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王朝,也是短命王朝。
自汉代以来就有诸多学者对“秦亡原因”进行探究、对秦亡历史教训进行总结,以期避免重蹈秦国“二世而亡”的覆辙,如汉代陆贾《新语》:“秦以刑罚为巢,故有覆巢破卵之患”将秦亡归结为“用刑太极”,贾谊《过秦论》:“仁义不施,攻守之势异也” 归结为“仁义不施”,唐代杜牧《阿房宫赋》:“秦爱纷奢,人亦念其家”归结为“骄奢亡国”… …但自秦以来不但没有某朝“传于万世”,而且还有多个朝代与秦国一样“二世而亡”,这都说明他们并未探讨出真正的“秦亡原因”。事实上,秦国的灭亡并非是一个简单、易解历史命题,现本文试从《史记·陈涉世家》所载“陈胜起义”事件为切入点,对“秦亡原因”进行综合客观的探讨。
一、秦亡的根本原因——土地兼并
《史记·陈涉世家》开篇即对陈胜的籍贯和身份做了简单记载,且在提及陈胜身份时明言:“陈涉少时,尝与人佣耕(1949)”,“《史记·索隐》注:广雅云:佣,役也。按:谓役力而受雇之也。”按司马贞注,陈胜属于雇农或佃户,他以“佣耕”的方式来维持自己生活,自己并无土地,这段记述从侧面反映出秦国(秦代)土地兼并的史实。
众所周知,秦国自商鞅变法以后就开始实行土地私有制,这项措施维护了地主阶级对土地的控制权、符合战国以来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从而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战国策》载:“期年之后,道不拾遗,民不妄取,兵革大强,诸侯畏惧”。到秦并天下后秦始皇便开始在全国推行这一制度,《资治通鉴·秦纪二》载:“始皇帝三十一年,使黔首自实田。”并在此基础上全面废除了西周的封建领主制,建立起中国历史上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确立了皇权至高无上的地位;但是土地私有制亦有弊端,它使得地主阶级利用土地剥削农民的行为合法化,实质上开启了秦帝国的土地兼并之风,造成了随后十分严重的土地兼并状况,从而加剧了地主和农民的阶级矛盾,使得双方的矛盾日益不可调和。虽然秦国是“二世而亡”,但若以秦孝公“商鞅变法”为始至秦统一天下,秦国土地私有化已经发展将近一百五十年,秦始皇时期因土地兼并而导致的农民破产问题已经凸显,有如陈胜一般的“佣耕”者仅能依靠出卖劳动力、为地主耕种来维持生计,他们的生活十分悲惨,《过秦论》明载:“然陈涉瓮牖绳枢之子,氓隶之人。”
除此之外,已经丧失土地、沦为“佣耕”的陈胜等依附农(雇农和佃农)——即《商君书·境内》所称“庶子”,他们已经无法通过自身努力去来改善生活。按秦国法律,下层人民通过自身努力得到晋升的两种方式为军功与纳粮:①《商君书》载:“能得爵(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一除庶子一人,乃得人兵官之吏。”国中官民百姓,非立功者不得封爵,公室宗族亦不得例外。奴隶斩杀敌人首级一颗,可赎其身为民。百姓斩杀敌人首级一颗,可得爵位一级。斩敌首级多者,依次论功封爵,虽身为奴隶,积功多者,亦可位列于大夫之爵。臣民之田宅奴隶妻妾多少,亦依爵位而定。无爵者不得多占田地,不得多使奴隶,不得多娶妻妾。其多者收归国家,赏与有爵之人;②《商君列传》载:“戮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未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规定生产粮食和布帛多的可免除本人劳役和赋税,本质仍是“重农抑商、奖励耕战”。但秦灭六国后已无大打仗可打,而行军打仗需要自备的粮食衣物对“佣耕”一类穷苦人来说更是一种巨大的负担;加之没有土地亦无法“戮力本业”,所以陈胜一类“佣耕”者便不能凭借自身努力来改善生活条件。当陈胜对众人说“苟富贵,无相忘”时,同为“庸耕”的其他人全部都嘲笑陈胜“求富贵”的理想,“庸者笑而应曰:若为庸耕,何富贵也?”
从《史记·陈涉世家》所反映出的“佣耕”者生活状况和社会地位可见,到秦始皇时期秦国社会逐渐进入到“富者恒富、穷者恒穷”模式,这种僵化体制不是稳定的状态,而是大变革、大破坏之前的一种沉闷的前兆。纵观后来的起义部队,基本上是由陈胜这种“破产农民”组成的队伍,他们丧失土地后没有生活来源、亦不可能通过自身努力来得到晋升,在无法忍耐时只能选择铤而走险。
二、秦亡的主要原因——赋税、徭役繁重
如前文所述,秦国末年的土地兼并问题已经凸显,并导致地主和农民阶级之间的矛盾加剧,但秦始皇并未采取积极措施来进行调控,尤其是秦始皇统治后期追求个人享乐,修建豪华宫殿、五次外出巡游、四处求长生不老药……以致耗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加重了百姓的负担,《汉书·食货志》载:“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田租、口赋、盐钱之利,二十倍于古。”又:“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
而对陈胜这种佃农来说赋税则更为沉重,《文献通考·田赋一》载:“(佃农)或耕豪民之田,见税十五”,其下注:“言贫人无田,而耕垦豪富家之田,十分之中以五输田主也。”除田赋之外,陈胜还要缴纳“口赋”——即人头税,《史记·货殖列传》载:“齐、秦皆有口赋……秦以户计,岁二百文,是齐之税重于秦。”他还要服徭役——兵役或力役,《史记·陈涉世家》载:“二世元年七月,发闾左谪戍渔阳。(索隐)闾左谓居闾里之左也。秦时复除者居闾左。今力役凡在闾左者尽发之也。又云,凡居以富犟为右,贫弱为左。秦役戍多,富者役尽,兼取贫弱者也。”按《史记·索隐》所注,对“闾左谪戍”有两种解释:①不必缴纳田赋的人“复除者”都居闾左,但他们不能免服徭役,“力役凡在闾左者尽发之也”;②劳役太多,居住在“闾右”的富人已被征发殆尽,只能征发贫困的“闾左”居民。总之,秦国赋税之重亘古未有,尤其是秦始皇时期徭役繁重,《汉书·严安传》载:“丁男被甲,丁女转输,苦不聊生,自经于道树,死者相望。”始皇帝用横征暴敛的方式榨干了国家的劳动力储备,这亦加速了农民的破产、将国家推向了崩溃的边缘。
三、秦亡的直接原因——刑罚严苛
面对土地兼、赋税沉重导致的农民生活困苦、逐渐破产的社会问题,坚持“法家”治国的秦国君主非但没有采取“轻徭薄赋”来缓解社会矛盾,反而却“以暴制暴”,用严苛的刑罚来进行镇压,以期维护国家统治。秦朝在建国后颁布了全国通行的《秦律》,刑罚名目繁多,见于《云梦秦简﹒法律答问》的死刑就有四种;此外,法律内容对“犯罪”标准的规定极其严苛,其中《云梦秦简﹒法律答问》载:“(官吏)通一钱者,黥为城旦”可见一斑。
按《史记·陈涉世家》所载:“会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失期,法皆斩。(索隐)戍者,屯兵而守也。《地理志》渔阳县名,在渔阳郡也。(正义)《括地志》云:渔阳故城在檀州密云县南十八里,在渔水之阳也。”陈胜一行因遭遇“会天大雨,道不通”而无法按期赶到,这就触犯了秦法。杨钰侠先生考证,陈胜里籍阳城在河南商水县,但陈胜等九百戍卒当是在今固镇、宿县、濉溪等地征发而来,这符合陈胜是“迁徙之徒”的记载。渔阳在澶州密县,即今北京密云县,与宿县相距约九百公里,陈苏镇先生考证:“秦统一前,各国人民只在本国输租服役,距离不会太远,成本也不会太高。而秦统一后,关东人民特别是楚地人民要到关中及长城一线输租服役。由于距离遥远,他们的实际负担便大大增加了。”加之法律准绳过高、过于严苛,使秦国人因过失犯法成为普遍现象。
陈胜一行“戍卒”触犯法律后及将面临死刑,他们亦无处逃、无法逃,“陈胜、吴广乃谋曰: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明言在秦国若因拒服徭役而逃亡者仍将判处死刑,面对无法按时到达、又不能逃亡的两难境地,陈胜等人只能选择起义,他们也只有起义才可能获得生存的希望。陈胜在鼓动起义时说:“公等遇雨,皆以失期,失期当斩。籍弟令毋斩,而戍死者固十六七。且壮士不死即已,死即举大名耳,王侯将相宁有种乎?”列举了三种结果:①逾期要被斩首,没有活路;②即使不被斩首,服役时死亡者“十之六七”,仍无活路;③若想逃跑,被抓住还是判死刑(这一点不言自明);所以只有起义才有可能活命。综合刘邦、英布等人的起义原因来分析,他们多数亦是无奈触犯了秦国法律被判死刑后才选择起义。这也意味着秦国秦法“以暴制暴”的努力最终归于失败。
四、结语
综上所述,秦国灭亡的根本原因是土地兼并问题,“使黔首自实田”开启了秦帝国的土地兼并之风造成了土地兼并、加剧了地主和农民的阶级矛盾,土地兼并是秦国以后历朝历代都必须面对的矛盾,这一矛盾不能避免,只能延缓,一旦封建社会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土地兼并都会发展为决定国家命运的一个问题。而秦国之所以“二世而亡”主要是因赋税沉重,使越来越多的农民破产成为“佣耕”者(雇农、佃户),这些社会底层人民生活困苦且生活无望,所以“民怨”越积越深;加之秦法的刑罚严苛,大多数过失犯罪皆被判以“死刑”,人民只能选择起义才有生的希望,最终酿成秦末农民大起义。
秦国赋税沉重和刑罚严苛是一种易于观察的现象,以致后世学者多将“秦亡”归结于此,如汉初汲取教训采取了“轻徭薄赋”、“缓刑轻法”的措施来缓解矛盾。但土地私有制导致农民破产、地主阶级与农民阶级的对立问题始终得不到很好的解决,最终仍亡于农民起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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