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2年3月8日,南京临时参议院通过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约法》分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院、法院、附则等7章56条。它仿照西方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三权分立”的原则,规定全国的立法权属于参议院;临时大总统行使职权须有国务员到署;法官有独立审判的权利。它规定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国民有人身、财产、言论、通信、居住和信教等自由,有请愿、选举、被选举的权利。在国家机构体制上,规定实行内阁制,内阁总理由议会的多数党产生,总理对总统要办的事项,如不同意,可以驳回,总统颁布命令须由内阁总理副署才能生效。1912年3月11日,孙中山在南京正式公布了这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根本大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注:《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二者不矛盾)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原文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胜利后,以孙中山为首,建都于南京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南京)制定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根本大法。1912年由宋教仁起草,于3月8日由临时参议院(南京)通过,3月11日公布实施,取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孙中山
1914年5月1日因袁世凯《中华民国约法》(俗称"袁记约法")的公布而被取代。在1916年6月29日为大总统黎元洪所恢复。1917年7月1日被复辟帝制的张勋破坏,随后的段祺瑞政府拒绝恢复,9月10日以广东为基地建立的中华民国军政府展开护法运动,所护者即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在北洋政府部分,1922年4月被控制北京政府的曹锟、吴佩孚以"法统重光"的号召,再度恢复。1923年10月10日被人称"曹锟宪法"的《中华民国宪法》的施行而取代。1925年4月24日段祺瑞政府发布命令,称"法统已成陈迹",《临时约法》再次被废除 。
袁世凯
在南方政府部分,则从未正式废止,直到1931年6月1日《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公布才依新法优于旧法原则而失其最高效力,但国民政府于1925年7月1日建立后则少谈及这一法律。
南北军阀在袁世凯死后,首先争执的是所谓新旧《约法》。段祺瑞根据袁世凯生前炮制的所谓新《约法》(《中华民国约法》),以国务院名义发布了一个由副总统黎元洪"代行"总统职权的通电。段祺瑞的恶劣行径,遭到了护国军和全国人民的坚决抵制。唐继尧等南方军阀把持的军务院,梁启超等进步党人,孙中山、黄兴等原国民党人,以及北洋军阀内部如冯国璋等,都主张应该恢复《临时约法》和国会;根据《临时约法》,黎元洪应该"继任"总统,而不是"代行"总统职权。由于全国一致反对,段祺瑞被迫暂时让步。1916年6月,副总统黎元洪继任大总统。
段祺瑞
6月29日,北京政府以大总统名义下令恢复《临时约法》,同时宣布定于8月1日召开国会。历时近一个月的新旧《约法》之争,最终以《临时约法》和国会的恢复而结束。7月,军务院撤消。在南方的进步党和原国民党议员前往北京参加国会复会会议,南北暂时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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