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汉时有个叫赵雅的女人。赵雅是寡妇,早年丈夫去世,独自抚养了一个孩子。
赵娥的父亲被当地的恶霸"李寿"打死。痛失父亲,赵娥跟三个弟弟都立志要为父报仇,但是在瘟疫之年,三个弟弟不幸去世。赵娥在准备为父报仇期间,苦练功夫,最终在一个夜黑风高之夜,潜入李寿的府邸,杀死李寿,报了杀父之仇。在报仇之后,赵娥来到当地官府,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原本来说,赵娥蓄意谋杀,应该杀人偿命,但是最终的判决是赵娥无罪,这到底是为何呢?在判决的过程中,官府长官认为赵娥替父报仇,乃是“孝行”应该被褒扬,而非犯罪。在"赵娥复仇案"中,"孝心"更是直接决定了案件的裁定结果。由此可以看出,在汉朝"孝"影响着法律。纵观整个汉代,"孝"一直都是国家治理的主要思想。"孝"在汉代的法律体现得淋漓尽致,影响着法律罪名的确定,刑罚的适用原则等等。
孝的法理化:"孝"影响整个司法体系
"不孝入律。"在汉代的法律中,有多种关于"不孝"的罪名。.殴打、杀父母及尊长有罪。汉代有一人,名为刘云。刘云此人从小浪荡,放荡不羁。之后更是想要毒死自己的父亲,以继承父亲的地位。在最终的判决里,"刘云"被认定为犯了"大逆之罪,"被处以死刑。
告发父母。在汉代的法律中明确规定"子告父母,妇告威公,奴婢告主,主父母、妻子勿听而弃告于市。"意思就是如果子女告发父母,要被"弃市。"电视上常有"弃市"之刑的片段,用囚车押运犯人,到人潮喧闹的市场,执行死刑,大多都是"斩首。"经常会有百姓往犯人身上扔青菜鸡蛋等,这便是"弃市之刑,"是封建的一大酷刑。在古代"亲亲得相首匿"的思想下,父母犯罪,不能告发,此乃对父母的大不敬。所以,在告发父母后,会遭受严厉的处罚。
诬告父母。"诬告"相当于于"诬陷,"原本就是不合法的。在汉代诬告父母加上"不孝"的罪名,更是罪孽深重。汉代史书中记载"诬告人以死罪,穷为城旦舂。"此条法文的意思是,诬告人要判处死刑,或者是流放到边疆。
除此之外,在古代尤其重视"丧礼。"在父母去世之后,子女要披麻戴孝,为其服丧,大多都是三五年。在这期间,不允许娶妻生子,不能改嫁等等。在汉代的法律中有规定,如果子女在父母去世之后,隐藏父母的死讯,不为父母置办丧事,需要判刑。假使在服丧期间,私自结为婚姻等等,都不被法律承认,并且要处以一定的法律刑罚。
可以看出,汉代的法律中对于各种"不孝的罪行"都有明确的规定,大多都是要处以"死刑,"惩罚较重。侧面也反映出汉代的统治者重视法律对"孝"的约束,通过设立各种"不孝"的罪名,来推动"孝"的建设。除了规定"不孝罪名",在刑罚适用原则上也体现了"孝"对法律的影响。
在上文提到"亲亲得相首匿,"汉代有明确的规定便是"子为父隐。""子为父隐"的意思是,在父母犯罪的时候,应该帮父母隐藏罪名。在古代"身体发肤受之父母,"告发父母,使父母受牢狱之灾,乃为大不孝。所以,在汉代的时候,子女帮忙隐瞒父母犯罪,反而是孝道的体现。
在父母犯罪被判刑后,子女也可以"代刑。"在今年犯罪之后,要被判刑,受刑的应该是犯罪本人。汉代却有一制度名为"兄弟代刑制,"该制度规定,父母犯罪,子女可以代替父母行刑。汉代有一女子名为缇萦,父亲是淳于意在朝官员,因受牵连处以肉刑。"肉刑"是古代的酷刑之一,有割掉鼻子断手足等行刑方式。淳于意年事已高,难以承受肉刑之苦。缇萦便到京城,向皇帝说明自己想要入官为奴,以代替父亲行刑。汉文帝被缇萦的孝心所感动,最终免除了淳于意跟缇萦的刑罚,并且还废除了惨绝人寰的"肉刑。"
"孝"贯穿之汉代整个司法体制。在确定法律的时候,"不孝入律,"规定大量的"不孝罪名。"在法律判决过程中,"孝"影响刑罚的适用原则,影响法律判决结婚,体现了"礼与法"的完美融合。为何在汉代,"孝"对法律的影响会如此之大呢?
孝法理化的原因:孝观念的转变,经济发展的需要
孝表现形式的转变。"孝"的起源应该追寻到原始社会,孝是以血缘为认定标准,孝顺父母尊长等。在钻石社会时期,已经有了"父系社会,婚姻"等,是"孝"起源的必备条件,所以有许多的历史学家认定"孝"是起源于原始时期。到了"西周"时期,孝的体现方式主要为祭祀,祭祀对象主要是祖先。通过供奉各种供品来祭祀祖先,表达对先人的缅怀,体现孝心。到了汉代,"孝"的表现方式更多是供养父母。在西汉,不供养父母需要被判刑。因为父母作为家里的尊长,在家里大事有着"主导权。"例如在古代结婚要遵循"父母之言,媒妁之约,"也就是男女要结为夫妻需要得到父母的认可。可以判断,父母在家中大事决定上有着绝对的话语权,这也有利于维护家庭关系的稳固。孝表现形式的转变,为了保证父母的地位,所以统治者会采取法律的方式,来推动"孝观念"的养成,以维护稳固的家庭关系,从而维系社会的稳定。
儒家"孝"的伦理化。汉代是正式将儒家思想作为主导思想,国家建设的各方各面都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儒家是以"仁"为处事方法,以"孝悌"为基本的道德准则。孔子曰:"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意思便是,孝悌乃是仁德之本。可以看出,孔子是十分注重孝道。在其思想的影响下,儒家到汉朝在董仲舒的改革下,发展了"三纲五常。"其中提到"父为子纲,"也就是在家庭关系中强调要注重尊卑秩序,要孝敬父母。在儒家孝悌观的影响下,在法律建设方面也会更加的注重"不孝"的惩罚,以此来维护儒家思想的主导性。
"移忠作孝。""孝"从伦理观念转变为政治观念是从汉代开始的。汉代已经将传统的"孝"与"忠"混为一起,简称为"忠孝。"统治者将"孝"的范围扩大到家里长辈,还有君臣之间等等。古代一直都是"家国同构"的封建社会,千千万万个小家便构成了国家,所以统治者也将"孝敬父母"拿来跟"忠君护主"相比较,宣扬两者根本上的统一性。通过采取奖励孝行,以"孝廉"为选官标准,严格处理"不孝罪"等方式,来教化百姓,推动孝文化的养成。在这之下,又将"孝顺父母"升华到"忠于君王,"以此来维护国家的统治。
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古代一直都是以小农经济为基础,在小农经济下,每家每户之间的生产活动都是独立开来的,以自给自足为目标。在这之下家庭与家庭之间是分散开来的,不利于国家的管理。这样一来,国家需要维护好每个家庭的关系,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孝"划分了尊卑长幼的等级,形成了家庭秩序。在这之下,利用"孝"可以作为家庭关系的粘合剂,将一家人紧密的联系在一起,以此来维护家庭关系,从而保障社会的稳定。并且小农经济采取的是精耕细作的耕作方式,需要投入大量的劳动力。利用"孝"的法理化维护父母的地位,让父母在农业活动中有主导权,可以安排农业活动的开展。经济是国家的基础,只有维护好小农经济,才可以保障国家的正常运转。
"孝"是贯穿了整个汉代法律,最根本的原因还是出于国家统治的需要。孝的法律化对后代有着重大的影响,在唐律中"不孝"乃是重罪,在《大明律》中,不孝的罪名有"恶逆、不孝," 属于"十恶。"在清朝,不孝独立的罪名,视情节的轻重,可以判处"笞杖徒流死"等刑罚。除此之外,"孝"也影响着"复仇之风。""为父母复仇"而杀人在古代法律上犯人是不用处以刑罚,那一种行为是被法律认可的,因为这是孝道的一种体现,导致了在之后的整个复仇之风十分盛行。总的来说,汉代"孝"被纳入法治的轨道,"孝"向法律层面渗透。支撑着封建会的亲亲、尊尊原则;同时,在家国一体的封建政体下,孝与法共同担负着维护封建等级秩序和君主乾纲独断的政治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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