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养犬管理条例》将于2019年11月1日生效。
为加强我市养犬规范管理工作,保障市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根据《金昌市养犬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金昌市农业农村局、金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金昌市公安局共同制定了金昌市禁养犬名录和大中型犬标准,现公布如下:一、禁养犬名录
藏獒、巴西獒、法国波尔多獒、西班牙獒、阿根廷獒、比利牛斯獒、拿波里獒、雪橇犬、杜宾犬、纽芬兰犬、可蒙多犬、罗威纳犬、大白熊犬、大丹、德国牧羊犬、拳师犬、阿富汗猎犬、巴山基犬、威玛猎犬、波音达猎犬、比利猎犬、雪达犬、寻血猎犬、大蓝加斯科涅猎犬、灵缇犬、猎狐犬、猎鹿犬、贝生吉犬、高加索犬、苏俄牧羊犬、比利时牧羊犬、苏格兰牧羊犬、贝林登梗犬、边境梗、凯利蓝梗、美国斯塔福梗、牛头梗、比特犬、斗牛犬、大麦町犬、秋田犬、意大利那不勒斯犬、日本土佐犬、西班牙加纳利犬、埃什特雷拉山地犬、爱尔兰猎狼犬、伯恩山犬、大髯犬、法国狼犬、捷克福斯克犬、兰西尔犬、罗德西亚背脊犬、马雷马犬、马士提夫犬、沙克犬、斯皮诺犬、中华田园犬(土狗)及具有上述品种血统的杂交繁衍犬。在以上禁养的犬只中,工作犬、导盲犬、助残犬等特殊用途的犬只除外。
二、大中型犬标准
犬体高(犬只直立时肩胛骨顶端到地面的垂直距离)40厘米及以上或犬体长(犬只直立时肩胛骨前缘到臀端的直线距离)50厘米及以上为大中型犬。
三、相关法律责任
根据《金昌市养犬管理条例》,从2019年11月1日起,在金昌市严格管理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繁殖、饲养、经营禁养犬;不得携带禁养犬进入严格管理区。携犬外出时,在严格管理区,大中型犬犬绳长度不得超过1米,并为犬只佩戴嘴套。违反本《公告》规定的,城管部门、公安机关将依照《金昌市养犬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金昌市农业农村局
金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金昌市公安局
2019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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