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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秦朝法律规定看这里!大秦帝国的经济命脉:浅谈秦朝的赋税制度及相关法律

秦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封建王朝,为了维持这个强大的王朝,需要完备的军事官僚机构、庞大的官僚队伍和军队,需要建设大量相应的工程。

秦始皇通过向全体臣民征收具有超经济强制性质的相当繁重的赋税及其他租税,建立起帝制最基本的财政基础。下面我们就来探讨下秦朝的赋税制度及相关法律。

一、秦朝赋税制度的历史渊源

与其他各种基本制度一样,秦朝的赋税制度也是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历史大变动的产物。

“税”是国家赖以存在的财政基础,征税与纳税是与国家同时产生的,而土地是古代社会最重要的政治资源和最主要的财产,所以以土地为对象的“税”(以政府的身份征收)与“租”(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征收)肯定早已产生。土地征税制度的产生与土地所有制的性质无关。大量史料证明,春秋以前,“税”与“租”主要以“力役”方式征纳。由于以贡纳力役为主,故有“助而不税”、“藉而不税”的说法。“不税”的意思不是不缴纳现代意义上的“税”与“租”。春秋以来,齐、晋、鲁等国相继开始改革有关做法。公元前594年,鲁国“初税亩”,赋税实行“履亩而税”。史学界普遍把它视为重要的标志性历史事件。它表明,一种新的征纳“租”的方式正在逐步取代旧的征纳“助”的方式。“助”以贡纳力役为主;“租”以贡纳实物为主。征纳方式的改变与土地制度的某些变化可能有密切关系,而更直接的动因是土地占有者与生产者劳动关系的变化,即土地占有者开始普遍以“租”的方式与生产者缔结经济关系。新制度最重要的特点是实物租税与徭役并行。从春秋战国之际的文献记载看,当时已经有了“常征”、“常役”并行的赋役制度。战国以来,各国也普遍实行这种制度。

二、秦朝的主要租税征课项目

秦朝租税征课以土地租税为主。由于秦朝赋役制度有租、税不分的性质,所以我们没有采用人们习惯使用的“土地税”、“土地征税制度”的提法,而使用“土地租税征课制度”这个概念。秦朝的租税征课内容丰富,主要有以下几项。

1、土地租税。

土地租税即田租及各种田亩税,它以国家耕地使用者为征收对象。秦朝的土地租税有二种:田租、刍稿。他们都属于实物租税。“田租”征课农作物果实。关于秦朝田租税率的具体数字,史料阙如,难以详考。“刍稿”征课牧草和谷物茎秆。谷物、刍稿都属于种植农作物的收获物。青禾、牧草为“刍”(又称“青稿”),谷物秸秆为“稿”,主要用于饲养牲畜和建筑材料。刍稿之税古即有之,属于“先王之制”。《尚书·禹贡》、《国语·鲁语上》、《仪礼·聘礼》等都曾提到此类贡献。国家及各级政府都有大量牲畜需要饲养,庄稼秸秆还在建筑工程中大量使用,因此民众必须“入刍稿之税,以供国用”。《田律》、《仓律》均涉及刍稿的征收、保管事宜。如《田律》规定:

“人顷刍稿,以其受田之数,无垦不垦,顷人刍三石,稿二石。”

2、人头税。

秦朝人头税有二种:口钱、算赋。属于户口之税,以适龄人口为征收对象。

“口钱”,即计口征税。关于这种制度的起源,目前尚无准确的考证。类似的制度可能古即有之。秦朝制度沿袭了战国时代的旧制。汉代文献曾言及秦朝的“口钱”之课。至于其具体征收办法已不得而知。从汉代的制度看,口钱的征收对象是一定年龄以上至服役年龄以下的人口,每人每年出口钱若干,秦朝想必亦大体如此。

“算赋”是口钱既除以后的另一种人头税,征收对象的年龄与口钱相衔接。它的征收对象主要是处于服役年龄的人口。它的特点是《文献通考·户口考一》中所说的“且役之且税之”。类似算赋的制度起源于何时已不可考。《后汉书·西南夷传》曾提到秦昭襄王免除了有功的少数民族的算赋。秦朝的制度也是继承而来。算赋的征课办法是“头会箕敛”。云梦秦简《金布律》规定:

“官府受钱者,千钱一畚,以丞、令印印。”

就是说算赋征课由官吏按照人头,持畚箕逐户收敛,每一千钱为一个征收单位,交由官府封存。秦朝的“头会箕赋,输于少府”。这项收入算作最高统治者的私藏。

3、其他赋税。

除了土地租税和人头税外,秦朝还有关市之征、山泽之税,包括诸如关税、市租、酒税等商业税,盐、铁等特产税和以私营手工业为征课对象的工税等。

云梦秦简

春秋以来,个体工商业迅速发展,行商坐贾贸易于市场。国家开始对商品买卖征收营业税、通关税,这就是关市之征。当时各国有关卡、市场则必有官吏主其政,关市之征成为“常征”。关税、市租等也逐渐成为国家财政的一个重要来源。

关于秦朝关税、市租的具体征收办法,已难详考。《关市律》、《金布律》规定着一些与“市租”有关的罪名,用以规范市场管理者和经营者的行为。由此可以推断:当时对关市之征有明确而详细的法律规定,违犯者将触犯刑律。

山泽之税,即盐铁之税和山海池泽之税等。山泽之税、盐铁之政自古有之。在秦汉,山海池泽皆属国有,凡“山泽之利”皆归皇室支配,即“山海之利,广泽之畜,天地之藏也,皆宜属少府。”战国时期各国有盐官、铁官负责盐铁之征。据说商鞅“设百倍之利,收山泽之税”。秦国的民营盐铁业很发达,国家征收的税率也很高。秦始皇继承祖宗的制度和政策,重视发展盐铁业。在统一六国过程中,秦始皇把中原一些善于经营盐铁业的大族迁到巴蜀地区,使这个地区的盐铁业尤为发达。据说,“始皇,克定六国,辄徙其豪侠于蜀,资我丰土,家有盐铜之利,户专山林之材,居给人足,以富相尚。”

秦朝民众的各种租税负担相当沉重,而其大致比率是“收泰半之赋”。这个比率可能是指总的负担。在正常情况下,民众辛辛苦苦劳动一年,收获的大部分被无偿剥夺,民众之苦可想而知。

三、法制化的徭役制度

徭役是国家以行政强制手段对臣民实行超经济强制的主要形式之一,征调徭役是地方政府的基本任务之一。为了规范、加强对徭役的管理,秦始皇颁布了一系列政令、法律。云梦秦简就有《傅律》、《徭律》等专门的单行法律,还有一些法律也涉及到对徭役的行政管理。这些法律明确规定了服役的起止年龄、免役条件、对逃避徭役的惩处及各级政府的相关职责等。

秦朝徭役有更卒之役、正卒之役、戍卒之役三大类,称相应的徭役为“更卒”、“正卒”、“戍卒”。据说秦朝“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在正常情况下,一个人进入服役期后,大体先服更卒徭役,再服正卒徭役,接着服戍卒徭役,然后继续服更卒徭役直至达到免役年龄。

更卒是在本郡的徭役。更,即更换。服役者到达规定的服役期限后由接替者更换,故称之为“更卒”。秦朝规定:在服役年龄期限内的无爵位和爵位在不更以下的人每人每年在郡县服役一个月。服徭役者从事的劳动涉及到修筑城池、道路、河渠、宫室等工程项目,还有运输物资、饲养马匹、煮盐冶铁及各种杂务等。正卒属于正役性质,在京师、内郡服兵役官差,服役期可能是一年,故称“正卒”。戍卒是戍守边疆的徭役。从《左传》、《史记》、《管子》、《尉缭子》等记载的一些事实看,春秋战国时期的戍卒徭役以一年为期。秦朝的戍守制度大体沿用战国制度。从历代戍卒徭役的执行情况看,一年的定期常常不能严格执行。“逾时之役”、“逾期不还”的情况经常发生,严重超时服役的情况也并非罕见。戍卒徭役的主要任务是守望边境,抵御入侵,具体任务有烽燧、亭候、邮驿、屯田等。

征发徭役是各级政府一项经常性的行政事务,又关系到国家重大利益,所以秦朝形成了一套完备的法制化的制度

1、傅籍制度。

傅籍制度,相当于现代的户籍制度。户口管理是制定法令、征发徭役、课取赋税、辨别等级、分配权力的重要依据,又是国家控制编户农民,保证赋役征发,加强治安管理的重要手段。秦朝对什伍编制、户籍制度有一整套制度化、法律化的规定。

自秦献公以来,秦国的户籍管理制度逐步形成。商鞅变法的一项重要的内容就是加强户籍管理,实行什伍编制。全国人口无论男女必须登记在册,“生者著,死者削”,禁止擅自迁徙,迁移户口必须到官府办理手续,以使“民不逃粟,野无荒草”。

到了秦始皇登基,秦朝又进一步完善户籍管理制度,使之更加严格、规范。秦始皇十六年(公元前231年)“初令男子书年”,明确要求全国男子必须依法登记年龄。在此之前,征发徭役时主要通过测量身高判定是否达到服役年龄。从此以后,征发徭役依据比较可靠的申报登记在册的年龄。秦始皇以法令形式规定:全国男子必须申报户口、年龄,著于户籍,不得隐瞒、虚报。从现有材料分析,秦朝的户口册要求写明户主姓名、籍贯、身份、家庭人口、祖宗三代的出身以及户主及家庭成员的年龄、身高、健康状况等。户籍可能还有民户户籍和“宗室籍”、“宦籍”、“弟子籍”等区别。

2、徭役征发管理。

在徭役征发条件上,秦朝有“傅”、“免”制度。“傅”,即“傅籍”,男子达到一定年龄必须著于徭役名册,开始服徭役。“免”,即“免老”,达到一定年限可以免除役籍,不再服徭役。

关于秦朝始傅年龄,史学界有“十五周岁”、“十七周岁”、“二十岁”、“三十岁”等说法。其中“十七周岁”的说法比较可靠一些。这个说法是根据秦简《编年记》中的有关记载推算出来的。它也获得大多数学者的认同。关于秦朝止役年龄,据《汉官旧仪》卷下记载:

“秦制二十爵。男子赐爵一级以上,有罪以减,年五十六免。无爵为士伍,年六十乃免老”

这就是说,秦朝止役年龄有等级差别,有爵者五十六岁就可以止役,无爵者则要服役到六十岁。其中爵为在“不更”以上者,可以免除更卒之役。爵位在五大夫以上者可以免除戍卒之役。

此外,秦朝还有关于徭役行政管理的专门法律。在有关徭役的法规中,对官吏行政行为既有授权性、准用性规范,又有义务性、禁止性规范,还明确规定了各种违法现象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及处罚手段、量刑标准。云梦秦简《戍律》明确规定不得一家男丁同时征发戍卒徭役,即“同居毋并行”。《徭律》在授权地方官征发徭役以修缮禁苑防护工程的同时,对征发对象、具体方法等有明确的规范。它明确要求主持工程的官吏必须精准计算工作量,依据工程实际需要征发徭役。如果因计算有误,“赢员及减员自二日以上,为不察”,要依法论处。《效律》明令禁止地方官将朝廷为运输而征发的“输者”转为其他用途,否则“以律论之”。秦朝法律还注意到了不违农时的重要性。《司空》律规定:凡是以劳役抵资赎债务的人在农忙时也“归农田,种时、治苗时各二旬”。一家如果有两人同时以劳役抵罪、赎刑或还债,必须放回一人安排农活,但并不免除他的劳役。这些规定体现了重视农时和珍惜民力的精神。制定这些法律的目的是保证国家对徭役的集中管理,禁止郡县滥兴徭役。秦朝统治者深知徭役对民众正常生产、生活的干扰,所以以法律形式严禁有关官员弄虚作假,欺压民众,保证每一户人家都有男丁在家从事农业生产。

3、徭役劳动管理。

秦朝法律对于服役劳动的质量也有很高的要求。《徭律》规定:不按征发命令准时出发或到达目的地的时间延误都要处罚,延误时间越长,处罚越重。所修筑的工程必须保用一年以上,不足一年坏损,工程的行政主管和技术主管有罪,责令原修筑者重新修筑,所需时间不计入服役时间。从《秦律杂抄》的有关规定看,凡建筑工程考核列为下等、浪费建筑材料、损伤牲畜等,都要依法予以处罚。

4、复除制度。

“复除”,本名“施舍”,即根据君主的诏令或法律规定,免除民众应纳的租税、徭役。国家与帝王以“舍”、“复”、“复免”、“复除”赋税徭役的方式“布施德惠”,故称之为“施舍”。一般说来,秦朝在徭役(含兵役)征发对象方面具有普遍性,一切臣民都要为国家服役,高官显贵之子亦不能例外。同时又存在徭役豁免制度,如规定一定爵位享受一定的徭役豁免待遇。

复除有“赐复”与“买复”之别,复除的目的和对象主要有:(1)、奖赏功勋。“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凡致力于农耕而大幅度增产者可以免除本人的赋役。这类复除的目的是奖赏符合国家耕战政策的人,其对象相当于现代的“劳动模范”。(2)、笼络功臣。据《史记·甘茂列传》记载,秦国曾以复除甘茂全家赋役的方式,企图感召当时在齐国的功臣甘茂回国服务。(3)、招募民众。商鞅招募三晋的民众到秦国开垦荒地,以使秦国士兵专心从事军事,其鼓励措施是“利其田宅,而复之三世”。这类复除的目的是以经济利益为诱饵,保证国家既定政治方略的实现。(4)、奖赏移民。秦始皇曾迁徙“黔首三万户琅琊台下,复十二岁”,“三万家丽邑、五万家云阳,皆复不事十年”。复除的目的是使大批移民有足够的条件完成国家赋予的各项任务。(5)、安定边疆。秦昭襄王优宠内附的边疆少数民族,“复夷人顷田不租,十妻不算”。(6)、纳粟复除。纳粟可以拜爵,爵位提高到一定程度就可以享受减免徭役的待遇。

综上所述,秦朝的赋税制度及相关的徭役制度在当时都已经相当完善和先进,这也使得秦王朝的经济实力和军事实力得以飞速发展,最终成为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大一统的封建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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