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炎武倡让更多的人参与,到国家治理当中,在国家治理层面上的侧重点,他主张要注重道德教化。他认为,法令的存在不是为了惩罚犯人,而是为了端正国民道德。而黄宗羲则更加看重法治,他提倡治法先于治人。

孔孟开创的儒家直接赋予了,政治具有仁义礼智信的道德追求。在儒家理念之中,政治与伦理道德是相辅相成的。在治国方针上,儒家一直坚持德主刑辅,以德治国。

儒家的德治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含义:其一,要求统治者集团以身作则,注意修身和勤政;其二,重视对民众的道德教化,为政以德。

顾炎武继承了儒家传统治国理念,主张在治理国家时,要注重道德教化,法令的存在不是为了惩罚犯人,而是为了端正国民道德。

顾炎武认为,让更多的士人参与到国家治理之中,以实现其众治政治理想,就不得不注重道德伦理的教化作用,他继承了儒家传统思想中,注重德治的理念,提出正人心,厚风俗的口号。

顾炎武所谓的风俗,并不是如今现代社会理解的人间风俗,他定义的风俗,与今天我们的风气比较接近,解释为社会风气。

某一社会风气经过人们长期的实践,并且完全地融入社会生活后就变身为一种社会风俗,二者是相同的。风俗往往也代表了一种道德准则,它能展现这一风俗所在地域的道德水平,并且能够影响当地的道德建设。

在顾炎武的众治思想中,简化刑法,以德自治是最核心观点,所以注重风俗的教化就变得尤为重要,与法律的强制性相比,风俗的教化更为根本,更加贴近大众生活。

尤其在中国这个乡村和宗法,紧紧结合的传统国家,宗法已经包含了一部分法律、法规在其中,并且宗法比起法律,更能让普通百姓接受。因此,顾炎武强调风俗教的重要性。

顾炎武通过对历史资料的大量考察,认为单纯的依靠繁重的刑法,不重视道德教化,国家必然衰亡。他例举了秦朝、唐朝、宋朝以至于明朝的灭亡,来说明治理国家不能,仅仅只通过施行繁杂、紧密的法律。在这里,很显然顾炎武贬低了,法律对于国家的必要性,其目的在于突出道德教化,相比于法律也是重要的。

同时,顾炎武还用亲身所见所闻,来进一步证实道德教化的重要性,他认为治理国家,仅仅凭借法律是无济于事的,没有道德教化作为辅助,日益繁重的法律之会促使人们去机变,造就大批的骑在百姓头上无恶不作,而又可以逃避,法律惩罚的奸狡欺诈之徒。

在证明了道德教化与国家法律相比,也具有必不可少的重要性后,顾炎武基于对其,生活时代社会风俗的不满,对晚周至明末的社会风俗进行了考察,并表达了自己的见解。

在《日知录》卷十七的几篇论风俗之文中,顾炎武收集了大量的历史资料,论证了风俗对国家的影响。他认为一个国家风俗的好坏,直接可以决定国家的命运,尤其在亲身经历道德沦丧的明朝灭亡之后,显得清晰明了。

因此,忧国忧民的顾炎武多次,在其著作中提到要整顿风俗。顾炎武说治理国家的关键,就在于人心风俗,因此要纠正人心,端正风俗。一个好的社会道德修养,需要世世代代花费百年的时间去养成,而要败坏起来就快得多。

要转移人心、整顿风俗,就必须通过教化纪纲来修正。不难看出,在顾炎武的政治体制中,对道德教化、风俗整顿的重视,成为了其政治思想十分鲜明的特质。

黄宗羲在《明夷待访录》的原法篇讨论了,治国应该遵循的规则。其主要侧重点基本还是以法治国,但黄宗羲强调,要以法治国,必须先治其法,一个良法才能更好地维护国家的统治。

他先从人性论出发,比较了三代以上之法和三代以下之法。黄宗羲认为,二帝三王统治时期,君主们主要解决了民众的吃、穿、教育等问题,并在此基础上,用伦理规范人们的行为,用卒乘之赋保障人民的权利不受侵犯。

二帝三王立法的基本出发点,是保障民众的利益,没有一毫为自己牟利。所以,三代以上法不繁密,但因社会秩序良好,人人相安无事,如同有法。

随后,黄宗羲又说后世人君立法,他认为,三代以下的君主得到天下以后,为了防止天下人觊觎、思夺天下、确保江山社稷传之万代,子孙世世保有,各朝都制定了一系列的严苛法令。

在黄宗羲看来,这些统治的方法,都是从皇朝的私利出发的应急之策,根本没有充分考虑民众的利益。后世虽有很多繁密的大法,但并不能用之治理好天下,有法等同于无法。

最后,黄宗羲提出了著名的言论:有治法而后有治人。他一反人治高于法治的传统理念,提倡治法先于治人,良法优先存在。要想治理好天下,制定具有公心之法师前提条件。也就是说,要先有良法然后才能治人。黄宗羲看到了人治社会的种种怪圈,他认为只有实行法制,才能保住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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