内容通俗化、普及化,使之更易于民众接受,也更易于操作,礼制的下移成为封建社会后期,政府控制社会的有力武器。
乡约正是北宋时期礼制下移的结果,是吕氏兄弟在注重儒家传统礼教思想基础之上,而对古礼进行的重新解读。乡约是在本于古礼,和源于生活的基础之上而制定的,是吕氏兄弟依据北宋社会现状,而重新制定的教化地方百姓的社会规范。它在教化地方民众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官僚政治鞭长莫及的不足,促进了关中地区风俗的转变。
此纲目包括婚姻、丧葬、祭祀之礼,与乡人相接,及往还书问,庆吊、遗物婚嫁及庆贺,助事这五个方面,它详细的规定了日常生活中婚嫁、丧祭、庆吊、人际关系之间的礼仪制度。日常生活中的相接、往返书问这些生活细节由约民共同商议一法来共同执行,这些礼仪制度依据古礼而定,在形式上比较繁琐。
这些在礼俗相交部分中有详细的记载。乡约主要是以礼来教化民众,但是这些繁琐的礼节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约民的一种限制。北宋时期,士族门阀制度衰败,庶族地主崛起,原有的礼乐制度已分崩离析,政治、文化都趋向于平民化发展。
这些繁琐的礼仪制度是士大夫们所关注的内容,而对百姓来说,他们更加关注的是与自身利益相关的救济、互助等现实问题。因此,这样繁琐的规则必然与当时的社会相脱节,这样乡约在实施过程中,自然就出现了与现实情况不相适应的地方。
当众议一法共形之也没有具体的实施方案,只是突出了礼的形式而忽略了礼的实质。因此,在实施过程中也不会发挥太大的作用,太过于重视礼的形式而忽视礼其实质所在,这是乡约的不足之处。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乡约的创新之处。虽然乡约对于婚嫁、丧祭之礼的规定是依据于古礼而定,但是也可以窥见乡约中,礼随时势而有所损益的地方。
对于生活中不能依据古礼执行的地方,可以依据家传的旧的礼仪制度代替,对于乡间风俗中过于粗鄙的礼节可以剔除,这些细节的规定,也是符合宋代社会平民化的发展趋势、而有所损益的体现。
总之,乡约中教化百姓的依据--礼自身存在着问题。乡约中有关礼的规定占了大量篇章,对婚嫁、丧祭、庆吊等人际关系之间的礼节,进行了大量的阐释。但是,这些礼节的规定都是依据古礼而来,是对古礼进行的细致解读,繁琐而没有太大的实质意义,只是注重礼的形式而忽视了它的实质意义,这也是吕大临在理学造诣上,达不到张载那样高度的原因之一。
乡约中阐述礼的内容,主要是教化约民要互助互爱,这是教化民众有效控制地方的思想基础。约中礼俗相交部分,是礼在关中实施的细致化体现,它所规划的是约民在日常生活中,要严格地按照礼节处事,对于犯约之人进行规劝性或者是相应的经济处罚。
乡约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民众可以自由的加入或者退出乡约,这反映出乡约比较松散的一面,这也是乡约自身不足的地方之一。乡约更加注重的是教化作用,目的是加强民众自身的约束性,这对于注重修身养性的士大夫来说,是一条很好的内圣途径。
但是,对于作为控制地方,加强地方稳固与安定的乡规来说,就相应的缺少了一些权威性。乡约面对的是乡间村民,相应来说在文化素质和自身修养方面,都达不到士大夫的高度。
因此,在实际生活中会出现一些作奸犯科之人,单独的礼节教化虽然是一条有效的途径,但是这种教化是一条漫长而艰苦的过程。所以,作为稳定地方的乡约来说,它应该加上适当的律例条文,在一定程度上对约民进行硬性的约束。
以软性教化为主,辅以条律约束,用礼节来协调、引导民众,以条律来进一步约束约百姓,这样才能使建立在条律基础之上的乡约,更有说服性和权威性。吕氏兄弟作为理学家的代表人物之一,站在理学思想的基础之上,制定的乡约也就不可避免的、忽视了律例在控制社会中的作用,这也是乡约内容中的不足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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