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义在八种权贵人物犯罪后,“大罪必须议决,小罪必须赦免”,享有特别优待,司法机关不得擅自处理的制度。

"八议"为:一议亲,二议故,三议贤,四议能,五议功,六议贵,七议勤,八议宾。"八议"制度的直接渊源是《周礼》中的"八辟"之制,曹魏时八议入律。唐代则在曹魏基础上更加完善了这一制度,在《名例律》中专门规定了八议条款。本文将从唐代的八议制度,探究唐代法律中的礼制因素,明白礼制法律化、法律儒家化这一封建社会治理内核。

一.唐代以仁义为核心的的政治理念

自西汉初年,儒家经过不断改革,成为一个兼容并蓄海纳百川的新思想,满足了政治统治的客观需要,给与了地主阶级一个在当时最迫切的思想。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董仲舒吸收了阴阳家,道家和法家的集权思想,并对儒家原来的"礼制"进行了改造。这一新思想因为满足大一统的需要,而得以逐渐成为地主阶级取得统治地位后,所采取的第一个处于统治地位的思想。董仲舒的礼制思想主要表现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注重民生,维护等级制度等。

经过魏晋南北朝和隋代的政治与法律实践,唐代统治者深刻吸取了隋代严刑峻法二世而亡的教训。唐初的统治者十分注重民心的重要性,《贞观纪要》中记载唐太宗的言行就十分看重民生,"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若损百姓以奉其身,犹割股以啖腹,腹饱而身毙",也就是水可载舟亦可覆舟。注重民生就是仁义之政的核心,为了这个核心,他要求皇室子弟克制私欲,减少开支,精简政府官员等等,力求减少百姓的负担。

唐太宗这种仁义的治理方式,对于唐代初期社会秩序的恢复,经济的发展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他所采取的"仁义之政"思想,在社会经济上表现为"轻徭薄赋""均田政策""劝课农桑"等,而在司法上便表现为"轻刑慎罚""德主刑辅"。他力图通过减轻刑罚与民休息,贞观四年,全国仅29人被判死刑。正因他的不懈努力,保持仁义之心,唐初的百姓才能迅速从隋末战乱中恢复过来,才有了"贞观之治"的盛唐气象。

二.八议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八议制度的最早起源可见于《周礼》中《秋官司寇第五·小司寇》一节,"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一曰议亲之辟,二曰议故之辟,三曰议贤之辟,四曰议能之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曰议贵之辟,七曰议勤之辟,八曰议宾之辟。"这八种人犯罪必须经过特殊的"议"才能够判决。这一制度在当时只是一种刑事司法原则,虽然的确影响了当时的司法政策,比如对殷商遗民的宽宥政策等,但并没有形成系统的制度。

周礼

春秋战国诸侯崛起,礼崩乐坏,各国为了霸业争相变法,尤其以秦国商鞅变法为代表,主张"以法治国",强调法律的平等性和普遍性,不再承认"八辟"这一对特殊阶级特殊对待的制度。到了汉代,随着大一统王朝的重新建立,有了"上请原则"。《汉书·高帝记》记载"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是指贵族官僚犯罪,司法机构不得擅自裁决而必须上报请示皇帝裁决的制度。这一做法在宣帝、平帝、光武帝时期都得到了沿用和发展,"八议"在两汉也没有形成系统的制度。

曹魏时,"八议"入律,这一制度成为正式的法典律条。经过汉末乱世,在反复的政权更迭中,有远见的魏武帝曹操开始重视法律的作用,同时对儒家的礼制思想也比较认同。因此在制定新律时,为笼络门阀士族,体现儒家礼制的原则,完善新的刑罚制度的适用原则,将"八议"直接写入国家根本法典之中。

三."八议"在唐代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分析

1.十恶重惩原则

十恶之不孝图

十恶重惩原则作为维护皇权,维护统治秩序的重要法律原则之一,也是"八议"制度的例外条款。隋代《开皇律》在北齐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将其改为"十恶",这十恶分别为:"谋反,谋大逆,谋判,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由于这十恶严重危害到国家政权和社会秩序,因此在法律上被单独列出,在"八议""官当"等法定减免的适用上都要给与特殊规定,"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十恶重惩"原则被唐代及其之后的封建王朝继承了下来。

2. 同等身份所犯罪名不同而导致不同的处理结果

按唐律规定,凡是属于"八议"范围以内的人员,除去"十恶"罪行之外,其余死罪皆需先奏请议;流罪以下,减一等处罚。也就是说,除去法定例外情况"十恶"的罪名皆可适用"八议"制度。但事实上,真正适用"八议"制度的权贵并不多,这一制度在大多情况下都属于备而不用的。

唐朝开国宰相裴寂剧照

以同为宰相的裴寂和刘文静来举例,二人同属太原起兵的元老,李唐定鼎天下的功臣,都属于"八议"范围内的"议故,议贵,议功",理应受到"八议"的庇护,但二人的处理结果却完全不同。

"太宗大怒,谓侍臣曰:"寂有死罪者四:位为三公而与妖人法雅亲密,罪一也;事发之后,乃负气愤怒,称国家有天下,是我所谋,罪二也;妖人言其有天分,匿而不奏,罪三也;阴行杀戮以灭口,罪四也。我杀之非无辞矣。议者多言流配,朕其从众乎。"

这是《新唐书裴寂传》对于裴寂所犯罪名记载,太宗所列四项罪名每一项都足以至裴寂于死地,但最终能适用"八议"条款将罪行改为流配,给与他较轻的处罚。

同样是太原起兵元老的刘文静就没有这么好的待遇了,根据《新唐书刘文静传》的记载,他的罪名有"会家数有怪,文起忧,召巫夜披发衔刀为禳厌""忿不顾难,丑言怪节已暴验",高祖并没有适用"八议"制度对其减轻刑罚,"遂杀之"。

唐代疆域

根据数据统计,唐代宰相犯罪人数139人,确定适用"八议"者不过9人,无法确定是否适用"八议"者26人。可见,适用"八议"减免罪行的情况并不多。究其原因,一是因为这个群体原本位高权重,一些小的罪过可以通过"官当"等制度减免,并不需要"八议"。二是"八议"制度最终还是需要皇帝裁决的,而这一团体所犯大罪终究会牵扯到政治斗争中,而无法得到公正客观的裁决。

四. 唐代法律的灵魂——礼制

1.礼是唐律的立法原则

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宗法制等级制和维护皇权始终一体。法律作为维护等级特权的工具,要使其作用得到充分体现,则必须得到普遍认同,因此儒家千百年传承的礼的精神就必须融入法律。同时法律也通过其强制力强化礼,最主要是强化礼的核心"亲亲""尊尊"。

礼的本质在于维护一个等级分明的社会结构,孔子曰:"为政在人,取人以身,修道以仁。人者仁也,亲亲为大;义者宜也,尊贤为大。亲亲之杀,尊贤之等,礼所生也。"礼制的核心目的便在于形成一个"尊卑有序,上下有别"的等级社会结构,从而维系王朝的统治秩序。"八议"作为对特权贵族的优待,正是"亲亲""尊尊"思想在法律制度上的体现。

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继承了维护等级秩序,这一儒家礼制的基本原则,在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划定不同的秩序供人们遵循,人们一旦违反这一秩序便会遭到强势打压,而其中最严重的越轨行为莫过于违反"三纲"。因此,对于"谋反,谋大逆,谋判,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这十种罪名严惩不贷,不能在"八议""官当"等赦免的范围之内。

2.礼是定罪量刑的直接或间接依据

《唐律疏议》共12篇,502条,其中绝大多数都与礼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在《唐律疏议》的疏议部分,长孙无忌在解释律条时所引用的儒家经典就多达二十余种,通过引用的大量儒家经典来解释法律,在实际判决案件之时直接适用这一部分,将礼的因素融入法律的灵魂。

以破坏家庭秩序相关的罪名为例,为特殊保护家庭伦理秩序,"十恶重罪"中有五条都是维护这种以孝悌为核心的伦理秩序的:恶逆,不睦,不孝,不义,内乱。《唐律疏议·名例律》"疏议曰:礼云:'讲信修睦'孝经云:'民用和睦'睦者,亲也。此条之内,皆是亲族相犯,为九族不相协睦,故曰'不睦'""礼之所尊,尊其义也。失其义,陈其数,祝史之事也。故其数可陈也,其义难知也,知其义而敬守之,天子之所以治天下也。"

而这种家庭秩序的核心便是"夫为妻纲,父为子纲"的儒家传统伦理,如果一旦违反这种伦理关系即构成犯罪。比如不能遵从祖父母,父母的教令;对祖父母,父母没有尽心奉养等行为都构成"不孝罪";杀害五服之内的亲属,属于穷凶极恶,弃绝人理构成"恶逆罪";"闻夫丧匿不举哀""谋杀同府官长"等都构成"不义罪"。

孝道

甚至为了贯彻礼制中重要的核心——孝道,唐律在立法时便规定了'同居相为隐'原则。《唐律疏议·名例律》四十六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若犯谋判以上罪,不用此律"即五服以内的亲属犯罪,在谋叛以下的,可以互相隐匿不做告发,而且是不得不隐,必须要隐。汉代之时,衡山王太子爽"坐告王父,不孝弃市"。唐律虽然没有专门的告发父母的罪名,但把这些行为都归入了十恶重罪中的"不孝"。疏议对此专门作出了规定"若有忘情弃礼而故告者,绞",即举发亲属犯罪行为的,处以绞刑。

五. 德主刑辅,礼刑并用

德礼与刑法,礼制与法制皆为国家治理所必须,但二者发挥作用的方式和顺序有所不同。"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长孙无忌在《唐律疏议序》中,将德刑关系概括"本"与"用"的关系,即原则与手段的关系,将礼的精神完全融化于律中"礼之所许,律亦不禁,礼之所禁,律亦不许"。

德礼通过教育感化的方式,劝民向善,导民以礼,有利于政权的长期稳定。因此,倡导德礼是国家治理的优先手段,也是本源和基础。刑与法则只能作为国家治理的辅助工具,一方面作为法律本身要轻刑慎罚,另一方面要慎重死刑判决。当然,刑并不单指刑罚,而是指那一整套的法律制度,它以刑罚威慑官吏百姓来维系社会阶层的稳定,同时只有将硬性的法律礼制化,社会生活化,更好地为大众所接受,更好地规范百姓的行为。因此,只有当礼与刑真正意义上达成一统,国家才能保持长期稳定,繁荣发展。

"德主刑辅"这一法律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周公时期,他认为殷商之所以灭亡,就是因为缺少德治,所以他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首先这一理论论证了西周代替商朝统治的合法性,即天命归属有德之人而非一家一姓,同样西周的统治要想继续下去也必须要修"德"。孔子主张的"德主刑辅"也并非他的主要思想,而是他"仁""礼"思想的延伸,他在周公"明德"思想的基础上,提出了"为政以德"主张,即统治者通过德治来吸引百姓,强大国家。对于刑罚他提出"刑罚中",中即适当的意思,他认为刑罚应该是用来威慑,用来保障正常的"德政"能够顺利实施的,刑罚的适用必须适当不能过量。

"德主刑辅"这一律法原则虽然模糊了法律与儒家传统道德的底线,使得"以法治国"无法得到公正的贯彻实施。但它代表了一种兼容并蓄的政治生态,使得统治者重视教化的作用,而并非是以为使用强制力压服百姓,从而更容易达到国家长治久安的效果。

结语

"八议"制度赋予了贵族特殊的权利,但在唐律中"八议"的适用并非是毫无限制的。相反,它有着较为严格的程序和适用标准,同时根据对于唐代宰相群体犯罪情况以及因为"八议"制度而获得减免的情况统计,这一制度在唐代的适用情况并不算多,其中最重要的因素是能否获得皇帝的同意。皇帝的意愿在其中起了决定性作用,反映了中国古代社会的"人治"和"君主集权化"两大主要特点,同时也是"礼制"法律化的重要体现。

礼制思想与家国秩序相统一,礼的本质在于维护一个"亲亲""尊尊""贵贵"的等级社会结构,而要维护这个等级秩序就必须要与法律相结合。《唐律疏议》中体现的"德主刑辅,礼刑并用"思想,正是法制与礼制互相斗争、融合的结果。法律的儒家化弥补了法制和礼制各自的不足之处,最终成为王朝更迭中不变的思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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