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是一种特殊的群体。“老人”是什么意思,一般指达到一定年龄后生理上衰退,需要照顾。
在中国历史上对老人的定义早已有之。如在《管子.海王》言:“诸君,谓老男老女也。六十以上为老男,五十以上为老女。”又如《礼记》曰:“七十曰老,而传”,可以看出,古人对老人年龄的界定是十分明确的。宋代对老年人的年龄界限有其自身的规定,宋朝明确规定老年人年龄以六十岁为界限。如太祖在制造版籍时规定:“始令诸州岁所奏户帐,其丁口男夫二十为丁,六十为老,女口不须通勘。”大观元年三月十八日,政府诏曰:“居养鳏寡孤独之人,其老者年并五十以上许以收养,诸路依此。”后到宣和文件又定:“仍以元丰、政和令六十以上为老,旧以五十岁收养至人不再改正。”[5]此番可以看出宋朝规定老人年龄的界限为五十岁和六十岁之间徘徊,但实质是五十以上就可享受国家多种待遇。鉴于此,本文将以五十岁和七十岁为界限,分为两个阶段来探讨这两个不同群体的待遇。
对高龄老人优待政策
宋代以五十岁为限,五十以上就进入老年状态,而七十岁则属于高龄。由于古代生产力低下,战争频繁,死亡率较高,七十岁可以说是进入人生中另一种境地,因而政府十分注重对这些老人进行保护。俗话说:“人生七十古来稀。”一般情况下年龄越大,优抚也越大,凡是年龄越大的老人,不仅可以得到更多的物质照顾,在每岁期间政府还会赐予官爵,在法律上也会享受到很多优待。
物质赏赐
在北宋前期,由于经过大规模战乱,大量壮丁奔赴战场,导致青年劳动力减少,地方老年人的数量十分庞大。因此,除地方居养机构的正常供应外,在国家举行重大祭典或者皇帝认为有必要的时候会大规模赏赐一些生活用品,如粟米、布帛、酒肉和钱粮。如明道二年(1033年)二月:“民年八十以上,每遇常宁,乾元节,许赴州县燕设。”[1]同时在对于地方上一些德高望重的老人来说,政府也会单独赐予相应的物品。如太祖在位期间,赐年逾八十的苏澄隐茶百余斤、娟二百匹。仁宗时期赐百岁老人张环绢十匹,大米五斗。但到北宋中后期,由于地方居养机构的兴起,加上政府财政逐步被三冗问题困扰,对老年人的物质赏赐逐渐被居养机构所取代,物质赏赐逐渐被取消。到南宋时期,由于大规模海上贸易, 政府财政状况逐渐好转,对高龄老人的物质赏赐逐渐恢复。
赐予官爵
自古以来,政府一直十分尊重老年人的人生阅历,希望将其人生经验应用到国家建设上,一旦年长者到了相应的年纪,政府就会依据老者在地方上的声望和影响对高龄老人进行官衔和爵位上的赏赐,宋朝政府也秉承着这一宗旨,希望以此措施来表达对年长者的重视。如嘉佑五年(1060年)诏:“诸州上男子百岁以上者凡十一人......并补本州助教。”大观元年规定只要民众百岁以上,政府根据地方相应的职务辞赐官,以示皇恩。到南宋时期,全国多次举办过对年长者的大规模赐爵仪式,后来又规定现任官吏年七十以上可以享受官爵赐封,地方上只要有为民众德高望重的老者,即可上报朝廷,由皇帝诏令予以褒扬,然后赐其官职。
量刑从宽和免除刑罚
宋朝对年长者除了赏赐之外,为避免老年人少受刑罚之苦,还实行了免除刑罚的政策,对年长者犯罪实行量刑从宽,直至免除刑罚。从宋朝的刑法中,我们看出从七十岁到九十岁的年长者无论犯了什么罪责都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实行减免,而九十岁以上则可以完全不受法律管辖。这些都无形中体现了政府的尊老意识。
量刑从宽,在《宋刑统》卷四中关于此类规定:“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并斟量决罚。如不堪者,覆奏,不堪流,亦准此。八十以上、十岁以下、笃疾,并放,不须覆奏。”并且还规定,即使即使高年犯人犯重罪,也可以不戴枷拷。而在免除刑罚方面,《宋会要辑稿》中还记载了高年免除免除刑罚的规定。其曰:“编管人年七十以上或笃疾者,不以赦数,并放遂便。”从这些注文中,我们发现宋朝政府在刑律方面对年长者采取十分宽松政策,不得不说具有一种尊老养老的意识。
宋代采取对老年人放宽刑罚可能在我们看来是无法理解的,但在当时来看,不仅不会影响社会正常秩序,而且还会在社会上形成一种尊老养老的风气,更好的稳定社会秩序。
七十岁以下的优待政策
宋代七十岁以上的高龄者从数量上来说是比较少的,因此五十到七十岁期间的老者是政府养老所关注的重点,虽然他们无法向高龄老人一样享受尊崇待遇,但朝廷依然采取相关政策来照顾他们。以下分三个部分来阐明:
减免赋役
两宋时期,战乱频繁,导致国库空虚,但政府依然对五十到七十岁之间的老年实行了减免赋役的政策,其中表现为免除身丁钱和免除职役。身丁钱即人头税,身丁钱在中国历史上任何朝代都必须征收,在整个两宋时期,国家领土面积小,土地少,因此身丁钱无形中成了全国性的丁赋。但宋朝身丁钱规定钱赋的征收从男子二十岁到六十岁之间缴纳。也就是说六十岁以上已减除了人头税。免除职役,职役在宋代指的是给官府当差,这些差役工作时间长,名目繁多,且百姓在当差时不能失误,一旦失误,便要赔偿,因此百姓深受其压迫。政府为改变六十岁以上老人当差的局面,规定职役对象为五等户中后三等中的民户,六十岁以下则免除职役。
刑罚照顾
两宋时期,政府对于五十六十岁的老人在刑罚上也有一些照顾,特别是对在服役期间的老年犯人。如元祐二年(1087年)十一月,皇帝大赦犯人,诏:“年六十以上、在岛五年,移配广南牢城。在岛十年,依余犯格移配。”南宋绍兴九年(1139年)诏:“年五十五以上至今及十二年、年六十以上及七十其余缘坐编管羁管人……并具元犯闻奏,当议量轻重移改或放逐便。”
宋代实行连坐制度,子孙犯法长辈也要随同服役,政府考虑到老年人不能忍受长期流放之苦,因此常常会法外开恩,特赦不愿跟随子孙流放的老者。
特奏名
太祖诏曰:“刑不上大夫”。宋朝统治者因而十分重视文官政治,政府所招录的科举名额也远多于前朝。很多贫民经由此途径跻身为社会上层,因此参加科举考试的考生也大为增加。一些五六十岁的考生为追求功名,屡次落第,依然坚持参加。有鉴于此,朝廷为这些老年士子创立一种制度,即特奏名制度。
特奏名,指的是特奏名身份获得身份的人,北宋初年,朝廷规定,凡是获得特奏名之人,不必参加殿试,直接授予出身。一般情况下,特奏名只是走个形式,只需在试卷中试论一首诗词即可。而正因为如此老年士子通过特奏名考取功名的人数不胜数,在一定程度上也算完美契合了宋朝的优老养老制度。
漫谈小结
总体来说,宋代针对五十岁以上的老人采取多种方式来进行优抚,虽然有些措施实行的不是很难理解,甚至有些许纵容,但反过来却能在社会上形成一种尊老养老的风气,一定程度上更能有效稳定社会秩序。
参考文献:
[1](宋)杨时.《杨龟山集》[M].商务印书馆,1936.
[2](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篇》[M].中华书局点校本,2002.
[3](清)徐松.《宋会要辑稿》[M].中华书局,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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