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想的儒家化实际上是儒家思想的合法化。
西汉初年,汉王朝的商法典基本继承了真律,立法思想是法家思想。
但是儒家思想已经初步发挥了其影响力,从另一种法律形式“令”(皇帝的诏令)中就有体现。如上世纪在甘肃出土的汉墓《王杖十简》、《王杖诏书令》里就是可靠的证据。在《王杖诏书令》中就记载:“年七十以上,人所尊敬也。非首杀伤人,毋告劾也,毋所坐。”;“孤、独、盲、侏儒,不属律人”。意思是说,年纪在70岁以上的老人,如果不是犯了首谋杀伤人的重罪,就不要起诉和处罚他;幼而无父的人、老而无子的人、盲人、侏儒,不属于刑律所及之人(犯法了可以免除惩罚)。从中就可以看出儒家道德在法律中的体现。而在汉代法律儒家化中作用最大的,当属董仲舒的“春秋决狱”。
那么什么是“春秋决狱”呢?是指在遇到义关伦常现行法律无规定,或者有规定,但是有碍伦常的案件时,用儒家经典《春秋》所载的有关事例或者道德原则作为审判的依据。这是汉代的儒家学者假借皇权的力量,在法制领域,渗入儒家思想的一场变革。《后汉书·应劭传》记载:故胶东相董仲舒老病致仕 ,朝廷每有政议,数遣廷尉张汤亲至陋巷,问其得失,于是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二事,动以经对,言之详矣。简言之,《春秋决狱》记载的是二百三十二个案例,得到皇帝的认可,在司法实践中充当“判例法”的作用,将儒家道德原则通过皇帝变为法律原则。
董仲舒开创的“春秋决狱”在汉代成为一种风气,不仅《春秋》被引据为判案的依据,其他经典也被采用,故史家又称“引经决狱”。在这种风气盛行之下,对儒家经典的“注律”风气也兴起了。在引经决狱的过程中,在经义和律典有矛盾时,就出现了这样一批撰写儒家经义解释法律的著作,使律典里的条文合乎儒家经义。比较著名的如西汉杜周、杜延年父子解释的《汉律》,他们引儒家经义解释法律的著作,被我们称为《杜律》《小杜律》,是当时司法实践的依据,相当于现在的司法解释。
引经著律的风气,也就导致了“律学”的产生,大量律学专家出现(如叔孙宣、马融郑玄等),其中郑玄的“郑氏章句”在皇帝的批准下,成为了法律的统一注本,“郑氏章句”被皇帝赋予了立法意义,为儒家道德纳入传统法典铺平了道路。随着“一准乎礼”的《唐律》的出现,法律的儒家化正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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