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遵循隋唐以来汉族封建法典的传统规定,将“十恶”列为最严重的罪行,特别着重打击人民的反抗。
《大清律集解》明确地把人民反抗封建统治的行为定为“法不容宽”,“其恶已极、其罪至大”的犯罪,一律加重处刑,为了防止人民群众利用宗教或结盟等形式,聚众反抗,组织起义,而将所谓“倡立邪教,传徒、惑众、滋事"列为谋反、谋叛罪的内容。主犯或斩或绞,从犯发往极边烟瘴之地充军。凡属谋反、谋逆案,主犯之父母、祖孙、兄弟、妻妾、子女家属等,都要受到株连。 如抗粮聚众,罢考、罢市至四五十人,为首者斩立决,从者绞监候,如哄堂塞署,殴打官吏,为首者斩决枭示,同谋者斩立决,从犯绞监候。此外,侵犯帝室,叛逃外国,私藏火药,持械拒捕,也都处以重罪。 总之,在清朝严酷的专制统治下,人民的思想、言论,行动稍一不慎,便构成重罪,遭到残酷的镇压。
为了保护地主阶级的财产权和剥削权,清律还明文规定:佃户拖欠地租,按律论杖,所欠之租,勒令追还给地主。对于侵犯地主、官僚财产权的强盗罪,盗窃罪,不仅依律惩治,而且在罪犯面颊刺上“强盗”,“窃贼”,“抢劫”“抢夺"等字样,以便于监督。清代中叶以后,阶级矛盾日趋尖锐,司法镇压也更加严酷。从嘉庆时起,对于所谓“江洋大盗"适用斩首枭示刑。道光元年,罪罚更扩大到爬城行劫的罪犯,以及京城、大兴、宛平二县境内的劫盗。咸丰时,又实行“就地正法",地方官不需向朝廷奏报,就可以随便杀人。
清朝封建社会中,人们有不同的身份、等级,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规定。这种身份、等级实质上是阶级在特定历史发展阶段中借以表现的形式。清律维护身份、等级的森严秩序,不同的身份、等级各有不同的量刑和服罪标准。在法律面前,人与人是不平等的。清代等级中,宗室和品官是最高贵的,其次是“庶人”(良人),再次是雇工人,最底层是奴婢和娼优、皂隶(贱籍)。
对于特权等级,清律像历代的法律一样,有“八议"的规定(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凡属高贵等级的人犯法,援用“八议”律文,上奏后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理。“八议”的范围不限于本人,也扩大到享受八议特权者的家属,凡应八议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罪,也同样需要奏闻取旨,不许擅自审问,更不得径行判决。现任官 如涉及婚姻、钱债、田产等法律 纠纷,可由家人代理出庭,“不许公文行移,违者笞四十”。《红楼梦》中尤二姐一案,贾蓉派家人去都察院对词,就是这项法定特权的行使。至于对官员的审问、判决,都要履行议拟奏闻,候旨复准的手续,对他们的罪与罚取决于皇帝的意志,不受一般法律的约束。
不同等级之间发生刑事纠纷,法律条文总是有利于高贵者,不利于卑贱者。奴婢骂家长,要处绞刑;而家长即使杀死奴婢,也无死罪。法律对“良”、“贱”区别很严格,被列为“贱籍”的人,被排斥在法律保护之外,不准做官,不准应考,有罪加等处分。
雇工人虽有自由人格不列贱籍,但与雇主发生纠纷,处罚虽较贱民轻,但仍重于一般“良人”。《大清律》就是这样以严酷的法律维护“尊卑上下,秩序森严”的封建等级压迫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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