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王朝时期初步建立奴隶制五刑,从轻型到重庆:墨(在棉或额头上扎字吃)、背景(割鼻子)、髌(挖膝盖骨)、宫(破坏生殖器)、大队(死刑)。
奴隶制五刑均是以摧残人的身体来实施惩罚,俗称肉刑。
封建社会的五刑从汉朝开始到唐朝基本完善,分别是:笞(用竹板或荆条打犯人脊背臀腿,按次数分等级)、杖(用大竹板或大荆条打犯人脊背臀腿,按次数分等级)、徒(强制服劳役、按期限分等级)、流(把犯人押解到边远地方服劳役或戍边,按里程分等级)、死(即死刑,隋、唐定死刑为斩、绞两等)。
在五刑之外,封建社会还一直存在一些极其严酷的刑法,如凌迟、腰斩、诛九族、车裂等,这些都是针对犯了谋反等重罪的犯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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