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国家,夏、商两代是奴隶主阶级专制政治,徐州至清末是封建州阶级专制政治,中国古代国家的法律是奴隶主阶级和封建州阶级意志的体现。
我国古代,国家的政体基本类型是君主专制,没有一定的立法程序,君主的意志、命令就是最高的法律。西汉中央最高司法长官杜周,断案专以皇帝的旨意行事,而不遵循法律条文。有人质问他:
“君为天下决平,不循三尺法(写在三尺竹简上的法律文书),专以人主意指为狱(断案),狱者固如是乎?”
杜周理直气壮地回答:
“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
杜周的话比较深刻地道出了中国古代法律的本质和特点。君主拥有最高立法权,同时又拥有最高司法权。君主可以制订法律,也可以改变或不执行法律,君主高于法律,凌驾于法律之上。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君主自身不受法律的约束,更不受法律的制裁。
中国古代的法律,就其内容来说,以维护君主的权势和利益为核心,严厉制裁和镇压损害、反抗君主统治的行为、言论乃至思想,刑法典是中国古代法律的主体和基本内容。
一、夏商时期以刑代法
在奴隶社会,奴隶是不被当人看待的。夏商两代,俘虏大部分被杀掉,有少部分留下来施刑后留做奴隶。那时的刑,也就是法,带有阶级压迫的性质。但对什么样的人用什么样的刑,并无任何规定,完全凭奴隶主的意志行事。作战时,君主对本族人,要发布军令,对不服从命令的人,也给予刑罚制裁。
如夏讨伐有扈氏之前,夏后启在誓师时宣布:
“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帑(通“孥”,贬为奴隶)僇(刑辱)女(汝)。”
后一种情况,用刑是有限制、有规定的。
二、西周出现法律的雏形
西周开始进入封建社会,农奴有半独立的人格,对农奴的用刑开始有一些规定。周初有刑书,称为《九刑》,即施用九种刑罚的规定。穆王时,吕侯任司寇,对用刑作更具体细致的规定,称为《吕刑》。西周时的刑书,只供司寇审理案件时掌握,并不向农奴宣布。对贵族有时也用刑,但不预先作具体规定,由王、侯、公卿等临时掌握,刑名与农奴也不同。
三、春秋战国时期开始有成文法
春秋时期,郑、晋等国开始有成文法的公布,把刑书铸在鼎上,或刻在竹简上。战国时期,各国普遍制定了成文法,如韩国有《刑符》,楚国有《宪令》,齐国有《七法》,秦国有《秦律》,赵国有《国律》,魏国有《法经》等。而以魏国李悝制定的《法经》最为著名,它集春秋后期以来各国立法的大成。《法经》的内容早已失传,其篇目保存于《晋书·刑法志》中。
秦统一后,基本上沿用战国时期的《秦律》。1975年湖北云梦出土的《秦律》,就是秦朝的法律文书,包括了秦律的基本内容和主要条文。除秦律外,皇帝的诏令是更为重要的法律依据。当诏令与法律条文发生矛盾时,以诏令为准。秦始皇三十四年,根据李斯的建议,颁布了焚书令。其中规定:
“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有敢偶语(相对私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罚筑四年长城的刑名)。
这是秦朝最重要的一项法律。
四、汉律的形成
汉朝的法律,主要是汉前期制定的,包括《九章律》、《傍章律》、《越宫律》和《朝律》等。汉朝建立后,高祖命丞相萧何制定汉朝法律。萧何参考《法经》、《秦律》,在盗、贼、囚、捕、杂、具六律之外,增加月、兴、展三律,称为《九律》。《九章律》是一部以刑事为主并包括一部分民事的法典,是汉朝最基本的法律。
高祖还命奉常叔孙通制定有关朝仪的专律《傍章律》。汉武帝时,命张汤作有关官廷警卫的专律——《越宫律》,命越禹作《朝会正见律》,又称夜朝律》、《朝仪》。以上四律,总计六十篇三百五十九章,统称汉律。汉律至唐时已散,仅存篇目、律名和片断记载。
五、魏、晋、南、北、朝时期律法的发展
三国时,魏明帝命陈群、刘劭等人制定《魏律》十八篇。《魏律》是在汉代《九章律》的基础上进行修订的。保留《九章律》中的盗、贼、因、捕、杂、户六个篇目;改兴为擅兴;改具律为刑名,并列为全律之首;删除厩律;增加劫掠、诈伪、毁亡、告劾、系讯、断狱、请赇(贿赂)、惊事、偿赃和免坐等十篇。《魏律》全文已佚,《晋书・刑法志》仅存《魏律序略》,可略知其概貌。蜀国有诸葛亮等制定的《蜀科(律)》。吴国律令,多依汉制。
晋初,武帝命贾充、羊祜、杜预等十四人,以汉、魏律为基础,制定《晋律》(也称新律),于泰始四年颁行全国,故又称《始律》。《晋律》二十篇,六百二十条。从魏律中去掉劫略,惊事、偿赃、免坐四篇;增加法例、卫宫、水火、关市、违制、诸侯六篇。制是有关行政违制处理的专篇。恢复汉律中厩律的名称。张斐、杜预为《晋律》作了注。此外,有晋令四十篇,二千三百零六条;还有《故事》三十卷,是由贾充从当时“制诏之条”中定而成的。
南朝梁武帝命蔡法度、沈约增损《晋律》,完成《梁律》二十篇。《梁律》在篇目上略有修改:将《晋律》中的贼律改为贼叛,盗律政为盗劫,请赇改为受赇,捕律改为讨捕,去掉诸侯篇,增加仓库篇。
北朝在法律制定方面优于南朝。北朝的法律主要有《北魏律》、《北齐律》、《大律》(北周)三部,以《北齐律》为优。《北齐律》是一部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法典,共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简明扼要是其显著特点。并首创“重罪十条”,亦称“十恶”,成为后世封建法典最重要的内容。
六、隋唐时期的封建法典比较完备
隋朝先后有《开皇律》、《大业律》,基本内容相同,篇目大体同于《北齐律》。唐朝的法律形式有律、令、格、式四种。律主要是处理刑事犯罪的法律条文,令是国家政治法律制度的设立废更的诏令;格是国家机关的行政法地,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和活动细则。
中唐以前,高祖、太宗、高宗、玄宗诸帝,都很重视法律的制定。先后有《武德律》、《贞观律》、《永律》颁行。唐玄宗曾三次修订法律,有开元律、令、格、式,并制定了我国历史上最早的行政法典——《唐六典》。《唐律疏议》和《唐六典》,都完整地保存下来。《唐律疏议》是我国现存最早的一部完备的封建法典。
七、宋代法律的特点
宋初,太祖诏工部尚书判大理寺事窦仪主持编定《刑统》三十卷,于建隆四年颁行全国。《宋刑统》的篇目和基本内容与《唐律疏议》大体相同。与唐律稍有变化的是:在律文之后附以当时通行的单行的敕令,即将律与有关的敕令合编在一起。皇帝的诏敕是最有效力的法律形式,敕可以代律,也可以破律。
宋朝历代皇帝大都要进行编敕工作,比较著名的有《建隆编敕》、《太平兴国编敕》、《淳化编敕》、《咸平编敕》等。编制初由大理寺掌管,仁宗设“详定编敕所”专司其事。神宗以前,律、敕并重,神宗以后,以敕代律,并创设了统编敕令格式的体例。如《元丰编敕令格式》,有二千零六卷之多。
八、元代律法的主要形式
元代始终没有制定唐律那样比较完备的法典。有元一代,立法行政,断狱量刑,都以因时临事而陆续颁布的有关文书为依据。这些文书,一部分以诏制的形式,绝大部分以条格和断例的形式颁行全国。元朝的法律,以英宗至治三年颁布的《大元通制》为代表。《大元通制》全书共二千五百三十九条。内容主要有三部分:一、诏制,九十四条;二、条格,二十七目,一千一百五十一条;三、断例,十ー目,七百一十七条。
另有别类五百七十七条。分为名例、卫禁、职制、条令等二十篇。《大元通制》的特点是,可看成一部汇编性质的法典。《元典章)是元朝另一部重要的法律文书,它不是专门的法典,但其中包括了许多法典的内。
九、明朝的法律是一部特殊的法律
明太祖朱元璋很重视法律的制定。洪武三十年,颁布明朝最重要的法典——《大明律)。《大明律》共四百十条,在篇目上仿《元典章》,以吏、户、礼、兵、刑、工为六律,篇首为明例律,共七律。每律下又分若干门。以刑律最多,分盗贼、人命、斗殴、骂詈、诉讼、受赃、诈伪、犯奸、杂犯、捕亡、断狱十一门,一百七十一条。《大明律》是ー部较有影响的封建法典。
在(大明律)之外小,朱元璋还亲自采辑官民不依律令而犯罪受到严惩的案例,编成《大诰》,颁发全国。《大诰》是在重典治国思想指导下制定的一部特殊法规,共四编二百三十六条。明朝的法律形式还有令、例,式。令、例先是补律之不足,后来在实践中成为主要的法律形式。
十、大清以例治天下
清初顺治三年,颁布《大清律集解附例》,是清代第一部完整的法典,但内容上没有什么创新,实际上是明律的翻版。后经康熙、雍正朝几次修订,至乾隆五年最后完成,定名《大清律例》(简称《大清律》)。《大清律》以《明律》为蓝本,结构形式和基本内容几乎完全相同,所增加的主要是例。定例、修例是清朝最重要的立法活动。例是清代主要的、也是更为灵活的法律形式。随着社会的发展,由例替律,律多成为虚文,甚至以例破律。有人说“清以例治天下”,是有一定事实根据的。
参考资料:
《辞海》
《汉书·杜周传》
《史记·夏本纪》
《史记,秦始皇本纪》
韩儒林《元朝史》
《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历史元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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