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夏商周习惯法
1、习惯法。夏商周属于习惯法时代,其最重要的法律形式是礼刑两者构成习惯法。
礼包括夏礼、殷礼、周礼等,刑包括“禹刑”、“汤刑”、“九刑”、《吕刑》等。2、王命。夏、商、周王发布的命令,是法律效力最高的法律。其中,誓即军政活动的盟誓或约束,诰即政治文告或告诫,命即命令。
(二)秦朝法律形式的多样化
1、律。律即秦律,是最重要的基本法律形式。
2、令。皇帝及中央发布的政令法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律的重要补充。
3、封诊式。司法活动的程序规则及对案件调查、勘验、鉴定的法律规定和文书程式。
4、法律答问。属于官方正式的法律解释,同样具有法律效力。5、廷行事。官府正式判决生效的典型案例,可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
(三)汉朝法律形式的规范化
1、律。是最重要的基本法律形式,包括“汉律六十篇”及各种单行律。
2、令。皇帝及中央发布的政令、法令,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律的重要补充。
3、科。律令之外的单行条款或原则性规定,称为“科条”或“事条”。4、比。又称“决事比”,在律无正条规定时,比附典型判例判案或参照相关规定进行类推断案。
(四)隋唐时期的律令格式
1、律。“律以正刑定罪”,即定罪量刑的刑事法典。
2、令。“令以设范立制”,规定“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属于国家政权组织及行政管理活动的法规或规章。
3、格。“格以禁违正邪”,规定“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相当于各级机构的行政规则。
4、式。相当于各级机构办事细则。
(五)宋朝编敕、编例地位的提升
1、律。律指《宋刑统》,属于刑法典,是国家基本法律。
2、编敕。将皇帝发布的制敕进行整理汇编而形成的法律形式,律的重要补充。
3、编例。将例进行整理汇编而形成的法律形式,分为两种:一种是朝廷或中央机关发布的指示或单行条例,称为“指挥”;另一种是司法机关审判的典型案例,称为“断例”。
4、条法事类。南宋将敕、令、格、式等各种法律形式分门别类综合编纂而成的一种法律形式,属于变相的编敕。
(六)元朝法律形式的多元化
1、诏制。属于皇帝发布的诏旨、敕令的汇编。
2、条格。皇帝亲自裁定或中书省等中央机构颁发给下属官府的政令,经过汇编而成为民事、行政、财政等方面的法规,相当于唐朝的令以及部分格、式。3、断例。关于定罪量刑的刑事法律,相当于唐宋时期刑法典的律文内容,基本采用唐律之类的篇目体例。
(七)明清时期例的迅速增多
1、律。律即明律和清律,属于刑法典,是明清两代最重要的基本法律。
2、例。
(1)明朝的例。主要指条例,属刑事法律,如《问刑条例》、《充军条例》等。
(2)清朝的例。形式有所增多,包括条例、判例、则例等。条例是用于补充律的单行刑事法规;判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典型案例;则例是各部院、各部门行政活动的法律或规则,又分为一般则例、特别则例。
3、会典。明清时期仿照《唐六典》编纂的官制官规的法律汇编,内容包括会典、则例或事例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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