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修订!“2021年6月4日上午,在“世界环境日”前夕,女子高等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敲响了法槌,就中华铁甲受害、珍贵和濒临灭绝的野生动物事件举行了公开听证会。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上旬至3月,被告人李某义在未取得鳗鱼苗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其妻子钱某某、帮工潘某某驾驶渔船及浮子筏至启东市连兴港、恒大港附近海域,定置25张鳗鱼苗网,非法捕捞鳗鱼苗等水产品。3月6日上午,被告人李某义等人在收取鳗鱼苗的过程中,发现捕获疑似中华鲟一尾。该鱼被细长网尾包裹,头部皮肤磨损。被告人李某义辨认出该鱼为中华鲟,系国家保护动物,但并未确认该鱼是否已死亡,亦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后被告人李某义认为该鱼已死亡,其电话联系王某胜帮忙出售,被拒绝后,返回途中,李某义将该鱼分解,并将鱼头、内脏抛入长江口水域,将鱼身分割成数块带回住处,部分烹饪食用。
经鉴定,被告人李某义非法捕捞使用的渔具属被动性网具,对捕捞对象无选择性;网囊网衣最小网目尺寸为1.69mm/目。在其住处查扣的鱼组织物种为中华鲟,且为幼鱼,年龄约5龄至6龄,整体价值大约为19万元至37万元。
被告人李某义在审查起诉阶段及庭审中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理中,被告人李某义自愿预缴生态损害赔偿金3万元。
庭审中,3名专家证人出庭阐释,分别就案件中涉及的中华鲟生存状况及其生态科学经济价值、渔具对渔业资源的破坏程度、鳗鱼苗专项特种许可制度管理等专业性问题进行解答。
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义主观上具有间接故意。其明知未取得专项特许捕捞证即进行捕捞,其捕捞行为系违法行为。明知使用的网具可能导致对其他渔业资源的损失,且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结合中华鲟的生活习性、活动范围,被告人李某义在案涉水域的非法捕捞行为,对于中华鲟等珍贵的水生生物资源及长江、海洋生态均产生了较大威胁;其行为造成一尾中华鲟死亡,不仅对于中华鲟种群,更对长江的生物多样性保护造成了严重的破坏。法庭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李某义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建议
法官表示,当前中华鲟在自然状态下数量极少、濒临灭绝,被誉为“鱼类活化石”、“水中大熊猫”,系我国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极度濒危。
一、倡导大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保护、积极救助野生动物。对于存活的野生动物,及时放回到安全水域,对于受伤的野生动物,及时寻求公安部门的帮助及主管部门的指导,积极进行救治或妥善处置,即便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已经死亡,也应当及时交由相关机构处置研究。
二、建议行政机关发放专项捕捞许可时,应当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可将积极、合法地救助野生动物作为一项附属义务予以明确,并加强对渔民和公众的教育、宣传工作。同时,渔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监管,对于特殊区域、特殊时期的捕捞生产加强管控;必要时,可会同相关部门加强科学研究,对渔具及捕捞技术进行改良,在维护渔业生产秩序的同时,尽可能减少对其他水生生物资源的破坏。
三、提倡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本案中的中华鲟虽然是在海域被捕获,但该位置距离长江口非常接近,而长江口属于海水与淡水交汇处,是成熟的中华鲟亲鱼由大海进入长江进行繁殖的唯一通道。中华鲟作为一种大型江海洄游性鱼类,是长江与海洋信息和物质交流的重要纽带,其种群的资源量水平、野外种群的状态,是长江和海洋生态健康状况的系统性体现。
每个公民都保护野生动物的义务,切不可因不当处置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保护生物物种就是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和人类自己!
作者:汪云 翟季姝 来源:江苏高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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