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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宋朝,干货看这篇!你只知道包青天,却不知道宋代刑事司法制度

/来源/崇明检察机关

从包公审判管窥宋代刑事司法制度

说到包拯宝大人,我们一定很熟悉。

近年来,包大人时常霸屏电视荧幕,面色黝黑、铁面无私,额间一抹新月昭示朗朗乾坤。包大人业务能力精湛兼之清正无私,除暴安良,从古至今吸引了一票迷弟迷妹,甚至凭借个人魅力带火了一众小伙伴,譬如公孙策、展昭、王朝马汉等等等等……

小说、影视剧中塑造凸显的多是包公凭借敏锐的洞察、犀利的推断破获奇案无数(侦查天才),以及公堂之上的威风八面正义凌然(审判能手),如果是死刑犯那就要祭出令人闻风丧胆的“虎头铡”了!咱们包大人似乎承包了侦查、审判、执行等等一应事宜,EMMMM……这么看来,包大人的公事实在太多了,工作压力也tui大了!那么……

宋代刑事司法权真的这么混同吗?

非也非也!

辟谣关键字

分权与制衡

为实现分权与制衡,宋代的君主携手肱骨爱卿们建立了一套非常繁琐的司法程序,除了将侦查与审判的权力分开之外,审判阶段的审理与判决也必须由不同的官员负责。

侦查

宋代的地方司法机构分路、州(府、军、监)、县三级。州、路衙门设“巡检司”,县衙门设“县尉司”,合称“巡尉”。主要职责是缉拿、追捕犯罪嫌疑人、搜集犯罪证据、主持司法检验等。

咦?上述职责略眼熟呀,笔者分分钟想起了咱们奋斗在侦查一线的警察叔叔们!

审判(以州、府为例)

据状勘鞫(ju)

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先由一名官员根据证人证言、物证、法医检验、犯罪嫌疑人供词,将犯罪事实审讯清楚。犯罪嫌疑人画押后,这名官员的工作就告一段落了。(既“事实审”)

录问

(徒刑以上案件适用)案件事实审结束后,由没有参加审讯的官员再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堂下何人?前之所述属实否?可有冤情?”如果犯罪嫌疑人喊:“大人!冤枉啊!”那么这个案子就得重审了。

检法

在录问环节犯罪嫌疑人认罪的,再由另一名官员核查卷宗是不是有疑点,没有疑点就根据卷宗记录的犯罪事实,找出犯罪嫌疑人触犯的法律条文。(既“法律审”)

正式定判

在作出初步的判决意见后(既“拟判”),必须经本机关各位官员签署后,才能送知府、知州(首席法官)做正式定判。由知府、知州对罪犯宣读判词,讯问是否服判。如果犯罪嫌疑人又喊冤了,那么案子又要重新审理了。

所以说,

咱们包大人在担任权知开封府事(相当于开封府的代理市长)的时候,针对刑案审判这块工作,似乎从“定判”开始才需要咱们包市长出场呀!

宋代刑事司法体系就像一棵枝繁叶茂的大树,其中所涉内容相当繁杂,譬如各级司法机构的管辖权、非常严格的法官回避制度等,经笔者去枝修叶留下大树主干,虽然看上去寥寥几点,但已经能看到宋代刑事诉讼制度中别具特色的地方了,小伙伴们发现了吗?

那就是

宋代独具特色的翻异别勘

与鞫谳(ju yan)分司制度

前文中有两处提到案件重审的问题,都是在犯罪嫌疑人喊冤的时候。这就是宋代的“翻异别勘”制度。

“翻异别勘”是指犯人如果在录问或行刑时提出申诉,案件必须重新审理。宋代的“翻异别勘”分为“移司别勘”和“差官别勘”两种形式。“移司别勘”是指由原审机关将案子交给另一个同级的司法部门复审。“差官别勘”是指原审机关将案子申报到上级机关,由上级机关负责差派与原审机关不相干的另外一个机关的官员重新审理。

另外,在刚了解到宋代审讯和检法是由不同的官员进行时,笔者是有些意外的,不曾想过竟然远至“宋代”,宋人审案会将“事实审”与“法律审”分开,以此来实现分权与制衡。

“鞫谳分司”强调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先由一名官员审问案情,传集人证,搜集证据,查证落实犯罪事实(既事实审)。再由另外一名官员根据“鞫司”已经查证落实的犯罪事实,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检出应当适用的相应法规(既法律审)。鞫司官与谳司官之间不得互相交换信息,否则会受到“杖八十”的处罚。但谳司官在检法时有权对案件进行驳正。

注:

鹏哥说包龙星受现代司法环境的熏陶可以摇身一变为优秀的检察官,那么如果包大人来现代考察一回,是不是也能带点干货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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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答案应该是肯定的吧。不过笔者想,如果包大人来现代考察,估计头一件事先得跟咱们辟个谣,然后再老王卖个瓜,他们宋代的法律制度是很完善的,跟我们一样,司法工作者分工明确泾渭分明,他们开封府的案件可不是他承包的,他们府衙的官员都是很给力的,司法权力混同那是子虚乌有的,他还要处理一应行政事务等等工作平日里忙得脚不沾地云云。然后发现我们竟然也有司法考试,可能会赞一回“孩子”们老祖宗的做法传承得不错BALABALA……(以上内容纯属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好了,说回正题

所谓干货是啥干货?

翻异别勘

VS

再审、重审启动

虽然如前所述,宋代的刑事审判制度中“翻异别勘”与现代刑事诉讼制度有些异曲同工之处,但显然有“同”就有“异”。

宋代的“翻异别勘”从现代法律的角度来看,就好比一种“再审”程序。在“录问”阶段,犯罪嫌疑人有第一次申诉喊冤的机会,只要犯罪嫌疑人喊冤,案件就会重新审理。到了行刑前的“过堂”阶段包括行刑的时候,犯罪嫌疑人都可以喊冤,这种情况下案件必须重审。

在笔者看来,“翻异别勘”与其说是给犯罪嫌疑人申诉的机会,很大程度上也是一种“审”和“判”活动的监督。宋代虽然法律制度相对于其他朝代已经非常先进和完善,但宋人依旧重视口供,因此刑事案件中总会存在刑讯的可能。“录问”、“过堂”等刑事诉讼程序,相当于一种主动的对“审”和“判”程序的监督,从而确保公正判案。

现如今,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重审的程序,部分内容与“翻异别勘”有些相似。譬如,刑事案件经一审法院判决后,如果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即使是已经生效的判决,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除了案件当事人有权提出上诉、申诉外,现行刑诉法还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对认为有错误的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程序有误的,也可以发回重审。

相信

包大人听到此处若有所思地点了点头,回去得拟个奏折,建议拓宽一下刑事案件重审的渠道和方式:不仅犯罪嫌疑人可以喊冤,咱们也可以确立一个司法机构对侦查过程、审讯过程进行监督,对判决结果提出异议要求重审;《宋刑统》规定的拷讯制度得改一改,要多方取证不可只重口供,重实体也要重程序,程序违法也要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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