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军的基础是郡县兵,各郡县除了承担训练士卒的任务外,还负责士卒的装备、粮草供给,各县设有库、仓,就是负责此类辎重供应的,待基本训练结束,转为正规军后,则根据需要派往中央或是边地。郡县之所以能够负责兵卒的征调与基础训练,与秦国政府通过户籍掌握民众的详细情况有关。中央与地方均有户籍册在手,使得民众被捆绑在帝国的战车上前进。秦军的三种军事力量本质上皆为郡县兵,秦军粮食补给呈现“粟随兵属”的特点,即兵士的粮食补给由其所属的郡县负责供应,也可以说秦军粮食补给秉持“兵源地负责”的原则。

蒙恬率领士兵北攻匈奴

三十万大军的粮草供应事关战争的胜利。关中距离河南之地较近,经过秦人百余年的积累,达到“富天下十倍”的盛况,栎阳与咸阳多“两万石一积”,“十万石一积”的粮仓。而且设置于荥阳与成皋之间的敖仓藏粟甚多,楚汉在历时两年多的决战中,敖仓所储存的粮食一直是双方争夺的重点,可见其所藏粟的数量何其之多。为了保证三十万大军的粮食供应,按常理应采取就近供应的原则,由关中就近征调粮食转输大军,而秦军却舍近求远,从关东长途运输粮食,再加上运输途中粮食消耗巨大,“率三十钟而致一石”,其运输成本巨大,不符合常理。有学者认为这是“因为关中粮食有限”,笔者却认为这是因为秦军粮食补给秉持“兵源地负责”原则所导致的。

史书上只说蒙恬率领30万大军讨伐匈奴,并没有说这些士卒是从哪个地区征调而来,笔者大胆猜测,这些士卒由各地征调而来,大部分应来自于关东之地,尤其是秦统一后的黄、牐和琅琊等地区,由于粮食补给遵循“兵源地负责”原则,所以三十万大军的粮食供应“使天下飞刍挽粟”,这些粮食大多由这些士卒所属的郡县转输而来,尤其是关东地区,这也可以说明为什么秦军舍近求远要从黄海之滨的旧齐地转输粮草。公元前308年,司马错率领10万巴蜀士兵,600万斛米,讨伐楚国,占领商于之地并且在此地设立黔中郡。

秦军的粮食补给呈现出秉持“兵源地负责”原则

这里所说的米600万斛,当是蜀地所产,且司马错所率士卒为巴蜀之众,所以根据“兵源地负责”的粮食补给原则,这十万众的秦军的粮食供应当由蜀地负责。总结下来,秦军的粮食补给呈现出秉持“兵源地负责”原则,同时又以行军所经过县负责供给为辅的特点。上文讨论了秦军后勤粮食补给的几种方式,可以看出秦军的粮食补给大都依赖于各郡县仓储的粮食,秦军征伐在外,粮食供给全靠各兵源地转输,如秦军出函谷关攻伐三晋,在巴蜀浮江伐楚;转运距离有时远达千里,如蒙恬率兵伐匈奴,所需粮食远从黄海之滨的旧齐地运输。要想把物质条件转化为战斗力,需要经过一系列的步骤。

《汉书高帝纪》载:“给饷馈,不绝粮道”。要想确保军队粮食的补给,完善的道路体系至关重要,只有将粮食输送到士兵手上,才能生成战斗力,确保战争的胜利,因此粮食的运输一直是军队获胜的重要保障,粮食能否及时、安全运送到军队中,决定着战争的成败。如果秦国境内没有完善便利的道路体系,是不可能保障军队粮食供应的,也就难以确保战争的胜利。秦国在兼并六国的过程中,为了解决军队的后勤粮食供给问题,采取了多种措施,比如在各地设立了公用的马、牛等专门给运输粮食的人员使用;加强完善道路交通系统等途径为军队提供粮食供给。

关于粮食运输的制度保障

粮食运输是否顺畅便捷关乎战争的成败。战国时,秦国的一切制度都是为了战争而做准备,秦以法律严明闻名于天下,对于事关战争结果的粮食运输自然会制定出相应的法律规定,来确保运输的顺畅。

秦简所见关于粮食运输的法律规定《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记载:“轻车、坼张、引强、中卒所载傅(传)到军,县勿夺。夺中卒传,令、尉赀各二甲。”这条律文是说轻车、引强等用传车运送到军的物资,县不得截夺,夺取中卒传送的物资,县令,县尉各罚二甲。粮食属于重要的军用物资,应当在县勿夺的范围之内,体现了优先保障军队粮食供应,禁止地方干扰军用物资的输送,切实保护粮食的运输。

国家转输粮食,此事关乎战争结果

《睡虎地秦简》有云:“上节(即)发委输,百姓或之县就(僦)及移输者,以律论者。”国家征发运输的劳役,百姓如果不亲自运输而雇车或让他人代为运输的,应依法论罪。《商君书》中也有类似的规定,“这一规定表明,国家的粮食转输之役,看来是必须亲自执事,法律上禁止雇人运载或转交他人代役”这与汉代可以出钱践更是不同的。秦法严格规定不准他人代役,笔者以为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为了追责的方便。秦法严苛,对于任何违法的百姓或官吏,都要进行处罚,这些处罚是精细到个人的。为国家转输粮食,此事关乎战争结果,更须严刑处罚没有按照规定曰期运输到目的地的服役人。

倘若是雇人运载或转交他人代役,出现误期的现象,该当处罚何人呢如若处罚应役者,应役之人会借口已将委输之役转给他人加以推倭,逃避处罚;如若处罚受雇或代役之人,他们也会借口自己只是受雇或受人之托,不是委输劳役的当事人,自己不应受到处罚。双方都进行推诿,且各有道理,为了秦法的权威,也为了委输任务的完成,故秦律规定粮食转输,必须由应役者亲自执行,这样责任明确,处罚方便;且亲自执事的应役者为了免于误期之罚,会更加的尽心尽力,使得转输任务按时完成。二是为了打击富户逃避转输劳役,秦国的转输之役甚是辛苦。

蒙恬北征匈奴

30万军队所需的粮食是从黄海之滨转输而来,路途遥远。运输人员且需要自备干粮,自备运输工具,路上所耗巨大,且所需日长,一些富裕人家为了逃避这种劳役,“往往凭借其经济力量雇人代载或转交他人代送”。如果不打击这种行为,会使大量农民脱离土地,使粮食生产受到影响,与秦国的“耕战”政策不符。综合这两方面的原因,秦统治者才规定必须由应役亲自承担转输粮食的劳役。《睡虎地秦简徭律》载:“御中发微,乏弗行,赀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谇;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其得殹(也),及诣。”

结语:

这条律文意思是为朝廷征发徭役,如耽搁不加征发,应罚二甲。迟到三到五天,斥责;六天到十天,罚一盾;超过十天,罚一甲。所征发人数已足,应尽速送抵服役场所。徭役是一种无偿劳役,是剥削的重要形式。秦末的农民起义,便是广大民众不堪忍受繁重的徭役而爆发的。粮食转输属于徭役的一种形式,广大民众承担着繁重的转输任务,为了使粮食转输按时完成,秦政府便规定地方官吏如果不按期征发民众,便要受处罚,同时民众若是在受到征调后,若延期不报道,便按延误的天数,处以不同的刑罚,这条律文是针对官吏征发和民众服役制定的,规定详细,处罚严苛,双管齐下,对官民都有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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