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2月,国务院发布38号文件,提出在几年内将深圳建设成为相当水平的工农业相结合的出口商品生产基地。建设成吸引港澳游客的旅游胜地。建设成新的边境城市。

3月,中央和广东省委决定把宝安县改为深圳市,受惠阳地区和省委双重领导。

11月,中共广东省委决定,将深圳市改为地区一级的省辖市,直属省领导。1980年5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41号文件,明确指出要积极稳妥搞好特区建设,并将“出口特区”改为“经济特区”。从此,深圳正式定为“经济特区”。

同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颁发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对外宣布“在深圳、珠海、汕头三市,分别划出一定区域,设置经济特区”,10月,广东省委宣布恢复宝安县建制,同时宣布深圳市的政治待遇与广州市相同。

1988年11月,国务院正式批准深圳市在国家计划中包括财政计划实行单列,并赋予其相当于省一级的经济管理权限。 1992年7月,全国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通过决议,授予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深圳市政府有制订法律和法规的权力。 1992年撤销宝安县建制,设立深圳市宝安、龙岗两个市辖区。

“深圳”地名始见史籍于1410年(明永乐八年),于清朝初年建墟。“圳”在客家方言里是田间水沟的意思,“深圳”因村庄周围水泽密布,田间有一条深水沟而得名 。深圳又称鹏城。。深圳的经济特区发展史虽只有30多年,却拥有着6700多年的人类活动史、1700多年的郡县史。

深圳最早的前身为宝安县,宝安作为县建制始于公元331年(东晋咸和六年)。朝廷置辖地六县的东官郡,辖地大概为现今的深圳市、东莞市和香港等范围。郡治在宝安县(南头)。深圳在宋朝时期是南方海路贸易的重要枢纽,属于广州香山县。

清代隶属广肇罗道广州府。1842年7月至1898年4月期间,中国清政府与英国相继签订《南京条约》、《北京条约》和《展拓香港界址专条》,港岛、九龙和新界割让、租借给英国。至此,原属新安县的3076平方公里土地中,有1055.61平方公里脱离其管辖,深圳与香港从此划境分治。

建市前的深圳是专指宝安县城深圳镇。1979年初,宝安改县设市。其间有过研讨;以“宝安市”抑或“深圳市”定名好,最后定名为“深圳市”。当时深圳市辖区面积约2000平方公里,划分7个区21个人民公社和深圳、沙头角2个镇,人口30多万。

1980年8月,在深圳市范围内划出327.5平方公里的经济特区,即今罗湖、福田、南山、盐田4个区。大规模的市政建设以原深圳城区为中心向外辐射延伸开去。与此同时,蛇口试办工业区打响了开山炮。2004年6月,深圳成为全国首个无农村无农民的城市。【深圳记忆,1980年4月。摄影:文茨·格拉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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